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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 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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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

2017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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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生效友

审 定:李永斌 王 丽 张荣旺

技术负责人:王 丽

报告编制:王 丽 卢星航 芦小燕 高文哲 王瑞东

刘少杰 高小龙 周 丽 包永美 王 鹏

贾艳茹

参编人员:王 丽 卢星航 芦小燕 高文哲 王瑞东

刘少杰 高小龙 周 丽 包永美 闫双荣

贾艳茹 王 鹏 张 敏 张巧兰 武 敏

武 梅

制 图:于海龙 王瑞东

出 图:王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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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目录

1

目录

前 言 .................................................... 1

1 综述 ..................................................... 3

1.1 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 3

1.2 区划依据 ............................................ 3

1.3 区划标准与规范 ...................................... 5

1.4 区划范围和水平年 .................................... 6

1.5 区划的原则 .......................................... 6

1.6 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 .................................. 7

1.7 区划的程序 .......................................... 9

2 自然环境概况 ............................................ 10

2.1 自然地理位置 ....................................... 10

2.2 地形、地貌 ......................................... 10

2.3 气象与水文 ......................................... 15

2.4 土壤与植被 ......................................... 17

2.5 矿产资源 ........................................... 18

2.6 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 ............................... 18

3 社会经济概况 ............................................ 20

3.1 行政区划 ........................................... 20

3.2 人口 ............................................... 20

3.3 经济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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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目录

2

3.4 农业 ............................................... 20

3.5 工业 ............................................... 21

3.6 畜牧业 ............................................. 21

4 水资源状况 .............................................. 22

4.1 水资源概况 ......................................... 22

4.2 水资源量 ........................................... 23

4.3 水资源开发利用 ..................................... 26

4.4 水功能区概况 ....................................... 29

4.5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 30

4.6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 40

4.7 污染物入河量现状 ................................... 49

4.8 水功能区达标率可达性分析 ........................... 50

5 区划体系 ................................................ 51

5.1 区划的要求 ......................................... 51

5.2 区划的条件 ......................................... 51

5.3 水功能区一级区划 ................................... 57

5.4 水功能区二级区划 ................................... 59

5.5 水功能区断面的确定 ................................. 61

5.6 水功能区命名方法 ................................... 61

5.7 水功能区编号 ....................................... 62

6 水功能区调整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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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目录

3

6.1 水功能区调整理由 ................................... 63

6.2 调整的原则 ......................................... 70

6.3 调整结果 ........................................... 71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 95

7.1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 95

8 管理与建议 ............................................. 114

8.1 管理要求 .......................................... 114

8.2 建议 .............................................. 115

附 录 ................................................... 159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59

附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73

附录 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90

附录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

理办法的通知 .......................................... 197

附录 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205

附录 6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 210

附录 7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217

附录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

法的通知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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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前言

1

前 言

近年来,出台了《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5 年自治区出

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本办法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已经开始实

施;2017 年水利部出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实

行。根据《水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国家重要水

功能区除外),此次区划根据地市经济社会的特点,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污染

防治现状,科学、合理的划分水功能区,为今后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及纳

污能力和总量控制方案提供依据。

本次区划是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

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基于鄂尔多斯现状水功能区基本情况及评价

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外业勘查、调查及水质实测工作,外业踏勘了取水口、景观

河道、重要入河排污口、旗县界(分歧比较大的,而且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重要

涉水工程(水库、塘坝等)、重要湿地、工业园区、河流和部分水功能区。补测了

新增河流的水质现状,收集了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水资源利用规划、鄂尔多斯

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纲要等资料,对鄂尔多斯按照水资源分区进行一级水功能区划和二级水功能区划,

在水功能区调整时,原则上对已有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不做调整,只做调整建议,

希望下一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时予以考虑与补充。本次区划对国家级水

功能区仅仅提出调整建议,黄河干流水功能区不做调整。建议调整国家水功能区

10 个,包括原水功能区 9 个,新增水功能区 2 个,其中一级水功能区调整 6 个、

二级水功能区调整 5 个(新增 2 个);长度调整增加 11km;水质目标调整 1 个。

调整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断面 10 个,包括原水功能区 6 个,新增水功能区 4 个,其

中二级水功能区调整 9 个(新增 4 个);长度调整增加 38.3km,其中二级水功能区

增加 38.3km,水质目标调整 4 个。

本次水功能区划是新形势下实行最为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一项重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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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前言

2

感谢总局生局长及局领导、水务局领导和水资源科对本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尤其

是市水务局水资源科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并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

各旗县水务局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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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1 综述

3

1 综述

1.1 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要素、基础设施、

生态条件和安全保障,是整个社会的命脉。近年来,随着《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

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水功能区监

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实施,更加严格了水功能区分类管理和保护要求,强化

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加强了水功能区对各种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动的约束。

水功能区划一是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

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依据;二是坚持在发

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重要依据;三是进一步夯实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

治的基石;四是合理解决地区间用水矛盾;五是水功能区划为水功能区纳污红线

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技术支撑;六是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维护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

奠定良好基础。

本次区划是根据水域的自然属性,结合鄂尔多斯市社会需求,协调整体与局

部的关系,解决水资源整体与局部问题,如: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

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多种功能问题,如:饮用、工业、农业、渔业、娱乐

等;水资源功能的现状与发展问题如:现状水体功能和未来要求功能间的矛盾。

确定该水域的功能及功能排序,宏观上对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总体

控制,合理解决地区间、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为水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

供科学依据,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基础保障。

1.2 区划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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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1 综述

4

(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2.2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

(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 年 10

月)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23 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

字〔2016〕42 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2〕3 号)

(7)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2 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21 号)

1.2.3相关规划

(1)《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

(2)《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3)《鄂尔多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

(5)《鄂尔多斯市环境承载力与产业发展对策研究总报告》

(6)《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水资源利用规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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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1 综述

5

(7)《鄂尔多斯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规划》

(8)《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报告》

(9)《鄂尔多斯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报告》

(10)《鄂尔多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11)《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2)《鄂尔多斯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1.2.4其他资料

(1)《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2012—2016 年)

(2)《2017 年鄂尔多斯市统计手册》

(3)《2016 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年报》

(4)《2016 年鄂尔多斯市旗县区分界段面地表水质量状况报告》

(5)《内蒙古自治区河流湖泊特征值手册(鄂尔多斯市卷)》

(6)《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7)《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

1.3 区划标准与规范

(1)《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7)《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8)《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9)《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10)《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09)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3)《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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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 区划范围和水平年

本次区划范围是鄂尔多斯市部分河流,在原有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部分

水功能区进行调整,新增 1 条河流,一级水功能区划范围是鄂尔多斯境内部分河

流,合计 25 条。二级水功能区划范围是在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具体划

分。本次区划确定的基准年为 2016 年(部分现状评价资料采用前后两年资料),

近期水平年为 2020 年,远期水平年为 2030 年,以近期水平年为重点,并与“十

三五”规划相衔接。

1.5 区划的原则

1.5.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本次水功能区划与鄂尔多斯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

根据规划水体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

并留有余地,保护当代及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

构和功能,维持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鄂尔多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

展。本次区划设置的保留区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没有调整。

1.5.2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统筹兼顾,即同时考虑水资源自身的自然属性(自然环境、水量、水质等)

和社会需求的统一;兼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统筹安排主导功能和一

般功能;合理配置近期开发利用功能、未来开发利用功能和保留功能;协调整体

和局部的利益。

在划定水体功能时,将区域作为一个系统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近远期

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水资源的要求,并与鄂尔多斯综合开发利用和国民经济发展

规划相协调,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在本次区划过程中,以城镇集中

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保护人民饮水安全为突出重要的原则。对于已经枯

竭的水源地和政府有批文撤销的水源地,变更其水功能饮用水源区的功能。

1.5.3 前瞻性原则

在水功能区划中,要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十三五”规划及

2030 年规划中社会发展需要,为发展留有余地,保护功能区的相对稳定性,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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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1 综述

7

调整水功能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次区划设置保留区,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水资源留有空间。

1.5.4 实用可行,突出水资源监督管理的原则

水功能分区的界限应尽量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管理。水功能区的划分结果

应实用可行、操作性强、行之有效,在不违背水功能区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前

提下,充分尊重各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实现同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的协调, 水

功能区划成果是水资源保护管理的依据和规划的基础,应符合水资源、水环境实

际,切实可行。

1.5.5主导使用功能为主的原则

同一水域有多种功能要求时,功能的确定以主导功能为主,同时兼顾现状使

用功能,有两种以上主要用水功能时,功能确定时就高弃低。本次区划位于中心

城区的河段,经实地踏勘,这部分河段已经建立橡胶坝,完全主导功能是景观娱

乐用水,因此,本次区划满足了这部门水体的功能要求。

1.5.6水质水量并重,水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原则

划分水功能区,应综合考查水质水量情况及需求。水功能区划中,既要考虑

开发利用对水量的要求,又要考虑它对水质的要求,而更主要的是水质的要求。

同时考虑涵养水源、防止水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等方面的因素。

1.5.7水质目标不低于现状水质的原则

区划水体的目标水质原则上不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对于现状水质较差

的水域,应根据水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确定水域的目标水质。

1.6 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

本次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功能区划和二级功能区划,一级功能

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及协调省界河流用水关系,

同时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功能区划主要是协调各旗县区之间、各不同行

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关系,对水资源进行具体分类开发利用和保护。一级功能区

对二级功能区有宏观指导作用,而二级功能区又是一级功能区开发利用与保护的

具体体现。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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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分七类,即饮用水源区、工

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图 1-1 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图

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保护区 保留区 开发利用区 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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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区划的程序

收集资料

区域自然概况 区域社会经济

状况 区域开发利用

规划 各旗县区用水现状及需求

资料分析评价

区划依据 划分水功能

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

一级水功能区区划成果

二级水功能区划

区划原则

收集资料

鄂尔多斯自然状况

鄂尔多斯社会经济状况

旗县区水污染纠纷

入河湖排污口状况

水质监测现状 各部门用水现

状及需求

资料分析评价

区划原则 划分水功能区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级水功能区划成果

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报告

审查、报批

区划依据

图 1-2 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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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2 自然环境概况

10

2 自然环境概况

2.1 自然地理位置

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西北东三面为黄河环绕,南临古长城,

毗邻晋陕宁三省区。鄂尔多斯市辖 2 区 7 旗,东部、北部和西部分别与呼和浩特

市、山西省忻州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阿拉善盟隔黄河相

望,与乌海市隔甘德尔山接壤,南部与陕西省榆林市接壤。地理坐标为东经

106°42′40〞-111°27′20〞,北纬 37°35′24″-40°51′40〞。东西长约

400km,南北宽约 340km,总面积 86752km2。鄂尔多斯地理位置图见图 2-1。

2.2 地形、地貌

鄂尔多斯市自然地理环境的显著特点是,起伏不平,西北高东南低,地形复杂,

东北西三面被黄河环绕,南与黄土高原相连。地貌类型多样,既有芳草如茵的美

丽草原,又有开阔坦荡的波状高原;鄂尔多斯市境内五大类型地貌,平原约占总

土地面积的 6%,丘陵山区约占总土地面积的 30%,波状高原约占总土地面积的

24%,毛乌素沙地约占总土地面积的 29%,库布其沙漠约占总土地面积的 11%。

图 2-2 鄂尔多斯市卫星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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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2 自然环境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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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 鄂尔多斯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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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北部黄河冲积平原区

该区总面积约 5000km2,占鄂尔多斯市总土地面积的 6%,分布于杭锦旗、达

拉特旗、准格尔旗沿黄河 23 个乡、镇、苏木内。成因和地质构造与整个河套平原

相同,同属沉降型的窄长地堑盆地。现代地貌主要是由洪积和黄河挟带的泥沙带

的泥沙等物沉积而成。海拔高度 1000—1100m,地势平坦,水热条件极好。

图 2-3 鄂尔多斯市 DEM 图

图 2-4鄂尔多斯市北部黄河冲积平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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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5 鄂尔多斯市北部库布其沙漠

2.2.2东部丘陵沟壑区

该区分布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南部,海拔高度为

1300-1500m,面积约 2.6万 km2,占鄂尔多斯市总土地面积的 30%。该区属鄂尔多

斯沉降构造盆地的中部,地表侵蚀强烈,冲沟发育,水土流失严重,局部地区基

岩裸露,是典型的丘陵沟壑区。

图 2-6 鄂尔多斯市东部丘陵沟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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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中部库布其、毛乌素沙区

库布其、毛乌素两大沙漠,位于鄂尔多斯市中部,库布其沙漠北临黄河平原,

呈东西条带状分布。毛乌素沙漠地处鄂尔多斯市腹地,分布于鄂托克旗、鄂托克

前旗、伊金霍洛旗部分和乌审旗。两大沙区总面积约 3.5万 km2,占鄂尔多斯市总

面积的 40%,其中库布其沙漠面积约为 1 万 km2、毛乌素沙漠 2.5 万 km2。这一地

区大多为固定半固定沙丘,流动性的新月型沙丘及沙丘链极少。

图 2-7鄂尔多斯市中部毛乌素沙地

2.2.4 西部波状高原区

该区位于鄂尔多斯市西部,包括鄂托克旗大部和鄂托克前旗、杭锦旗的部分,

总面积约 2.1万 km2,占鄂尔多斯市总面积的 24%以上。该区地势平坦,起伏不大,

海拔高度 1300-1500m。这里气候较为干旱,降雨稀少,年平均降水量在 200mm左

右,属典型的半荒漠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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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8 鄂尔多斯市西部波状高原区

2.3 气象与水文

2.3.1气候

鄂尔多斯市属北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区,冬夏寒暑变化大。多年平均气温

6.2℃,日最高气温 38℃,日最低气温-31.4℃。多年平均降水 317.2mm,降水多

集中于 7、8、9 三个月,占全年降水量的 70%左右。多年平均蒸发量 2506.3mm,

为降水量的 7.2 倍,以 5-7 月份为最大。全年多盛行西风及北偏西风,年平均风

速 3.6m/s,最大风速可达 22m/s,最大风速的风压 0.6KN/m2。

2.3.2水文

2.3.2.1 流域水系概述

鄂尔多斯市属黄河流域,分为黄河干流湟水至无定河区间水系和无定河水系。

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发源于青海省曲麻莱县麻多乡郭洋村的巴颜喀拉山脉北

麓约古宗列盆地,河源地理坐标:东经 99°55′1.6″,北纬 35°00′24.8″,

在山东省垦利县黄河口镇大汶流村注入渤海,河口地理坐标:东经 119°15′

20.3″,北纬 37°47′3.6″。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

西、河南、山东九个省区。河长 5687km,流域面积 813122km2,河流呈“几”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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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黄河流域黄河干流湟水至无定河区间水系

黄河自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地乡黄河村流出乌海市,进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入界地理坐标:东经 111°44′37.4″,北纬 39°51′28.7″,于鄂尔多斯市准

格尔旗龙口镇榆树湾出境,入山西省河曲县,出界地理坐标:东经 111°07′02″,

北纬 39°21′57″。黄河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河长 590km,黄河干流湟水至无定河

区间水系流域面积 76622.2km2,其中包括闭流区面积 36057.9km2。流域面积 1000km2

及以上的一级支流有水洞沟、都思兔河、毛不浪沟、黑赖沟、西柳沟、哈什拉川、

皇甫川、孤山川、窟野河 9条。流域面积 100~1000km2的一级支流有乌珠林高勒、

千里沟、卜尔色太沟、罕台川、壕庆河、母花河、东柳沟、呼斯太河、大沟、龙

王沟、黑岱沟、清水川等 30 条。流域面积 50~100km2的一级支流有阿拉坦图沟、

迈赉沟、奇盖沟、达拉盖沟、巴音恩格尔沟、后格德尔根沟、色旺沟、不连沟、

马栅沟 9条。流域面积 30~50km2的一级支流有额格布拉格沟、伊克布拉格沟、葫

芦素沟、苏海乌苏沟、磨石沟、南沟、小鱼沟、窑沟 8条。

2.3.2.3 黄河流域无定河水系

无定河,上游称红柳河,发源于陕西省定边县学庄乡桃树梁村,河源地理坐

标:东经 108°07′41.3″,北纬 37°11′51.7″;于陕西省清涧县玉家河镇王

家河注入黄河,河口地理坐标:东经 110°25′48.1″,北纬 37°02′33.4″。

河长 477km,流域面积 30496km2,河道平均比降 1.73‰。干流先后流经陕西省定

边县、吴起县、靖边县、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乌审旗,陕西省横山县、榆

林市榆阳区、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

无定河干流自河源向东北至陕西省靖边县二层河滩进入内蒙古鄂托克前旗,

入境地理坐标:东经 108°28′56″,北纬 37°40′39″;继续向东北经巴图湾

水库在乌审旗前三湾进入靖边县,出境地理坐标:东经 108°49′19″,北纬 37°

59′25″;在靖边县流约 5km至白城子再次进入乌审旗,入境地理坐标:东经 108°

53′05″,北纬 37°59′52″;最后在乌审旗庙畔(新桥湾)出境,再次进入陕

西省横山县,出境地理坐标:东经 109°02′42″,北纬 38°01′18″。无定河

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河长 100.1km,流域面积 10129.8km2。全河鄂尔多斯市段常年有

水。无定河流域水系发育,支沟众多,流域面积 1000km2及以上一级支流有纳林河

和海流兔河 2条,流域面积在 100~1000km2的一级支流有大沟湾河、干沟子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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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 3条,流域面积在 50~100km2的一级支流有母户河和臭河沟 2条。

无定河流域地貌类型多样,西北部为毛乌素沙地腹地,约占流域总面积的 54%;

西南部为河源梁涧区,约占总面积的 11%;东南为黄土丘陵沟壑区,约占总面积

的 35%。鄂尔多斯市境内地貌主要为风沙区,形态分为波状高原、梁地、内陆湖

淖、滩地(冲积湖积平原)等多种类型。土壤类型与地貌类型相对应,梁地、滩

地、沙地的土壤类型分别为栗钙土、草甸土、盐碱土或沼泽潜育土以及各类风沙

土。

图 2-9 鄂尔多斯市水系图

2.4 土壤与植被

2.4.1北部黄河冲积平原区和库布其沙漠

北部黄河冲积平原区土壤类型可分为草甸土、沼泽土、盐碱土、风沙土四个

类型,其中以草甸土为主。植被类型以典型草原亚带为主,代表植被为蒿类、冰

草、沙竹、白草、马兰等。库布其沙漠土壤类型主要为风沙土,多为为细、中沙。

植被类型为荒漠草原亚带,代表植被有锦鸡儿、针茅、猫头刺、杨柴、木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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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东部丘陵沟壑区

东部丘陵沟壑区土壤种类以栗钙土为主,大多不宜耕作,属宜林宜牧地区。

植被类型为典型草原亚带,代表植被有冰草、柠条、蒙古矮黄花木、猫头刺、根

葱、亚菊等。

2.4.3中部毛乌素沙地

中部毛乌素沙地土壤类型分布为风沙土,以中、粗沙为主。植被类型为荒漠

草原亚带,代表植被有沙蒿、油蒿、柠条灌丛、沙地柏等沙生植被。

2.4.4西部波状高原区

西部波状高原区土壤类型以钙土为主,部分地区分布有风沙土。植被类型为

草原荒漠化亚带,代表植被有沙冬青、半日花、沙柳、刺蓬、麻黄、蒺藜等。

2.5 矿产资源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具有工业开采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有 12

类 35种。其中能源类矿产有: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和泥炭等。已探明煤

炭储量约 1496 亿 t,约占全国总储量的 1/6。如计算到地下 1500m 处,总储量接

近 1万亿 t,被誉为“地下煤海”。东有准格尔煤田、西有桌子山煤田、南有东胜

煤田、北有乌兰格尔煤田。天然气已探明储量为 8788亿 m3,约占全国已探明储量

的 1/3。世界级整装大气田——苏里格气田就位于乌审旗境内,现探明储量为 5336

亿 m3。金属类矿产有:铅、锌、铜、铁、金、钼等。工业矿产类资源主要有高岭

土、天然碱、芒硝、食盐、硫磺、石膏、石灰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白云岩、

黄土、大理石、花岗岩、石墨等。探明高岭土保有资源储量 711.70 万 t,远景储

量 65亿 t,占自治区总储量的 51.5%,位居首位。

2.6 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

2.6.1自然保护区

鄂尔多斯市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11个,保护区总面积 897853hm2,

占国土总面积的 10.35%。其中国家级有 3 个: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

级有 8 个:都思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蒙古杭锦淖尔自然保护区、内蒙古毛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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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沙地柏自然保护区、内蒙古库布其沙漠柠条锦鸡儿自然保护区、内蒙古白彦恩

格尔荒漠濒危植物自然保护区、内蒙古鄂尔多斯甘草自然保护区、鄂托克前旗西

鄂尔多斯毛盖图自然保护区、内蒙古准格尔旗哺乳动物化石地质遗迹保护区。

2.6.2风景名胜

鄂尔多斯市南以长城为界,与山西、陕西接壤,西与宁夏自治区毗邻,形成

秦晋文化与草原文化南北交融的“歌海舞乡”。鄂尔多斯是蒙古语,汉意为众多的

宫殿。境内有成吉思汗陵、响沙湾、七星湖、恩格贝等旅游景区,同时康巴什新

区以城市为载体获评 4A 级旅游景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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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3 社会经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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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经济概况

3.1 行政区划

全市辖 7 个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杭锦旗、伊金霍洛旗、达

拉特旗和准格尔旗)、2 个区(东胜区和康巴什区),77 个乡、镇、苏木和办事处

(其中:街道办事处 26个、镇政府 43个、乡 2个、苏木 6个),735 个村委会。

3.2 人口

截止到 2016年末,全市总人口为 205.53 万人,其中城镇人口 151.15 万人,

乡村人口 54.38万人,城镇化率为 73.54%。全年出生人口为 2.15万人,出生率为

10.49‰;自然增长率为 5.36‰。年末户籍人口 159.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2.1万

人。

3.3 经济

2016 年全市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据初步核算地区生产总

值为 4417.9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 21.6万元/人。其中,第一产

业增加值 107.6 亿元,增长 3.2%;第二产业增加值 2461.4 亿元,增长 7.5%;第

三产业增加值 1849.0 亿元,增长 7.5%。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 2.4%,

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 55.7%,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 41.9%。

全市生产总值中一、二、三次产业比例为 2.4:55.7:41.9。

2016 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 3050.1 亿元,增长 12.0%,按隶属关系分,其中:

中央项目投资 233.2 亿元,增长 5.9%;地方项目投资 2816.9 亿元,增长 12.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726.8亿元,增长 10.1%,按销售单位分,其中:城镇社会消

费品零售总额 607.7 亿元,增长 10.1%;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19.1 亿元,增

长 10.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451.0 亿元,增长 1.1%,其中:税收收入 298.9 亿

元,增长 0.3%;非税收收入 152.1亿元,增长 2.8%。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 40221元,增长 7.4%;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80元,增长 7.3%。

3.4 农业

2016 年全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655.8 万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473.10 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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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3 社会经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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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实灌面积 294.79 万亩。全年粮食总产量 148.0 万吨。全年完成营造林面积

144.98万亩,其中:人工造林 96.58万亩。全市森林面积 3480万亩,森林覆盖率

达 26.7%。

3.5 工业

2016年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当年价)2180亿元,增长 7.9%。其中: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 383个,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2070.7 亿元,增长 8.9%。在规模以上工

业行业中,煤炭增加值 1070.5亿元,增长 9.5%,天然气及相关行业增加值 606.4

亿元,增长 15.3%。

从工业产品产量看,全市原煤产量达 5.7 亿吨,同比增长-8.2%;天然气产量

29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3.1%;发电量达到 710.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3%。

3.6 畜牧业

全市草原面积 9785.21 万亩,可利用面积 8739.07 万亩。2016 年畜牧业总产

值 67 亿元,牧业年度牲畜存栏 1259.0 万头(只),其中:大畜 4.0 万头(只),

小畜 1219.3万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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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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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资源状况

4.1 水资源概况

4.1.1降雨

由于鄂尔多斯的地形是南北向中间隆起的,所以形成全市降水时空分布特点

和演变规律的复杂多变性,造成各地、各季降水量分布不均。多年平均年降水量

317.2mm,最大年降水量出现在 2016年(463.9mm),最小年降水量出现在 1998年

(182.1mm)。降水分布规律由西北向东南递增,杭锦旗西北部年降水量不足 150mm,

准格尔旗东部年降水量高达 400mm。鄂尔多斯高原北部暖湿气流受高原阻遏,降水

少。高原南部地形抬升,降水大,南部多于北部。降水年内分配不均,6~9 月降

水量占年降水量的 76.9%,7~8月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 53.4%。最大月降水量一般

出现在 8月,约占年降水量的 30%,最小月降水量一般为 12月。1977年 8月 1日,

乌审旗乌审召 10小时降水量 1400mm,创下历史记录;1989年 7月 21 日,鄂尔多

斯市东、北部 6 小时降水量 60—180mm,“十大孔兑”发生有资料记载以来特大洪

水,造成严重的洪涝灾害。

图 4-1鄂尔多斯市降水量等值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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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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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径流

鄂尔多斯市径流分布与降水量分布基本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递增。东南部的

窟野河、红碱淖年径流深达 70mm;西部的水洞沟、都思兔河及西北部的摩林河流

域年径流深小于 3mm;北部的黄河南岸冲积平原不足 10mm。径流的年内分配不均,

汛期 6~9 月径流量占年总径流量的 75.7%;径流的年际变化大,径流多以洪水形

式出现,洪水中含沙量极高。

图 4-2鄂尔多斯市多年平均年径流深等值线图

4.1.3水资源分配与分布

鄂尔多斯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M≤2g/l)292261×104m3,人均占有水资源

量 1468m3,低于全国和自治区的平均水平(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 2221m3,自

治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 2178m3)。其中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 112026×104m3,多

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M≤2g/l)205488×104m3。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122222

×104m3,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量间重复计算量(M>2g/l)0.19亿 m3。

4.2 水资源量

本报告中鄂尔多斯市水资源量采用《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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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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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水事监理中心,2008 年 4月)中的成果。

4.2.1降水量

2016 年全市平均降水量为 463.9mm,折合降水总量 402.4 亿 m3,比上年增加

56.8%,比多年平均值增加 46.2%,属丰水年份。

4.2.2地表水资源

鄂尔多斯市 1956 年~2000年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 11.20亿 m3,多年平均

径流深为 12.9mm(不足黄河流域平均的 1/3),分区地表水资源评价见表 4-1。

表 4-1 鄂尔多斯市分区地表水资源量

行政分区 计算面积(km2)

地表水资源

径流深(mm) 地表水资源量(万 m3)

东胜区 2061.54 36.9 7615.00

达拉特旗 8711.88 19.1 16622.00

准格尔旗 7569.80 42.5 32194.00

鄂托克前旗 11882.41 2.0 2422.00

鄂托克旗 19965.58 0.6 1269.00

杭锦旗 19356.90 4.1 8002.00

乌审旗 11445.12 17.5 20028.00

伊金霍洛旗 5692.96 41.9 23874.00

鄂尔多斯市 86686.19 12.9 112026.00

4.2.3地下水资源

鄂尔多斯市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量为 21.93 亿 m3,其中,山丘区地下水

资源量为 2.45亿 m3,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 19.98亿 m3(其中:M≤2g/l水资源

量 18.60亿 m3)。乌审旗浅层地下水资源量最多,为 6.51亿 m3,占全市的 29.7%。

鄂尔多斯市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分区评价成果见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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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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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鄂尔多斯市浅层地下水资源量 单位:万 m3

行政区划

山丘区地

下水水资

源量

平原区 地下水资

源总量

M≤2g/l地

下水资源量 M≤2g/l水

资源量

M>2g/l

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

源总量

东胜区 1693.30 4310.05 0.00 4310.05 6003.35 6003.35

达拉特旗 9626.05 19770.67 2355.03 22125.70 28543.95 26188.92

准格尔旗 6503.55 3919.96 713.95 4633.91 10428.00 9714.05

鄂托克前旗 0.00 22179.91 1558.07 23737.98 23737.98 22179.91

鄂托克旗 0.00 23852.86 4183.00 28035.86 28035.86 23852.86

杭锦旗 2418.22 37066.06 5032.93 42098.99 43510.42 38477.49

乌审旗 0.00 65098.83 0.00 65098.83 65098.83 65098.83

伊金霍洛旗 4214.66 9774.22 0.00 9774.22 13972.39 13972.39

鄂尔多斯市 24455.78 185972.56 13842.98 199815.54 219330.78 205487.80

4.2.4水资源总量

综合评价 1956 年~2000 年鄂尔多斯市多年平均分区水资源总量 30.42 亿 m3,

其中分区地表水资源量 11.20 亿 m3,地下水资源量 21.93 亿 m3,地下水可开采量

12.22亿 m3,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量间重复计算量(M>2g/l)0.19 亿 m3。鄂尔多

斯市分区水资源总量分布情况见表 4-3。

表 4-3 鄂尔多斯市各分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 水量单位:万 m3

行政区划 面积(km2)

降水量

(mm)

地表水

资源量

地下水资

源量

水资源

总量

地下水可

开采量

地下水与

地表水资

源量间重

复计算量

M>2g/l

东胜区 2061.54 289.7 7615 6003.35 12742.12 2915.02 0.00

达拉特旗 8711.88 295.3 16622 28543.95 37944.77 20758.82 704.63

准格尔旗 7569.80 349.3 32194 10428.00 36561.06 3214.73 255.76

鄂托克前旗 11882.41 267.5 2422 23737.98 26159.98 13702.12 0.00

鄂托克旗 19965.58 230.3 1269 28035.86 29304.86 14725.20 0.00

杭锦旗 19356.90 195.2 8002 43510.42 40635.62 23181.54 984.64

乌审旗 11445.12 328.9 20028 65098.83 85126.83 36866.54 0.00

伊金霍洛旗 5692.96 322.3 23874 13972.39 35683.50 6858.22 0.00

鄂尔多斯市 86686.19 265.2 112026 219330.78 304158.74 122222.19 1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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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4.3 水资源开发利用

本报告中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开发利用采用《2016 年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2017年 2月)中的成果。

4.3.1供水量

2016年全市总供水量为 15.66亿 m3(包括提引黄河水量 4.74亿 m3),比上年

减少 0.02亿 m3,其中地表水供水量 5.91亿 m3,地下水供水量 9.01亿 m3,其他水

源供水量 0.74亿 m3。

在地表水供水中,蓄水工程供水 0.71 亿 m3,引水工程供水 2.01 亿 m3,提水

工程供水 3.18亿 m3。

图 4-3 鄂尔多斯市各旗区供水量图

4.3.2用水量

2016年全市总用水量 15.66亿 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量 9.31亿 m3,占总用水

量的 59.5%;林牧渔业用水量为 2.10亿 m3,占总用水量的 13.4%,工业用水量 2.60

亿 m3,占总用水量的 16.6%;生活用水量 0.68 亿 m3,占总用水量的 4.3%;城镇公

共用水量 0.11亿 m3,占总用水量的 0.7%;生态用水量 0.86亿 m3,占总用水量的

5.5%。

0.0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康巴什区 东胜区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鄂托克前旗 鄂托克旗 杭锦旗 乌审旗 伊金霍洛旗

供水量(亿m3)

地表水 地下水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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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图 4-4 鄂尔多斯市各旗区用水量图

4.3.3耗水量

2016年全市总耗水量为 11.08亿 m3,综合耗水率为 70.8%。其中:农田灌溉、

林牧渔业、工业、城镇公共、生活、生态耗水量分别为 5.59亿 m3、1.73 亿 m3、2.60

亿 m3、0.07亿 m3、0.41亿 m3、0.67亿 m3,各行政分区供用耗水量详见表 4-4。

4.3.4用水分析

2016年全市人均水资源量 1392m3,人均综合用水量为 766m3,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GDP,当年价)用水量为 35m3,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 12m3,农田亩均毛用水量

为 197m3,城镇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 97L,农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 74L。

0.0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康巴什区 东胜区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鄂托克前旗 鄂托克旗 杭锦旗 乌审旗 伊金霍洛旗

用水量(亿m3)

农田灌溉 林牧渔畜 工业 城镇公共 居民生活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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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表 4-4 2016 年鄂尔多斯市行政分区供用耗水量统计表 单位:百万 m3

分区名称

供水量 用水量

耗水量 地表水 地下水 其它 合计 农田灌溉

林牧渔

畜 工业 公共

居民生

活 生态环境 合计

鄂托克前旗 5.16 97.73 0.66 103.55 90.80 3.23 3.04 0.80 2.02 3.66 103.55 65.59

鄂托克旗 64.17 125.05 8.67 197.89 117.74 24.16 41.75 0.71 5.07 8.46 197.89 142.70

康巴什区 2.60 2.23 3.11 7.94 1.15 1.82 2.58 2.39 7.94 3.57

东胜区 33.06 28.69 61.75 3.38 0.80 12.52 1.12 20.03 23.90 61.75 45.67

达拉特旗 167.28 199.11 10.86 377.25 311.69 6.81 43.24 0.19 11.91 3.41 377.25 248.16

杭锦旗 197.29 93.93 291.22 196.46 71.59 3.40 0.65 2.90 16.22 291.22 194.63

准格尔旗 72.16 61.67 12.15 145.98 29.80 7.18 81.82 2.60 14.04 15.54 145.98 124.86

伊金霍洛旗 23.11 100.45 7.56 131.12 64.96 15.27 34.15 1.85 5.78 9.11 131.12 97.43

乌审旗 58.78 187.69 2.63 249.10 116.00 80.68 39.37 1.42 3.56 8.07 249.10 185.73

鄂尔多斯市 590.55 900.92 74.33 1565.80 930.83 209.72 260.44 11.16 67.89 85.76 1565.80 11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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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4 水功能区概况

4.4.1评价范围

鄂尔多斯市境内共有水功能区 55个,其中国家级水功能区 34个,自治区级

水功能区 21 个。一级水功能区 20 个,其中保护区 6 个、保留区 2 个、缓冲区

12个;二级水功能区 35个,其中饮用水源区 5个、工业用水区 5个、农业用水

区 20 个、过渡区 3 个、排污控制区 2 个。在 2016 年参加评价的 52 个水功能区

中,全部采用全因子和双因子评价。

4.4.2评价方法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取每个项目全年算术平均值与目标水质对照确定其相应

水质类别,然后按照所参评的项目中最差项目的水质类别确定所在水功能区水质

类别。

达标评价采用年均值法和频次法。对于监测次数低于 6次,采用年均值方法

进行评价,年度评价类别等于或优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类别的水功能区为达标水

功能区;监测次数大于 6 次(含 6 次),采用频次法进行评价,达标率大于(含

等于)80%的的水功能区为达标水功能区。

4.4.3评价依据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

方案(修订稿)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十三五”达标评价名录的通知》

(办资源〔2016〕91 号)

4.4.4评价项目

水功能区监测基本项目为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mn)、

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以 P计)、

总氮(湖、库,以 N计)、铜、锌、氟化物(以 F-计)、硒、砷、汞、镉、铬(六

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个/L)共 24项。饮用水源区增加补充项目硫酸盐(以 SO42-计)、氯化物(以 CL-)、

硝酸盐(以 N计)、铁、锰 5项指标的评价,总计 29项。

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项目为 21 项,其中饮用水源区全因子达标评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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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0

目为 26 项,水温(℃)、总氮(湖、库,以 N 计)、粪大肠菌群(个/L)不参与

评价。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近期(2016 年)达标评价项目采用双因子评价,即

化学需氧量(CODcr)或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氨氮。

4.4.5监测频次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

方案(修订稿)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十三五”达标评价名录的通知》

(办资源〔2016〕91 号)要求,国家级水功能区全年监测 12 次,每月 15 日采

样、监测。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要求,省级水功能区全年监测 12次,每月 15日采

样、监测。

4.5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4.5.1 2016年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4.5.1.1全因子评价结果

2016 年鄂尔多斯市参评的国家级水功能区有 31个,全因子评价结果:水质

类别为Ⅰ~Ⅲ类的 16 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51.61%;水质类别为Ⅳ类的 1

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3.23%;水质类别为Ⅴ类的 4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

区的 12.90%;水质类别为劣Ⅴ类的 10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32.26%。评价

结果详见表 4-5和图 4-5。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全年参评的有 6个,全因子评价结果:水质类别为Ⅰ~Ⅲ

类的 3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50.0%;水质类别为Ⅳ类、Ⅴ类、劣Ⅴ类的各

为 1个,各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16.67%;评价结果详见表 4-5和图 4-6。

表 4-5 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评价表

范围 水质类别 个数 所占比例 合计

国家级水功能区

Ⅰ类 0 0

31

Ⅱ类 11 35.48%

Ⅲ类 5 16.13%

Ⅳ类 1 3.23%

Ⅴ类 4 12.90%

劣Ⅴ 10 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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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表 4-5 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评价表

范围 水质类别 个数 所占比例 合计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

Ⅰ类 0 0

6

Ⅱ类 0 0

Ⅲ类 3 50.00%

Ⅳ类 1 16.67%

Ⅴ类 1 16.67%

劣Ⅴ 1 16.67%

图 4-5 国家级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评价结果示意图

图 4-6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评价结果示意图

0

35.48%

16.13% 3.23%

12.90%

32.26%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

0% 0

50%

16.67%

16.67%

16.67%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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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5.1.2 双因子评价结果

2016 年鄂尔多斯市参评的国家级水功能区有 31个,双因子评价结果:水质

类别为Ⅰ~Ⅲ类的 20 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64.51%;水质类别为Ⅳ类的 1

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3.23%;水质类别为Ⅴ类、劣Ⅴ类的均为 5个,各均

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16.13%。评价结果详见表 4-2和图 4-3。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全年参加评价的有 21 个,双因子评价结果:水质类别为

Ⅰ~Ⅲ类的 16个,占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76.20%;水质类别为Ⅳ类的 1个,占

参加评价水功能区的 4.76%;水质类别为Ⅴ类、劣Ⅴ类的均为 2个,各均占参加

评价水功能区的 9.52%。评价结果详见表 4-6和图 4-7。

表 4-6 水功能区双因子水质评价表

范围 水质类别 个数 所占比例 合计

国家级水功能区

Ⅰ类 0 0

31

Ⅱ类 16 51.61%

Ⅲ类 4 12.90%

Ⅳ类 1 3.23%

Ⅴ类 5 16.13%

劣Ⅴ 5 16.13%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

Ⅰ类 0 0

21

Ⅱ类 3 14.29%

Ⅲ类 13 61.91%

Ⅳ类 1 4.76%

Ⅴ类 2 9.52%

劣Ⅴ 2 9.52%

图 4-7 国家级水功能区双因子水质评价结果示意图

0

51.61%

12.90%

3.23%

16.13%

16.13%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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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图 4-8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双因子水质评价结果示意图

4.5.2 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4.5.2.1 全因子评价结果

全市参评水功能区共 37个,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的 19个,占水功能区水质参

评总数的 51.35%;劣于Ⅲ类的 18个,占 48.65%,其中Ⅳ类、Ⅴ类、劣Ⅴ类的分

别为 2个、5个和 11 个,分别占 5.41 %、13.51%和 29.73%。全区各流域全因子

水质评价结果详见表 4-7、图 4-9。

表 4-7 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类别评价表

河流 Ⅰ-

Ⅲ类

所占全市

Ⅰ -Ⅲ类

比例

所占全

Ⅳ类比

所占全市

Ⅴ类比例

劣Ⅴ

所占全市

劣Ⅴ类比

黄河 10 52.63% 0 0 0 10

都思兔河 0 1 50.00% 1 20.00% 1 9.09% 3

龙王沟 0 0 0 1 9.09% 1

黑岱沟 0 0 0 1 9.09% 1

皇甫川 1 5.26% 0 0 2 18.18% 3

㹀牛川 2 10.53% 0 0 0 2

0 14.29%

61.91%

4.76%

9.52%

9.52%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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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4

表 4-7 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类别评价表

河流 Ⅰ-

Ⅲ类

所占全市

Ⅰ -Ⅲ类

比例

所占全

Ⅳ类比

所占全市

Ⅴ类比例

劣Ⅴ

所占全市

劣Ⅴ类比

窟野河 1 5.26% 0 1 20.00% 3 27.28% 5

无定河 3 15.80% 0 0 2 18.18% 5

海流兔河 0 0 1 20.00% 0 1

孤山川 0 0 1 20.00% 0 1

罕台川 0 1 50.00% 0 0 1

十里长川 0 0 1 20.00% 0 1

清水川 1 5.26% 0 0 0 1

东乌兰木伦

河 1 5.26% 0 0 0 1

纳林河 0 0 0 1 9.09% 1

合计 19 2 5 11 37

4.5.2.2 双因子评价结果

全区参评水功能区共 52个,现状全年水质优于Ⅲ类 36个,占水功能区水质

参评总数的 69.23%;劣于Ⅲ类的 16个,占 30.77%,其中Ⅳ类、Ⅴ类、劣Ⅴ类的

分别为 2个、7个和 7 个,分别占 3.85%、13.46%和 13.46%。全区各流域双因子

水质评价结果详见表 4-8、图 4-10。

表 4-8 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双因子水质类别评价表

河流 Ⅰ-

Ⅲ类

所占全市

Ⅰ-Ⅲ类比

所占全

Ⅳ类比

所占全

Ⅴ类比

劣Ⅴ

所占全市

劣Ⅴ类比

黄河 10 27.77% 0 0 0 10

都思兔河 0 1 50.0% 1 14.29% 1 14.29% 3

龙王沟 0 0 0 2 28.57% 2

黑岱沟 1 2.78% 0 0 1 14.29% 2

皇甫川 1 2.78% 0 0 2 28.57% 3

㹀牛川 3 8.33% 0 0 0 2

窟野河 2 5.55% 0 3 42.85% 0 5

无定河 5 13.88% 0 0 0 5

海流兔河 1 2.78% 0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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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5

表 4-8 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双因子水质类别评价表

河流 Ⅰ-

Ⅲ类

所占全市

Ⅰ-Ⅲ类比

所占全

Ⅳ类比

所占全

Ⅴ类比

劣Ⅴ

所占全市

劣Ⅴ类比

孤山川 0 0 1 14.29% 0 1

毛不浪沟 1 2.78% 0 0 0 1

卜尔色太

沟 1 2.78% 0 0 0 1

黑赖沟 1 2.78% 0 0 0 1

西柳沟 1 2.78% 0 0 0 1

罕台川 0 1 50.0% 0 0 1

哈什拉川 1 2.78% 0 0 0 1

木哈尔河 1 2.78% 0 0 0 1

东柳沟 1 2.78% 0 0 0 1

呼斯太沟 1 2.78% 0 0 0 1

大沟 1 2.78% 0 0 0 1

十里长川 0 0 2 28.57% 0 2

清水川 2 5.55% 0 0 0 2

东乌兰木

伦河 1 2.78% 0 0 0 1

纳林河 1 2.78% 0 0 1 14.29% 2

合计 36 2 7 7 52

4.5.3 全市各旗区内的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鄂尔多斯市共辖 7个旗、2个区, 2016 年参评的国家级水功能区 31个,自

治区级水功能区 21 个。详见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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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5

图 4-9全市各河流全因子水质类别评价所占比例示意图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黄河

都思兔河

龙王沟

黑岱沟

皇甫川

㹀牛川

窟野河

无定河

海流兔河

孤山川

罕台川

十里长川

清水川

东乌兰木伦河

纳林河

Ⅰ-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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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6

图 4-10 全市各河流双因子水质类别评价所占比例示意图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黄河

都思兔河

龙王沟

黑岱沟

皇甫川

㹀牛川

窟野河

无定河

海流兔河

孤山川

毛不浪沟

卜尔色太沟

黑赖沟

西柳沟

罕台川

哈什拉川

木哈尔河

东柳沟

呼斯太沟

大沟

十里长川

清水川

东乌兰木伦河

纳林河

Ⅰ-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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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 37 -

表 4-9 全市各旗区各类水功能区个数统计表

行政区 国家级水

功能区

自治区级

水功能区

一级水功能区

一级水功

能区小计

二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

功能区

小计

备注 保

饮用

水源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渔业用水

景观娱乐

用水区

排污控制

康巴什

东胜区

达拉特旗 5 8 3 9 1 13

准格尔旗 10 9 4 7 11 2 6 8

伊金霍洛旗 5 1 1 1 2 2 1 1 4

乌审旗 6 2 1 1 2 4 2 2 4

杭锦旗 2 1 2 1 3

鄂托克旗 3 1 1 2 1 1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31 21 6 2 11 19 5 5 20 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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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8

4.5.3.1 全因子评价结果

依据各旗区水功能区全因子评价结果,全年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较高的分别为

杭锦旗、达拉特旗、乌审旗,所占各自参评水功能区的 100%、83.33%、57.14%;

Ⅳ类-劣Ⅴ类的比例较高的的旗区分别为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所占各自参评

水功能区的 66.67%、100%,各旗区全因子水质评价结果详见表 4-10、图 4-11。

表 4-10 全市各旗区水功能区全因子水质评价表

行政区

Ⅰ-

Ⅰ-Ⅲ类占

各自旗区比

Ⅳ类占各

自旗区比

Ⅴ类占各

自旗区比

劣Ⅴ类占

各自旗区

比例

康巴什区 0

东胜区 0

达拉特旗 5 83.33% 1 16.67% 0 0 6

准格尔旗 7 53.85% 0 2 15.38% 4 30.77% 13

伊金霍洛旗 2 33.33% 0 1 16.67% 3 50.00% 6

乌审旗 4 57.14% 0 0 3 42.86% 7

杭锦旗 2 100% 2

鄂托克旗 0 1 33.33% 1 33.33% 1 33.33% 3

鄂托克前旗 0

鄂尔多斯市 20 2 4 11 37

图 4-11 全市各旗区全因子水质类别评价所占比例示意图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杭锦旗 鄂托克旗

Ⅰ-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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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39

4.5.3.2 双因子评价结果

依据各旗区水功能区双因子评价结果,全年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较高的分别为

杭锦旗、达拉特旗、乌审旗,所占各自参评水功能区的 100%、92.31%、87.50%;

Ⅳ类-劣Ⅴ类的比例较高的的旗区分别为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所

占各自参评水功能区的 100%、50.00%、50.00%,各旗区全因子水质评价结果详

见表 4-11、图 4-12。

表 4-11 全市各旗区内的水功能区双因子水质评价表

行政区

Ⅰ-

Ⅰ-Ⅲ类占

各自旗区

比例

Ⅳ类占各

自旗区比

Ⅴ类占各

自旗区比

劣Ⅴ类占

各自旗区

比例

康巴什区 0

东胜区 0

达拉特旗 12 92.31% 1 7.69% 0 0 13

准格尔旗 11 57.89% 0 3 15.79% 5 26.32% 19

伊金霍洛旗 3 50.00% 0 3 50.00% 0 6

乌审旗 7 87.50% 0 0 1 12.50% 8

杭锦旗 3 100% 0 0 0 3

鄂托克旗 0 1 33.33% 1 33.33% 1 33.33% 3

鄂托克前旗 0

鄂尔多斯市 36 2 7 7 52

图 4-12 全市各旗区双因子水质类别评价所占比例示意图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杭锦旗 鄂托克旗

Ⅰ-Ⅲ类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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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0

4.6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4.6.12016 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

4.6.1.1全因子评价结果

2016 年考核的 31 个国家级水功能区中,全年参加评价的有 31 个,达标 12

个,达标率 38.71%,其中黄河干流水功能区 10 个,达标 9 个,达标率 90.00%。

一级水功能区参加评价的 15个,达标 4个,达标率 26.67%;二级水功能区参加

评价的 16个,达标 8个,达标率 50.00%;

造成未达标的主要超标项目有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

需氧量、溶解氧、挥发酚、总磷、氟化物、铁、铅、汞、石油类、PH 值等。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全年参加评价的 6个,达标 0个,达标率为 0。其中一级

水功能区参加评价 6 个,达标 0 个,达标率为 0;二级水功能区参加评价 2 个,

达标 0个,达标率为 0。

4.6.1.2双因子评价结果

2016 年考核的 31 个国家级水功能区中,全年参加评价的有 31 个,达标个

14,达标率 45.16%,其中黄河干流水功能区 10 个,达标 10 个,达标率 100%。

一级水功能区参加评价的 15个,达标 5个,达标率 33.33%;二级水功能区参加

评价的 16个,达标 9个,达标率 56.25%;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全年参加评价 21个,达标 7个,达标率 38.10%。其中一

级水功能区参加评价 4个,达标 0个,达标率 0;二级水功能区参加评价 17个,

达标 8个,达标率 47.06%;

各类水功能区全因子、双因子达标情况详见表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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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1

表 4-12 各类水功能区全因子、双因子达标评价表

范围 水功能区 全因子 双因子

评价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评价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国家级

水功能

保护区 4 1 25.00% 4 1 25.00%

保留区 2 0 0 2 0 0

缓冲区 9 3 33.33% 9 4 44.44%

一级水功能区小

计 15 4 26.67% 15 5 33.33%

饮用水源区 3 1 33.33% 3 2 66.67%

工业用水区 2 0 0 2 0 0

农业用水区 8 5 62.50% 8 5 62.50%

渔业用水区

景观用水区

过渡区 3 2 66.67% 3 2 66.67%

排污控制区

二级水功能区小

计 16 8 50.00% 16 9 56.25%

水功能区合计 31 12 38.71% 31 14 45.16%

自治区

级水功

能区

保护区 2 0 0 2 0 0

保留区

缓冲区 2 0 0 2 0 0

一级水功能区小

计 4 0 0 4 0 0

饮用水源区 2 0 0 2 0 0

工业用水区 3 2 66.67%

农业用水区 12 6 50.00%

渔业用水区

景观用水区

过渡区

排污控制区

二级水功能区小

计 2 0 0 17 8 47.06%

水功能区合计 6 0 0 21 8 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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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2

4.6.2 2016 年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

4.6.2.1全因子评价结果

全市各河流全因子达标评价结果,37个参评水功能区中达标的为 12个,达

标率为 32.43%,达标率较低。黄河和无定河达标率较高,分别为 90.00%和 60.00%;

其余达标率均为 0。各河流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结果详见表 4-13、图 4-13。

4.6.2.2双因子评价结果

全市各河流双因子达标评价结果,52个参评水功能区中达标的为 22个,达

标率为 42.31%。其中黄河、毛不浪沟和黑赖沟等 8 条河流达标率均为 100%;龙

王沟、黑岱沟等 12 条河流达标率均为 0。各河流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结果

详见表 4-14、图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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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3

图 4-13 全市各河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结果对比图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黄河

都思兔河

龙王沟

黑岱沟

皇甫川

㹀牛川

窟野河

无定河

海流兔河

孤山川

毛不浪沟

卜尔色太沟

黑赖沟

西柳沟

罕台川

哈什拉川

木哈尔河

东柳沟

呼斯太沟

大沟

十里长川

清水川

东乌兰木伦河

纳林河

全因子 双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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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4

表 4-13 全区各河流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表

河流湖泊

类型

黄河

西

合计

保护区

参评个数 1 1 1 1 1 1 6

达标个数 1 0 0 0 0 0 1

达标率(%) 100% 0 0 0 0 0 16.67%

保留区

参评个数 1 1 2

达标个数 0 0 0

达标率(%) 0 0 0

缓冲区

参评个数 1 1 1 1 1 1 1 2 1 1 11

达标个数 1 0 0 0 0 0 0 2 0 0 3

达标率(%) 100% 0 0 0 0 0 0 100% 0 0 27.27%

饮用水

源区

参评个数 2 1 1 1 5

达标个数 1 0 0 0 1

达标率(%) 50.0% 0 0 0 20.00%

工业用

水区

参评个数 1 1 2

达标个数 0 0 0

达标率(%)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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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5

表 4-13 全区各河流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表

河流湖泊

类型

黄河

西

合计

农业用

水区

参评个数 4 1 1 2 8

达标个数 4 0 0 1 5

达标率(%) 100% 0 0 50% 62.50%

渔业用

水区

参评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景观娱

乐区

参评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过渡区

参评个数 2 1 3

达标个数 2 0 2

达标率(%) 100% 0 66.67%

小计

参评个数 10 3 1 1 3 2 5 5 1 1 1 1 1 1 1 37

达标个数 9 0 0 0 0 0 0 3 0 0 0 0 0 0 0 12

达标率(%) 90% 0 0 0 0 0 0 60% 0 0 0 0 0 0 0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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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6

表 4-14 全区各河流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表

河流湖泊

类型

黄河

西

合计

保护区

参评个数 1 1 1 1 1 1 6

达标个数 1 0 0 0 0 0 1

达标率(%) 100% 0 0 0 0 0 16.67%

保留区

参评个数 1 1 2

达标个数 0 0 0

达标率(%) 0 0 0

缓冲区

参评个数 1 1 1 1 1 1 1 2 1 1 11

达标个数 1 0 0 0 0 0 1 2 0 0 4

达标率(%) 100% 0 0 0 0 0 100% 100% 0 0 36.36%

饮用水

源区

参评个数 2 1 1 1 5

达标个数 2 0 0 0 2

达标率(%) 100% 0 0 0 40.00%

工业用

水区

参评个数 1 1 1 1 1 5

达标个数 0 1 0 0 1 2

达标率(%) 0 100% 0 0 1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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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7

表 4-14 全区各河流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表

河流湖泊

类型

黄河

西柳

十 里

川 清

纳林

河 合计

农业用

水区

参评个数 4 1 1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

达标个数 4 0 0 0 1 1 1 1 0 0 0 1 1 1 0 0 11

达标率(%) 100% 0 0 0 50.0% 100% 100% 100% 0 0 0 100% 100% 100% 0 0 55.00%

渔业用

水区

参评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景观娱

乐区

参评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过渡区

参评个数 2 1 3

达标个数 2 0 2

达标率(%) 100% 0 66.67%

小计

参评个数 10 3 2 2 3 3 5 5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1 2 52

达标个数 10 0 0 0 0 1 1 3 0 0 1 1 1 0 0 0 0 1 1 1 0 0 0 1 22

达标率(%) 100% 0 0 0 0 33.33% 20.0% 60.0% 0 0 100% 100% 100% 0 0 0 0 100% 100% 100% 0 0 0 50.0% 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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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8

4.6.3全市各旗区内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

4.6.3.1全因子评价结果

全市各旗区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结果,杭锦旗、达拉特旗达标率较高,

分别为 100%、66.67%,伊金霍洛旗和鄂托克旗达标率为 0。各旗区水功能区全因

子达标评价结果详见表 4-15、图 4-15。

表 4-15 全市各旗区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表

范围 旗区 水功能区

总数 未参评个数 参评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鄂尔多斯市

康巴什区 0

东胜区 0

达拉特旗 13 7 6 4 66.67%

准格尔旗 19 6 13 3 23.08%

伊金霍洛旗 6 0 6 0 0

乌审旗 8 1 7 3 42.86%

杭锦旗 3 1 2 2 100%

鄂托克旗 3 0 3 0 0

鄂托克前旗 0

鄂尔多斯市 52 15 37 12 32.43%

4.6.2.2双因子评价结果

全市各旗区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结果,杭锦旗、达拉特旗 达标率较高,

分别为:100%、69.23%;达标率较低的为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达标率分别为:

16.67%、0。各旗区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结果详见表 4-16、图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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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49

表 4-16 全市各旗区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表

范围 旗区 水功能区

总数

断流、河干等

未参评个数 参评个数 达标个数 达标率

鄂尔多斯市

康巴什区 0

东胜区 0

达拉特旗 13 13 9 69.23%

准格尔旗 19 19 5 26.32%

伊金霍洛旗 6 6 1 16.67%

乌审旗 8 8 4 50.00%

杭锦旗 3 3 3 100%

鄂托克旗 3 3 0 0

鄂托克前旗 0

鄂尔多斯市 52 52 22 42.31%

图 4-15 全市各旗区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结果对比图

4.7 污染物入河量现状

2016 年鄂尔多斯市废污水入河量为 9457.86 万 t/a,污染物入河量 COD 为

3922.81t/a,氨氮为 393.41t/a。2016 年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功能区废污水入河量为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杭锦旗 鄂托克旗 鄂尔多斯市

66.67%

23.08%

0

42.86%

100%

0

32.43%

69.23%

26.32%

16.67%

50.00%

100%

0

42.31%

全因子达标率 双因子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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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4 水资源状况

50

8212.08 万 t/a,污染物入河量 COD 为 3565.99t/a,氨氮为 324.29t/a。2016 年鄂尔

多斯市共监测入河排污口 49 个,其中煤矿排污口共计 33 个,废污水入河量 5391.98

万 t/a,污染物 COD 入河量 2669.69 t/a,污染物氨氮入河量 180.12t/a。

4.8 水功能区达标率可达性分析

2020 年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鄂尔多斯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为 74%,2030

年水质达标率目标为 94%。就现状 2015 年、2016 年来说,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达

标率变化很大,其中 2015 年考核的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位居全区第五,省级水功能

区位居全区第四。2016 年考核的国家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为 58.3%,位居全区倒

数第二,省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位居全区倒数第三。经评价分析双因子达标率中:

保护区达标率较低,保护区受本底值影响严重,达标率较低。缓冲区达标率也较

低。达标率较低的河段分布在都思兔河、龙王沟、黑岱沟、罕台川、皇甫川、窟

野河等河流,目前,鄂尔多斯达标率低于自治区要求水平,2020 年达标率目标为

74%,2030 年水质达标率目标为 94%,可达性不容乐观,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

加快加紧河段的治理工作。有 4(罕台川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孤山川蒙陕源头水

保护区、㹀牛川蒙陕缓冲区及窟野河蒙陕缓冲区)个水功能区河段需要现有入河

排污口 100﹪的回用或排污口迁建,请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加大入河

排污口的整治与迁建工作。有 8 个(西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哈什拉川达拉

特旗农业用水区、龙王沟准格尔旗农业用水区、㹀牛川准格尔旗工业用水区、窟

野河伊金霍洛旗工业用水区及龙王沟准格尔旗农业用水区)水功能区所在河段需

要消减,有 16 个水功能区所在河段(都思兔河、西柳沟、木哈尔河、黑岱沟、皇

甫川、窟野河、无定河)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经整治水功能区达标率能满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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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1

5 区划体系

5.1 区划的要求

5.1.1区划要求

由于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不平衡、水资源开发利用差异较大,现状水功能区

达标率差异较大,所以根据鄂尔多斯市的实际情况,依据以下要求对鄂尔多斯进

行一、二级功能区的划分。

(1)优先保护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调水水源地;

(2)保护好源头水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调水水源保护区;

(3)既要考虑地区的发展要求,又要考虑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

可承受能力,使经济可持续发展;

(4)不设置排污控制区;

(5)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流域和区域不同功能用水部门水资源的综

合开发利用;

(6)划分一定比例的保留区,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7)水体功能目标水质不得低于水功能区现状水质;

(8)水功能区的分区界线应尽可能与旗县区界一致,方案力求切实可行,便

于管理;

(9)区划应尽可能在各旗区、部门规划基础上,满足规划对水体功能的要求。

(10)满足景观娱乐用水的的需求。

5.2 区划的条件

本次区划是在原有«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在收集大量的现状

资料、规划资料,以及进行大量的外业踏勘前提下完成的。主要收集资料自然环

境、社会环境、水资源状况、水污染状况及有关规划报告、图件等资料。

自然环境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土壤、植被、自然保护区等。

社会环境资料包括:人口、工业、农业、林业、渔业、2017 年鄂尔多斯统计

手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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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2

水资源状况资料包括:水资源量及分布、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资源供、

用、耗水量分析、水资源公报,水资源质量包括水资源质量年报、鄂尔多斯旗县

界断面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有关规划报告:收集到的规划资料有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内蒙古

自治区水功能区划、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水资源利用规划、鄂尔多斯水资源规

划、鄂尔多斯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20 年)、鄂尔多斯市水利发展“十

三五”规划、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多项规划。

外业踏勘了河流取水口、景观河道、重要入河排污口、旗区界(分歧比较大

的,而且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重要涉水工程(水库、塘坝等)、重要湿地、工

业园区、河流和部分水功能区。具体见图 5-1~5-9。

图 5-1西柳沟水源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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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3

图 5-2罕台川河流断流图

图 5-3黄河取水口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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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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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4都思兔河流域红石崖子工业园区

图 5-5乌兰木伦水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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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5

图 5-6无定河蒙陕缓冲区水质代表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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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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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7纳林河乌审旗源头保护区图

图 5-8龙王沟景观河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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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7

5.3 水功能区一级区划

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

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鉴于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水资源利用规划、鄂尔多斯市

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

要等多项规划,对鄂尔多斯市河流按照水资源分区进行一级水功能区划,一级水

功能区划分时不可重叠。

(1)保护区的划分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保护区分为调水工程的水源区、涵养保护水源的区域及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具有典型生态保护

意义。划分出与河流、湖泊、水库关系密切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

域、或具有典型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保护区所在水域。

调水工程的水源区——跨流域、跨省及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已

建和拟建(规划水平年内建设)调水工程的水源区。跨流域、跨省及经国家批准

图 5-9东胜北郊污水处理厂及二医院排污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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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8

的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已建(包括规划水平年建成)调水工程的

水源区。

源头水保护区——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涵

养保护水源的区域。源头水保护区划分时可考虑:a.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中划分的源

头河段;b.历史习惯规定的源头河段;c.河流上游的第一个水文站或第一个城镇以

上未受人类开发利用影响的河段;d.上述三种情况不能满足时,根据具体条件划定。

保护区划分的指标

集水面积、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保护级别、调水量等。

保护区水质标准

根据保护区的水质现状和需要,水质保护标准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Ⅰ类、Ⅱ类水质标准或维持现状水质保护。

(2)缓冲区的划分

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以及水污染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为满足功能

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缓冲区分为行政区边界缓冲区和功能缓冲区。

缓冲区范围可根据水体的自净能力确定。依据上游排污影响下游水质的程度,

缓冲区长度的比例划分可为省界上游占三分之二,省界下游占三分之一,以减轻

上游排污对下游的影响。在潮汐河段,缓冲区长度的比例划分可按上下游各占一

半划定。在省际边界水域,矛盾突出地区,应根据需要参照交界的长度划分缓冲

区范围。缓冲区的范围也可由流域机构与有关省区共同商定。

水质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3)保留区的划分

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

域。

该区内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该区内进行大

规模的开发活动。除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以外,其它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的水域均可划为保留区。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水域应划为保留区。

水质标准: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4)开发利用区的划分

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产、渔业或游乐等需水要求

的水域。以现状为基础,考虑发展的需要,将任一单项指标在限额以上的城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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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59

及的水域中用水较为集中,用水量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开发利用区。根据需要其主

要退水区也应划入开发利用区。区界的划分应尽量与行政区界或监测断面一致。

对于远离城区,水质受开发利用影响较小,仅具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域,可不划

为开发利用区。

水质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5.4 水功能区二级区划

水功能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划的基础上,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

二级区划。

(1)饮用水水源区的划分

饮用水水源区是指满足城镇生活饮用水需要或作为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水域。

将以下水域划分为饮用水水源区:

——已有城市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包括其准保护区的水域);

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市发展需设置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水域;

——作为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区的湖泊、水库的整个水域。

划分指标包括:人口、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水质等。

水质标准:根据水质状况和需要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Ⅲ类水质标准。

(2)工业用水区的划分

工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

其划区条件为:

——现有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工业布局,在规划水平

年内需设置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

定的最小取水量。

划分指标包括:工业产值、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水质等。

水质标准: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Ⅳ类水质标准.

(3)农业用水区的划分

农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

其划区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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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60

——已有农业灌溉区用水集中取水点水域或开发利用程度不高区域的分散取

水点;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的灌溉集中或分散取

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划分指标:灌区面积、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水质等。

水质标准: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Ⅴ类标准。

(4)渔业用水区的划分

渔业用水区是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回游信道功

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

将下列水域划为渔业用水区:

——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索饵、洄游通道及历史悠久或新辟人工放养和保护

的渔业水域;

——对于水库(湖泊)养鱼(水产品),其范围为整个水面。

划分指标:渔业生产条件及生产状况、种类、产量、水质等。

水质标准:珍贵鱼类及鱼虾产卵场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水质标准,一般鱼类用水执行Ⅲ类水质标准。

(5)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划分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水域。

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划为景观娱乐用水区:

——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

——水上运动场;

——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

——城区景观所涉及的水域。

划分指标:景观娱乐类型及规模等级。

水质标准:人体直接接触的天然浴场、景观、娱乐水域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

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域执行Ⅳ

类水质标准。

(6)过渡区的划分

过渡区是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

其区划条件是下游用水水质要求高于上游水质。

其范围大小取决于相邻两功能区的用水要求。上下游功能区的水质水量要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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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61

异大时,过渡区的范围适当大一些,要求差异较小时,其范围可小一些。具体范

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必要时可根据目标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确定其范

围。为减小开发利用区对下游水质的影响,一般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利用区

的末端设置过渡区。

划分指标:上下游水质、水量。

水质标准:以满足功能区水质要求选用相应的水质控制标准。

(7)排污控制区的划分

排污控制区是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

大不利影响的水域。现有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污水量及主要污染物量;规划水平

年内排污口位置的变化情况。

功能区划分标准:排污量、排污口分布。

水质标准: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功能区的水质要求选择相应的水质控制标

准。

5.5 水功能区断面的确定

(1)起始断面的确定

功能区确定后,应明确功能区的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一般情况下,起始断

面和终止断面设在明显标志或地理位置明确的地方,或者设在一条河流的两个不

同水体功能分界处,或者设在旗县区分界断面处。

(2)水质代表断面

在能代表功能区水质状况的位置设置水质代表断面。一般情况下,水质代表

断面设在能代表功能区中心点(断面)的水质、取样条件较好的位置,河流水质

断面的代表性,应兼顾分界水体,以及交通等情况,经现场踏勘、经纬度测量,

综合考虑最终确定断面位置,并进行断面拍照,确保水质采样断面准确性和代表

性。

5.6 水功能区命名方法

一级区分区命名采用形象化复合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表示河名,

第二部分表示地理位置,第三部分表示水域功能。保护区的命名,自然保护区沿

用原定名;源头水和调水水源区采用“河名+地名+源头水(调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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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5 区划体系

62

命名,其中的地名应使用县级以上的地名;对跨省区的缓冲区前面的地名应采用

有关省的简称命名,省名的排序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或左岸在前右岸在后的方

法排序。

二级区的分区命名与一级区划相似,其中的地名使用街(镇)以下的地名。对

于功能重叠区以主导功能命名,还可增加第二功能表示该水域的重叠功能,即采

用“河名+地名+第一主导功能+第二功能”的命名方法。

5.7 水功能区编号

水功能区编号编号采用主导因素法,将水资源一级区、水资源二级区、水资源

三级区、水功能一级区、水功能二级区等五大因子进行编号,力求从编号中反

映出水域、功能及隶属关系。 水功能区编号由十四位大写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

合码组成,其中第一英文字母表示水资源一级区,松花江片 A,辽河片 B,海河

片 C,黄河片 D,淮河片 E,长江片 F,珠江片 G,西南诸河 H,内陆河片 J;第

二、三位表示水资源二级分区;第四、五位表示水资源三级区;第六、七是水资

源分区预留码,均用 00;第八、九、十、十一位表示水功能一级区的编号,其中

第八、九、十在本水资源分区内按先上后下(上游至下游)、左岸到右岸的顺序由

010 编至 990,第十位用来解决一级功能区增加的情况,第十一位为一级功能区

的类型,按 1 为保护区、2 为保留区、3 为开发利用区、4为缓冲区的顺序编码;

第十二、十三、十四位表示水功能一级区的编号,其中第十二、十三位表示二级

功能区的序号,按先上游后下游,先左岸后右岸的顺序由 01 编至 99,第十四位

为二级功能区的类型,按 1 为饮用水源区、2 为工业用水区、3 为农业用水区、

4 为渔业用水区、5 为景观娱乐用水区、6 为过渡区、7 为排污控制区的顺序编

码。一级功能区的后三位数字均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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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区调整

63

6 水功能区调整

水功能区划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入河排污总量控制、水资源保护、

全面推行河长制等工作的基石,是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重要

依据。2010 年自治区政府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实施六年来,对于

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护水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

用。2015 年 6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17 年 4 月

1 日《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水功能区的监督

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加严格了水功能区分类管理和保护的要求。随着鄂尔多

斯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水资源的需求越

来越多,对水资源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部分河流水功能区发生了变化,因此

水功能区划的范围和类别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重新调整规划水功能区对水

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本次区划调整河流 9 条,调整

水功能区 14 个,新增河流 1 条,新增水功能区 5 个,黄河干流水功能区不做调整,

国家级水功能区只做调整建议,省级水功能区做具体调整。

6.1 水功能区调整理由

6.1.1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经济发展迅猛,呈现出稳中有进、快中向好的

发展态势,鄂尔多斯境内拥有储量丰厚的能源、矿产资源。目前,已经发现的具

有工业开采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有 12 类 35 种,已探明天然气储量约 1880 亿 m3,

占全国的三分之一,稀土高岭土储量占全国的二分之一,煤炭储量 1496 亿多吨,

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对鄂尔多斯、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从表 6-1、图 6-1 中可以看出,2005 年到 2010

年间,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较快,六年内同比增长分别为 38.8%、42.6%、44.1%、

27.9%、22.3%,2010 年至 2016 年地区生产总值增幅较缓,年均增长率为 9.1%;

从 2005 年到 2016 年十二年内,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在 1.3~7.4 倍,从 2005 年

的 594.8 亿元增加到 2016 年的 4417.9 亿元,增加了 7.4 倍。经济社会的增长对工

业用水需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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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区调整

64

表 6-1 主要经济指标(亿元)

年份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

第一产业增加

值(亿元)

第二产业增加

值(亿元)

第三产业增加

值(亿元)

工业增加值

(亿元) 人口

2005 594.8 40.6 312.5 241.7 269 137.86

2006 822.5 43.1 439.6 339.8 367.7 141

2007 1173.2 47.8 633.1 492.3 535.1 143.99

2008 1690.2 57.7 944.6 688 843.9 146.69

2009 2161 60.6 1260.5 839.9 1132.1 149.48

2010 2643.2 70.8 1551.4 1021 1391.1 152.38

2011 3218.5 83.2 1933.7 1201.7 1723.1 154.18

2012 3656.8 90.1 2213.1 1353.5 1971.7 152.08

2013 3955.9 97.5 2369.3 1489.1 2109.5 154.34

2014 4055.5 99.6 2356.3 1599.6 2093.9 155.9

2015 4226.1 99 2400 1727.2 2131.2 157.32

2016 4417.9 107.6 2461.4 1849 2180 159.44

图 6-1 2005 年至 2016 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布

6.1.2人口的增加对饮用水的需求增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与生育制度体系的改革,鄂尔多斯市人口日益增

加,同时对饮用水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据统计,到 2016 年末,全市人口总数为 159.44

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 1.37%,2005 年到 2011 年,全市人口总数随年份的推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亿元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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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区调整

65

进梯度增加,年均增长 1.9%,2006 年增幅最大,同比增长 2.3%,2012 年全市人

口总数同比减少了 1.4%;2012 年至 2016 年,人口总数均成增加态势,年均增长

1.2%,2016 年较 2005 年相比,人口总数累积增加了 21.58 万人,人口的增加使得

对饮用水水量的需求加大。因此,新增加水源地有风水梁水源地、西柳沟水源地,

水源地的增加需要重新调整规划水功能区。详见图 6-2。

图 6-2 2005 年至 2016 年人口及增长率分布

6.1.3产业结构的布局调整和工业化进程加快

鄂尔多斯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十一五”以来,鄂尔

多斯市加快实施资源转换战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积极推动产业多元、产

业延伸和产业升级,工业经济规模明显扩大、实力明显增强。坚持传统产业与新

兴产业融合发展,调优第一产业,调强第二产业,调大第三产业,为“十二五”

时期工业继续保持较快发展态势提供了保障。2005年至 2016年,工业增加值年均

增长 22.3%。其中 2005 年至 2012 年增长幅度较快,2008 年增长率最高,同比增

长 57.7%。到 2016年底,第一产业增加值为 107.6亿元,同比增长 8.7%,第二产

业增加值 2461.4亿元,同比增长 2.6%,第三产业增加值 1849亿元,同比增长 7.1%。

2005年至 2016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9.4%,第二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21.9%,

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21.1%。由于工业发展迅猛,工业需水量急剧增加,合理

的水功能区规划可以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详见表 6-1、图 6-3、6-4。工业产值

的增加减少了农业用水的需求,增加了工业用水的需求。

137.86

141.00

143.99

146.69

149.48

152.38 154.18

152.08 154.34

155.9 157.32

159.44

2.3 2.1 1.9 1.9 1.9

1.2

-1.4

1.5 1.0 0.9 1.3

-1.5

3.5

8.5

13.5

125

130

135

140

145

150

155

160

165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 万人 人口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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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区调整

66

图 6-3 2005 年至 2016 年工业增加值及增长率分布

图 6-4 2005 年至 2016 年产业增加值分布

6.1.4城市规划增加景观娱乐用水的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高品质的

生活在于融入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之中。因此,城区内的大小天然湖泊、人工湖、

269 367.7

535.1

843.9

1132.1

1391.1

1723.1

1971.7 2109.5 2093.9 2131.2 2180

36.7

45.5

57.7

34.2

22.9 23.9

14.4

7.0 -0.7 1.8 2.3

-5.0

15.0

35.0

55.0

75.0

95.0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 亿元

工业增加值(亿元)

增长率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亿元 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

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

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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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区调整

67

河流等景观水体已成为城市建设的热点。在社会和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河流一直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增加景观娱乐用水区有利于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配

置和利用,将对城市建设中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

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本次区划新增景观娱乐用水的要求,新增的景观娱乐

用水在城市的中心城区,河流的主导功能为景观娱乐用水。

6.1.5 三条红线的考核对水功能区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水功能区划是地方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

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2016 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旗区控制目标

及完成情况表见表 6-2。2016 年鄂尔多斯市各旗县区实际用水量在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范围内的分别为: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准格尔旗,占全市 33.3%;用水效率控

制情况:其中 GDP 用水量下降率达到 6%,分别为鄂托克前旗、达拉特旗、杭锦

旗,全市 GDP 用水量下降率为 6.96%;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各旗区均达标,鄂尔多

斯市全年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 9.65(m3/万元);全市实际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同样

全部达标,鄂尔多斯市实际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为 0.486;2016 年考核的国家及自

治区级水功能区全市共 42 个断面,仅杭锦旗一个旗县监测水功能区达标率大于

80%,自治区水利厅考核鄂尔多斯水功能区达标率为 28.6%。鄂尔多斯市 2015 年、

2016 年水功能区达标率变化很大,其中 2015 年考核的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位居全区

第五,省级水功能区位居全区第四。2016 年考核的国家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为

58.3%,位居全区倒数第二,省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位居全区倒数第三。另外,旗区

界水质代表断面 2015 年 5 月份开始监测,2015 年达标率为 30.8%,2016 年达标

率为 14.3%,两年来水质变差的水功能区占总监测水功能区的 19.0%,连续两年

都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占监测水功能区总数的 47.6%,具体见表 6-3。各旗区规划年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见表 6-4。

2020 年鄂尔多斯水质达标率目标为 74%,2030 年水质达标率目标为 94%。现

状年水功能区达标率较低,水质目标达标率的要求对水功能区提出了更严峻的挑

战,地方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把脉河湖不达标原因,找出管理短板,严格水功

能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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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区调整

68

表 6-2 2016 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旗区完成情况

旗区名称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强度控制目标 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指标

计划取水总

量控制指标

(万立方

米)

实际取水量

(万立方

米)

万元 GDP

用水量(按

2010 年不

变价计算)

目标

GDP 用水量(立

方米/万元) 2015 下降率

万元工业

增加值用

水量(按

2010 年不

变价计

算)目标

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立

方米/万元)

农业灌溉

水利用系

数大于等

实际灌溉水

利用系数

2016 年考

核的国家

及自治区

级水功能

监测水功能区达标

率(%)

鄂托克前旗 10300 10355

≤50 立方

米或比

2015 年下

降 6%

87.1 92.6 6.04%

≤15 立方

米或比

2015 年下

降 5%

5.04 0.48 0.601 不涉及

鄂托克旗 19300 19789 38.1 10.49 0.48 0.500 3 0

东胜区 6500 6175 6.0 3.66 不涉及 不涉及

康巴什新区 800 794 不涉及 不涉及

达拉特旗 40000 37525 64.3 70.8 9.17% 11.97 0.48 0.580 8 50

杭锦旗 31600 28422 338.7 408.4 17.07% 13.41 0.48 0.495 1 100

准格尔旗 17900 13998 11.3 10.70 0.48 0.490 16 12.5

伊金霍洛旗 13300 13112 16.6 7.24 0.48 0.506 6 16.7

乌审旗 26500 24910 66.3 66.5 0.36% 14.96 0.48 0.513 9 44.4

鄂尔多斯市 166200 156580 33.3 35.8 6.96% 9.65 0.48 0.486 43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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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69

表 6-3 2015 年至 2016 年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统计表

行政区

2015 年 2016 年

国家级达

标率

自治区级

达标率

旗县界达

标率

国家级达

标率

自治区级

达标率

旗县界达

标率

自治区 54.80% 49.00% — 59.90% 67.20% —

鄂尔多斯 57.90% 57.10% 30.80% 58.30% 38.10% 14.30%

全区排名 5 4 — 11 10 —

表 6-4 各旗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表

旗 区 水平年 用水总量(亿 m3) 水功能区达标率(%)

鄂尔多斯市 2020 年 16.79 74

2030 年 19.94 94

康巴什新区 2020 年 0.09 ——

2030 年 0.22 ——

东胜区 2020 年 0.66 ——

2030 年 0.76 ——

达拉特旗 2020 年 4.01 100

2030 年 4.41 100

准格尔旗 2020 年 1.82 65

2030 年 2.18 88

伊金霍洛旗 2020 年 1.35 86

2030 年 1.71 100

乌审旗 2020 年 2.70 63

2030 年 3.40 100

杭锦旗 2020 年 3.18 100

2030 年 3.57 100

鄂托克旗 2020 年 1.94 0

2030 年 2.29 67

鄂托克前旗 2020 年 1.04 ——

2030 年 1.40 ——

6.1.6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强化了水功能区调整要求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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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0

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 号)精神,

切实加大鄂尔多斯市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鄂尔多斯市水环境质量,水污染防治

工作全面开展。到 2020 年,鄂尔多斯市点面源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

量大幅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区实现采补平衡,重点

考核断面水质全面达标,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 100%,鄂尔多斯市水生态系统

实现良性循环。落实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和鄂尔多斯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关工

作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

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到 2020 年提高到 74%以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强化了

水功能区调整要求。

6.2 调整的原则

6.2.1一级功能区调整原则

(1)一级功能区调整主要包括:功能区长度调整、功能区功能调整、需新増

设相应河段水功能区;

(2)原则上对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不做调整,特别是黄河干流水功能区、省界

缓冲区不做调整,其余国家重要水功能区只做调整建议;

(3)省级水功能区对于发生功能变化的河段,此次进行重新调整;

(4)凡是跨旗区的功能区本次将其全部进行调整,按行政区界划分为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功能区。

(5)部分水功能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水质代表断面经纬度重新核定。

6.2.2二级功能区调整原则

(1)开发利用区调整包括长度调整、功能排序调整(特别是第一功能的变化)、

功能的种类增减、需新设相应功能区、功能区目标水质调整(不低于现状水质);

(2)对于有多种功能的功能区的功能排序调整,一是只要有饮用水功能的第

一功能必须是饮用水功能,而且功能区命名只能是饮用水功能区,如果没有饮用

水功能则功能排序依据取水量的大小决定;

(4)功能的调整根据现有水功能区的主要用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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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1

(5)新设河流水功能区的,主要依据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区划的诉求

及野外踏勘决定;

(6)功能区水质目标的调整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6.3 调整结果

6.3.1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

本次区划对国家级水功能区仅仅提出调整建议,黄河干流水功能区不做调整。

建议调整国家水功能区 11 个,包括原水功能区 9 个,新增 2 个,其中一级水功能

区调整 6 个、二级水功能区调整 5 个(新增 2 个);长度调整增加 11km,其中一

级水功能区减少 19km,二级水功能区增加 30km;水质目标调整 1 个,详见表 6-5、

6-6。鄂尔多斯市国家重要水功能区区划调整前共 22 个,一级水功能区 14 个,其

中保护区 3个、保留区 2个、缓冲区 9个;二级水功能区 8个,其中饮用水源区 1

个、工业用水区 2 个、农业用水区 4 个、过渡区 1 个;鄂尔多斯市国家重要水功

能区区划调整后共 23 个。调整前国家级水功能区总长度 711.3km,其中保护区长

度 118.8km、保留区长度 155.3km、缓冲区长度 190.2km、开发利用区长度 247km。

建议调整后国家级水功能区总长度 722.4km,其中保护区长度 118.8km、保留区长

度 155.3km、缓冲区长度 171.3km、开发利用区长度 277km。各旗区及各河流国家

级水功能区统计情况详见表 6-7~6-10 图 6-5~6-14。

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如下:

一、建议调整准格尔旗国家级水功能区 2 个:

(1)原龙王沟准格尔旗缓冲区(国 663),2010 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

的长度也是 9.8km,后来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国家下发的长度变为 28.7km,经本次

重新核定,此次调整为原来的 9.8km,原监测河段长度 28.7km,变更后长度 9.8km。

(2)原皇甫川准格尔旗源头水保护区(国 666),由于撤乡并镇,原纳林乡已

撤掉,划入沙圪堵镇,因此建议将终止断面和代表断面名称改为沙圪堵镇。

二、建议调整伊金霍洛旗水功能区 3 个(新增 1 个):

(1)原窟野河伊金霍洛旗源头水保护区(国 677),经核实阿腾席热水文站已

经撤销,且阿腾席热水文站未在起始断面源头和终止断面乌兰水库坝址中间,变

更代表断面为马王庙水文站。

原窟野河伊金霍洛旗工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乌兰木伦水库坝址,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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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2

109°44′25.6″、北纬:39°36′5.7″,终止断面为桑盖,东经:109°55′04″、北纬:39°34′33″。

建议调整如下:经实地勘踏,窟野河伊金霍洛旗段已建成景观河道,且此景观河

道位于康巴什中心城区,起主导功能为景观用水区,因此,将原窟野河伊金霍洛

旗工业用水区调整为窟野河伊金霍洛旗景观娱乐用水区和窟野河伊金霍洛旗工业

用水区,依据文件伊水发[2017]31 号;(2)窟野河伊金霍洛旗景观娱乐用水区,起

始断面为乌兰木伦水库坝址,东经:109°44′25.5″、北纬:39°36′5.6″,终止断面为

景观河 5 号桥,东经:109°50′56.3″、北纬:39°35′43.0″。(3)窟野河伊金霍洛旗

工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景观河 5 号桥,终止断面为桑盖。调整功能区长度由原

来 20km 调整为景观娱乐用水区 11.6km,工业用水区 9.6km。水质目标由原来的Ⅳ

类调整成Ⅴ类。(4)将窟野河伊金霍洛旗饮用水源区撤销,变更为窟野河伊金霍

洛旗过渡区,原饮用水源区内有考考赖水厂,现考考赖水源地已经枯竭,将此饮

用水源区撤销。现调整饮用水源区为过渡区,为下游省界缓冲区水质能达到目标

过渡。(5)将原窟野河伊金霍洛旗过渡区调整为工业用水区,此河段下游饮用水

源区已经取消,不需要设过渡区,因此此段河流和上游段合并为工业用水区。

三、建议调整乌审旗国家级水功能区 2 个:

(1)原无定河乌审旗农业用水区(国 691)调整如下:起始断面为鄂托克前

旗乌审旗交界处,终止断面:巴图湾水库入口,东经 108°38′53.4″北纬 37°53′27.7″。

长度为 48.8km;(2)原无定河乌审旗工业用水区(国 691),经核定巴图湾水库入

口经纬度有误,调整经纬度:调整巴图湾水库入口经纬度为东经 108°38′53.4″北纬

37°53′27.7″;调整功能区长度:由原来 16.3km 调整为 19.3km。

四、建议调整鄂托克旗国家级水功能区 3 个:

(1)原都思兔河鄂托克旗保留区(国 646),经核实代表断面包乐浩晓不在起

始断面源头和终止断面敖伦淖牧场中间,因此变更水质代表断面为敖伦淖牧场。(2)

原都思兔河鄂托克旗农业用水区(国 647),经核实代表断面苦水沟不在起始断面

敖伦淖牧场和终止断面陶斯图中间,因此建议变更水质代表断面为包乐浩晓。(3)

关于鄂托克旗陶乌桥断面的建议:一级水功能区都思兔河蒙宁缓冲区(国 648),

起始断面:陶斯图,东经:107°01′05″、北纬:39°02′23″,终止断面:入黄口,东

经:106°53′02″、北纬:39°05′52″,代表断面:陶乌桥,东经:107°01′05″、北纬:

39°02′23″。1997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巴音陶亥乡苦水沟划归

乌海市管辖,更名为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代表断面陶乌桥坐标显示为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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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3

与宁夏的交界处,故 2010 年由环保部、水利部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共同划定

的陶乌桥考核断面应在乌海市,而非鄂尔多斯市。由于陶乌桥断面处在宁夏红石

崖子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污水排放到都思兔河蒙宁缓冲区,因此陶乌桥考核断

面常年不达标。

五、建议新增鄂托克前旗国家级水功能区 1 个:

原无定河乌审旗农业用水区(国 691),起始断面:大沟湾,东经:108°28′48.6″、

北纬:37°42′26.3″,终止断面:巴图湾水库入口,东经:108°35′06″、北纬:37°47′43″。

建议调整如下:根据文件鄂前水字[2017]91 号,无定河位于鄂托克前旗东南段,为

过境河流,在靖边县东方红乡金鸡沙二层河台水库下游流入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大

沟湾村,由大沟湾跌哨沟湾进入乌审旗河南乡,无定河上游一部分河段属于鄂托

克前旗城川镇大沟湾,因此,将原无定河乌审旗农业用水区改为无定河鄂托克前

旗农业用水区和无定河乌审旗农业用水区。无定河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

面为大沟湾,东经:108°29′12.2″,北纬:37°42′26.5″,终止断面:鄂托克前旗乌

审旗交界处,东经:108°30′59.6″,北纬:37°43′16.0″,长度为 5.3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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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4

表 6-5 各旗区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调整情况汇总

旗区

度(km

)

调整

后总

长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开发利用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

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

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

用水区

数 长度

数 长度

数 长度

准格尔旗 1 -18.

9 9.8 1

-18.

9

伊金霍洛

旗 4 1.2 79 1 1.2 1 1 -10.4 1 1 11.6

乌审旗 2 23.5 68.1 2 23.5 1 3 1 20.5

鄂托克旗 3 157.8 1 1 1 1

鄂托克前

旗 1 5.3 5.3 1 5.3 1 5.3

鄂尔多斯

市 11 11.1 320 1 5 30 2

-18.

9 1 2 -7.4 3 25.8 1 1 11.6

注:调整长度为增加、减少情况,-为减少;此表仅为调整的水功能区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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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5

表 6-6 各河流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调整情况汇总

调整个

度(km

)

调整

后总

长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开发利用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

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

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

用水区

数 长度

数 长度

3 157.8 1 1 1 1

1 -18.

9 9.8 1 -19

4 1.2 79 1 1 1.2 1 1 -10.4 1 1 11.6

3 28.8 73.4 3 28.8 1 3 2 25.8

计 11 11.1 320 1 1 5 30 2 -19 1 2 -7.4 3 25.8 1 1 11.6

注:调整长度为增加、减少情况,-为减少;此表仅为调整的水功能区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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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6

表 6-7 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长度统计表

旗区 调整情

功能区总

长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小计 饮用水

源区

工业用水

农业用水

过渡

景观娱

乐用水

小计

准格尔

调整前 198.8 79.8 0 90 169.8 0 0 29 0 0 29

调整后 179.9 79.8 0 71.1 150.9 0 0 29 0 0 29

伊金霍

洛旗

调整前 97 39 0 18 57 10 20 0 10 0 40

调整后 98.2 39 0 18 57 0 19.6 0 10 11.6 41.2

乌审旗 调整前 249.7 0 120.9 74.2 195.1 0 16.3 38.3 0 0 54.6

调整后 273.2 0 120.9 74.2 195.1 0 19.3 58.8 0 0 78.1

鄂托克

调整前 165.8 0 34.4 8 42.4 0 0 123.4 0 0 123.4

调整后 165.8 0 34.4 8 42.4 0 0 123.4 0 0 123.4

鄂托克

前旗

调整前 0 0 0 0 0 0 0 0 0 0 0

调整后 5.3 0 0 0 0 0 0 5.3 0 0 5.3

鄂尔多

斯市

调整前 711.3 118.8 155.3 190.2 464.3 10 36.3 190.7 10 0 247

调整后 722.4 118.8 155.3 171.3 445.4 0 38.9 216.5 10 11.6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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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7

表 6-8 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情况统计表

旗区 调整情

功能区

总数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小计 饮用水

源区

工业用

水区

农业用

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

乐用水

小计

准格尔旗 调整前 7 2 0 4 6 0 0 1 0 0 1

调整后 7 2 0 4 6 0 0 1 0 0 1

伊金霍洛旗 调整前 5 1 0 1 2 1 1 0 1 0 3

调整后 5 1 0 1 2 0 1 0 1 1 3

乌审旗 调整前 7 0 1 3 4 0 1 2 0 0 3

调整后 7 0 1 3 4 0 1 2 0 0 3

鄂托克旗 调整前 3 0 1 1 2 0 0 1 0 0 1

调整后 3 0 1 1 2 0 0 1 0 0 1

鄂托克前旗 调整前 0 0 0 0 0 0 0 0 0 0 0

调整后 1 0 0 0 0 0 0 1 0 0 1

鄂尔多斯市 调整前 22 3 2 9 14 1 2 4 1 0 8

调整后 23 3 2 9 14 0 2 5 1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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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8

图 6-5 全市各旗区国家级功能区调整前后长度对照图

图 6-6 全市各旗区国家级功能区调整前后个数对照图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鄂托克旗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198.8

97

249.7

165.8

0

711.3

179.9

98.2

273.2

165.8

5.3

722.4

km

调整前 调整后

0

5

10

15

20

25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鄂托克旗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7 5

7

3

0

22

7 5

7

3

1

23 调整前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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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79

图 6-7 全市国家级一级水功能区调整前所占百分比

图 6-8全市国家级一级水功能区调整后所占百分比

13.6%

9.1%

40.9%

36.4%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13.0%

8.7%

39.1%

39.1%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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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0

图 6-9全市国家级二级水功能区调整前所占百分比

图 6-10 全市国家级二级水功能区调整后所占百分比

12.5%

25.0% 50.0%

12.5%

0.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0.0%

22.2%

55.6%

11.1%

11.1%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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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1

图 6-11 全市国家级功能区调整前后一级水功能区长度对比图

图 6-12 全市国家级功能区调整前后二级水功能区长度对比图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118.8

155.3

190.2

247

118.8

155.3

171.2

277 km 调整前 调整后

0

50

100

150

200

250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10

36.3

190.7

10 0 0

38.9

216.5

10 11.6

km

调整前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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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2

表 6-9 各河流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长度统计表

旗区 调整情

功能区总

长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小计 饮用水源

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

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

水区 小计

都思兔

调整前 165.8 0 34.4 8 42.4 0 0 123.4 0 0 123.4

调整后 165.8 0 34.4 8 42.4 0 0 123.4 0 0 123.4

龙王沟 调整前 28.7 0 0 28.7 28.7 0 0 0 0 0 0

调整后 9.8 0 0 9.8 9.8 0 0 0 0 0 0

黑岱沟 调整前 30 0 0 30 30 0 0 0 0 0 0

调整后 30 0 0 30 30 0 0 0 0 0 0

孤山川 调整前 31.8 31.8 0 0 31.8 0 0 0 0 0 0

调整后 31.8 31.8 0 0 31.8 0 0 0 0 0 0

㹀牛川 调整前 15.3 0 0 15.3 15.3 0 0 0 0 0 0

调整后 15.3 0 0 15.3 15.3 0 0 0 0 0 0

皇甫川 调整前 93 48 0 16 64 0 0 29 0 0 29

调整后 93 48 0 16 64 0 0 29 0 0 29

窟野河 调整前 97 39 0 18 57 10 20 0 10 0 40

调整后 98.2 39 0 18 57 0 19.6 0 10 11.6 41.2

海流兔

调整前 120.9 0 120.9 0 120.9 0 0 0 0 0 0

调整后 120.9 0 120.9 0 120.9 0 0 0 0 0 0

无定河 调整前 128.8 0 0 74.2 74.2 0 16.3 38.3 0 0 54.6

调整后 157.6 0 0 74.2 74.2 0 19.3 64.1 0 0 83.4

合计 调整前 711.3 118.8 155.3 190.2 464.3 10 36.3 190.7 10 0 247

调整后 722.4 118.8 155.3 171.3 445.4 0 38.9 216.5 10 11.6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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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3

表 6-10 各河流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情况统计表

旗区 调整情

功能区

总数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小计 饮用水

源区

工业用

水区

农业用水

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

水区 小计

都思兔河 调整前 3 0 1 1 2 0 0 1 0 0 1

调整后 3 0 1 1 2 0 0 1 0 0 1

龙王沟 调整前 1 0 0 1 1 0 0 0 0 0 0

调整后 1 0 0 1 1 0 0 0 0 0 0

黑岱沟 调整前 1 0 0 1 1 0 0 0 0 0 0

调整后 1 0 0 1 1 0 0 0 0 0 0

孤山川 调整前 1 1 0 0 1 0 0 0 0 0 0

调整后 1 1 0 0 1 0 0 0 0 0 0

㹀牛川 调整前 1 0 0 1 1 0 0 0 0 0 0

调整后 1 0 0 1 1 0 0 0 0 0 0

皇甫川 调整前 3 1 0 1 2 0 0 1 0 0 1

调整后 3 1 0 1 2 0 0 1 0 0 1

窟野河 调整前 5 1 0 1 2 1 1 0 1 0 3

调整后 5 1 0 1 2 0 1 0 1 1 3

海流兔河 调整前 1 0 1 0 1 0 0 0 0 0 0

调整后 1 0 1 0 1 0 0 0 0 0 0

无定河 调整前 6 0 0 3 3 0 1 2 0 0 3

调整后 7 0 0 3 3 0 1 3 0 0 4

合计 调整前 22 3 2 9 14 1 2 4 1 0 8

调整后 23 3 2 9 14 0 2 5 1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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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4

图 6-13 全市各河流国家级功能区调整前后长度对照图

图 6-14 全市各河流国家级功能区调整前后个数对照图

6.3.2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方案

本次区划调整自治区级水功能区 10 个,包括原水功能区 6 个,新增水功能区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都思兔河 龙王沟 黑岱沟 孤山川 㹀牛川 皇甫川 窟野河 海流兔河 无定河

165.8

28.7 30 31.8

15.3

93 97

120.9 128.8

165.8

9.8

30 31.8

15.3

93 98.2

120.9

157.6 调整前 调整后

0

1

2

3

4

5

6

7

都思兔河 龙王沟 黑岱沟 孤山川 㹀牛川 皇甫川 窟野河 海流兔河 无定河

3

1 1 1 1

3

5

1

6

3

1 1 1 1

3

5

1

7

调整前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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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5

4 个,其中二级水功能区调整 9 个(新增 4 个);长度调整增加 38.3km,其中二级

水功能区增加 38.3km;水质目标调整 4 个;详见表 6-11、6-12。鄂尔多斯市自治

区级水功能区区划调整前共 21 个,一级保护区 4 个,其中保护区 2 个、缓冲区 2

个;二级水功能区 17 个,其中饮用水源区 2 个、工业用水区 3 个、农业用水区 12

个。鄂尔多斯市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区划调整后共 25 个,调整后新增 2 个饮用水源

区、3 个工业用水区、1 个景观娱乐用水区、减少 1 个农业用水区、减少 1 个饮用

水源区。调整前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总长度 762.3km,其中保护区长度 51.6km、保

留区长度 0km、缓冲区长度 33.7km、开发利用区长度 677km。调整后自治区级水

功能区总长度 825.6km,其中保护区长度 51.6km、保留区长度 0km、缓冲区长度

33.7km、开发利用区长度 740.3km。各旗区、各河流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情况详

见表 6-13~6-16、图 6-15~6-22。

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方案如下:

一、达拉特旗水功能区调整 5个(新增 2个):

(一)原西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大路壕,东经:109°37′

20″、北纬:40°05′6.7″,终止断面为西刘定圪堵,东经:109°40′23.5″、

北纬:40°26′24.6″,现调整如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发内水政

[2006]38 号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东胜区城区供水工程西柳沟、罕台川补

充水源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通知》,结合外业踏勘、实地调查,西柳

沟水源地地处库布齐沙漠腹地,环境优美,水质优良,为潜型地下水水源地。2011

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划定了水源地保护范围,并自 2005年至今一直向东胜

区供水。因此,将原西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调整为两个水功能区,即西柳沟

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和西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①西柳沟达拉特旗饮用水源

区,起始断面为大路壕,东经:109°37′20″、北纬:40°05′6.7″,终止断

面为小召子东队,东经:109°46′17.5″、北纬:40°19′26.8″,长度为 35.9km;

②西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小召子东队,东经:109°46′17.5″、

北纬:40°19′26.8″,终止断面为西刘定圪堵,东经:109°40′23.5″、北纬:

40°26′24.6″,长度为 21.3km。

(二)原木哈尔河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三眼井,东经:110°22′

59.8″、北纬:40°08′55.8″,终止断面为西三份子,东经:110°20′46.7″、

北纬:40°23′30.5″。现调整如下:通过外业踏勘、实地调查,木哈尔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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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6

风水梁水源地占地面积二千多亩,通过 23 km 的给水管网分别输水给两个配水厂,

本水源地由达拉特旗政府划定,供达拉特旗当地居民用水。因此,将原木哈尔河

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调整为两个水功能区,即木哈尔河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和木

哈尔河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①木哈尔河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起始断面为三眼

井,东经:110°22′59.8″、北纬:40°08′55.8″,终止断面为杨木匠圪堵,

东经:110°21′58.2″、北纬:40°12′58.7″,长度为 12.5km;②木哈尔河达

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杨木匠圪堵,东经:110°21′58.2″、北纬:40°

12′58.7″,终止断面为东三份子,东经:110°21′59.2″、北纬:40°23′15.2″,

长度为 23.7km。根据外业踏勘和地图上比对,西山份子距河槽还有大约 1公里的距

离,而东三份子刚好位于河槽附近,故将原来的终止断面西三份子应改为东三份

子。同时,起始断面至终止断面长度由原来的 37.5km变更为 36.2km。水质目标由

Ⅲ类调整到Ⅳ类。

(三)原东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榆树塔,东经:110°30′

9.7″、北纬:40°02′1.1″,终止断面为入黄河河口,东经:110°33′36.2″、

北纬:40°20′01″。现调整如下:通过外业踏勘、实地调查,东柳沟上有欣耀

煤碳工业园区,荣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吉格斯太煤炭物流园区等工业产业,主要

用于工业取水。因此,将榆树塔至入黄河河口段东柳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调整

为东柳沟达拉特旗工业用水区。

(四)原黑赖沟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据外野踏勘终止断面名称应为右头,

因此将石头变更为右头。

二、准格尔旗水功能区调整 2个(新增 1个):

原龙王沟准格尔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龙王沟源头,东经:111°07′

15.3″、北纬:39°53′44.6″,终止断面为陈家沟门,东经:111°17′51.6″、

北纬:39°49′42.1″。根据准政办发[2016]29 号文《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王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准水字[2017]38 号文《准

格尔旗水务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及污染物分阶

段限制排放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外业踏勘,实地调查,龙王沟薛家湾

镇区段确已建成景观河道。因此,将龙王沟准格尔旗农业用水区调整:(1)龙王

沟准格尔旗景观娱乐用水区,起始断面为龙王沟源头(参考河湖),东经:111°

06′9.8″、北纬:39°55′37.5″,终止断面为神华准电,东经:11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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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7

北纬:39°51′1.9″,长度为 16.7km。水质目标由原来的Ⅳ类调整为Ⅴ类。(2)

并将神华准电至陈家沟门段划分为龙王沟准格尔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神华

准电,东经:111°15′0.9″、北纬:39°51′1.9″,终止断面为陈家沟门(原

陈家沟门经纬度错误),东经:111°18′31.4″、北纬:39°49′36.9″,长度

变更为 7.6km。

三、杭锦旗水功能区调整 1个:

原毛不浪沟杭锦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霍吉太沟入口,东经:108°54′

35.5″、北纬:40°04′9.8″,终止断面为隆茂营(入黄河前 5公里),东经:109°

02′28.3″,北纬:40°30′10.8″。根据杭水字[2017]107号文《杭锦旗水务和

水土保持局关于上报水功能区划有关诉求的报告》和外业实地踏勘,毛不浪沟水

功能区范围内有工业供水工程,取水地点位于毛不拉孔兑图格日格水文站下游 1 km

处,因此将毛不浪沟杭锦旗农业用水区应变更成毛不浪沟杭锦旗工业用水区。

四、伊金霍洛旗水功能区调整 1个:

调整东乌兰木伦伊金霍洛旗饮用水源区为东乌兰木伦伊金霍洛旗工业用水区,

将饮用水源区调整为工业用水区(现主要用于工业用水,供铜川汽车博览园供水),

原来沙沙圪台水厂由于水量水质难以保证,因此政府要求此水厂退出,依据文件

鄂尔多斯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鄂府发

[2017]180 号}。长度由原来的 20km 调整为 45km,河流的源头发生变化,从割蛇

壕上游变为铜匠川,源头发生变化,河流长度发生变化。水质目标由原来的Ⅲ类

调整为Ⅳ类。

五、鄂托克前旗水功能区新增 1个:

大沟湾河在鄂托克前旗境内,属于监测空白区,且水资源利用率较高。经多

年数据统计和野外实测勘察,大沟湾河多用于农业用水,因此,将大沟湾河鄂托

克前旗段划为大沟湾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大沟湾河源头,东经:

108°09′15.1″、北纬:37°45′9.4″,终止断面为大沟湾村,东经:108°29′

8.5″、北纬:37°42′21.9″,长度为 33.9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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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8

表 6-11 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情况汇总

旗区

调整长

度(km)

调整

后总

长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开发利用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

工业用水

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

用水区

数 长度

数 长度

数 长度

数 长度

达拉特

旗 6 5.3 201.9 6 5.3 2 48.4 1 3 -43.1

准格尔

旗 2 -0.9 24.3 2 -0.9 1 -17.6 1 16.7

伊金霍

洛旗 1 25 45 1 25 1 25

杭锦旗 1 73.2 1 1

鄂托克

前旗 1 33.9 33.9 1 33.9 1 33.9

鄂尔多

斯市 11 63.3 378.3 11 63.3 3 73.4 2 5 -26.8 1 16.7

注:调整长度为增加、减少情况,-为减少;此表仅为调整的水功能区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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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89

表 6-12 各河流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情况汇总

旗区

调整

长度(km)

调整

后总

长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开发利用

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

工业用水

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

用水区

数 长度

毛不

浪沟 1 73.2 1 1

黑赖

沟 1 65.9 1 1

西柳

沟 2 6.6 57.2 2 6.6 1 35.9 1 -29.3

木哈

尔河 2 -1.3 36.2 2 -1.3 1 12.5 1 -13.8

东柳

沟 1 42.6 1 1

龙王

沟 2 -0.9 24.3 2 -0.9 1 -17.6 1 16.7

东乌

兰木

伦河

1 25 45 1 25 1 25

大沟

湾河 1 33.9 33.9 1 33.9 1 33.9

合计 11 63.3 378.3 11 63.3 3 73.4 2 5 -26.8 1 16.7

注:调整长度为增加、减少情况,-为减少;此表仅为调整的水功能区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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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90

表 6-13 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长度统计表

旗区 调整

情况

功能区

总长度

(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

缓冲

区 小计

饮用

水源

工业

用水

农业

用水

景观

娱乐

用水

小计

达拉

特旗

调整

前 364.2 0 0 0 0 41.7 0 322.5 0 0 364.2

调整

后 369.5 0 0 0 0 90.1 42.6 236.8 0 0 369.5

准格

尔旗

调整

前 245.2 41.6 0 33.7 75.3 0 44.1 125.8 0 0 169.9

调整

后 244.3 41.6 0 33.7 75.3 0 44.1 108.2 0 16.7 169

伊金

霍洛

调整

前 20 0 0 0 0 20 0 0 0 0 20

调整

后 45 0 0 0 0 0 45 0 0 0 45

乌审

调整

前 59.7 10 0 0 10 0 49.7 0 0 0 49.7

调整

后 59.7 10 0 0 10 0 49.7 0 0 0 49.7

杭锦

调整

前 73.2 0 0 0 0 0 0 73.2 0 0 73.2

调整

后 73.2 0 0 0 0 0 73.2 0 0 0 73.2

鄂托

克前

调整

前 0 0 0 0 0 0 0 0 0 0 0

调整

后 33.9 0 0 0 0 0 0 33.9 0 0 33.9

鄂尔

多斯

调整

前 762.3 51.6 0 33.7 85.3 61.7 93.8 521.5 0 0 677

调整

后 825.6 51.6 0 33.7 85.3 90.1 254.6 378.9 0 16.7 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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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91

表 6-14 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个数情况统计表

旗区 调整

情况

功能

区总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

保留

缓冲

区 小计

饮用

水源

工业

用水

农业

用水

过渡

景观

娱乐

用水

小计

达拉

特旗

调整

前 8 0 0 0 0 1 0 7 0 0 8

调整

后 10 0 0 0 0 3 1 6 0 0 10

准格

尔旗

调整

前 9 1 0 2 3 0 2 4 0 0 6

调整

后 10 1 0 2 3 0 2 4 0 1 7

伊金

霍洛

调整

前 1 0 0 0 0 1 0 0 0 0 1

调整

后 1 0 0 0 0 0 1 0 0 0 1

乌审

调整

前 2 1 0 0 1 0 1 0 0 0 1

调整

后 2 1 0 0 1 0 1 0 0 0 1

杭锦

调整

前 1 0 0 0 0 0 0 1 0 0 1

调整

后 1 0 0 0 0 0 1 0 0 0 1

鄂托

克前

调整

前 0 0 0 0 0 0 0 0 0 0 0

调整

后 1 0 0 0 0 0 0 1 0 0 1

鄂尔

多斯

调整

前 21 2 0 2 4 2 3 12 0 0 17

调整

后 25 2 0 2 4 3 6 11 0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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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92

图 6-15 全市各旗县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前后长度对照图

图 6-16 全市各旗县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前后对照图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杭锦旗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364.2

245.2

20 59.7 73.2

0

762.3

369.5

244.3

45 59.7 73.2 33.9

825.6

km

调整前 调整后

0

5

10

15

20

25

杭锦旗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1

8 9

1 2

0

21

1

10 10

1 2 1

25

调整后 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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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93

图 6-17 全市自治区级一级水功能区调整前所占百分比

图 6-18 全市自治区级一级水功能区区调整后所占百分比

9% 0

10%

81%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8% 0

8%

84%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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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6 水功能调整

94

图 6-19 全市自治区级二级水功能区区调整前所占百分比

图 6-20 全市自治区级二级水功能区区调整后所占百分比

11.8%

17.6%

70.6%

0 0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12.0%

24.0% 44.0%

0

4.0%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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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95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7.1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本次区划结果,共对鄂尔多斯 25 条河流划分水功能区 60 个(包括黄河干流

水功能区),涉及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黄河、都思兔河、龙王沟、黑岱沟、㹀牛川、

窟野河、无定河、海流兔河、孤山川、毛不浪沟、大沟湾河等 25条河流,跨 7个

旗、2 个区,水功能区总长度(包括黄河干流)为 2237.8km,国家级水功能区 35

个,自治区级水功能区 25 个。一级水功能区 20 个,保护区 6 个、保留区 2 个、

缓冲区 12 个;二级水功能区 40 个,饮用水源区 5 个、工业用水区 8 个、农业用

水区 20个、景观娱乐用水区 2个、过渡区 3 个、排污控制区 2个。

7.1.1国家重要水功能区划概述

本次区划国家级水功能区 35个,其中黄河干流水功能区 12个不做调整(水

功能区长度 689.8km)故不参与本次区划统计,其余 23 个国家级水功能区共涉及

5 个旗区,9 条河流,区划总长度 722.4km。一级水功能区 14 个,水功能区长度

445.4km,保护区 3 个,占总数的 13.0%;保留区 2 个,占总数的 8.7%;缓冲区 9

个,占总数的 39.1%。二级水功能区 9个,水功能区长度 277km,工业用水区 2个,

占总数的 22.2%;,农业用水区 5个,占总数的 55.6%;过渡区 1个,占总数的 11.1%;

景观娱乐用水区 1个,占总数的 11.1%。详见图 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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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96

图 7-1 全市国家级水功能区一级区个数所占比例示意图

图 7-2 全市国家级水功能区二级区个数所占比例示意图

13.0%

8.7%

39.1%

39.1%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0.0%

22.2%

55.6%

11.1%

11.1%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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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97

图 7-3全市国家级水功能区一级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图 7-4全市国家级水功能区二级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118.8

155.3

171.3

277 km

0

50

100

150

200

250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0

38.9

216.5

10 11.6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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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98

表 7-1 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个数统计表

行政区 功能区总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准格尔旗 7 2 0 4 0 0 1 0 0

伊金霍洛旗 5 1 0 1 0 1 0 1 1

乌审旗 7 0 1 3 0 1 2 0 0

鄂托克旗 3 0 1 1 0 0 1 0 0

鄂托克前旗 1 0 0 0 0 0 1 0 0

鄂尔多斯市 23 3 2 9 0 2 5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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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99

表 7-2 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长度统计表

行政区 功能区总长度

(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

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

用水区

准格尔旗 179.9 79.8 0 71.1 0 0 29 0 0

伊金霍洛

旗 98.2 39 0 18 0 19.6 0 10 11.6

乌审旗 273.2 0 120.9 74.2 0 19.3 58.8 0 0

鄂托克旗 165.8 0 34.4 8 0 0 123.4 0 0

鄂托克前

旗 5.3 0 0 0 0 0 5.3 0 0

鄂尔多斯

市 722.4 118.8 155.3 171.3 0 38.9 216.5 10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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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100

一、全市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准格尔旗国家级水功能区共 7 个,功能区

总长度 179.8km;伊金霍洛旗 5 个,功能区总长度 98.2km;乌审旗 7 个,功能区

总长度 273.2km;鄂托克旗 3个,功能区总长度 165.8km;鄂托克前旗 1个,功能

区总长度 5.3km;其余旗区均为 0个。统计结果见表 7-1、7-2 ,图 7-5。

图 7-5全市各旗区国家级水功能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二、全市各河流国家级水功能区:都思兔河水功能区 3 个,功能区总长度

165.8km;龙王沟水功能区 1 个,功能区总长度 9.7km;黑岱沟水功能区 1 个,功

能区总长度 30km;孤山川水功能区 1个,功能区总长度 31.8km;㹀牛川水功能区

1 个,功能区总长度 15.3km;皇甫川水功能区 3 个,功能区总长度 93km;窟野河

水功能区 5 个,功能区总长度 98.2km;海流兔河水功能区 1 个,功能区总长度

120.9km;无定河水功能区 7个,功能区总长度 157.6km。区划结果见表 7-3、7-4,

图 7-6、7-7,图 7-7。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鄂托克旗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179.9

98.2

273.2

165.8

5.3

722.4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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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101

表 7-3 各河流国家级水功能区个数统计表

河流 功能区总数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都思兔河 3 0 1 1 0 0 1 0 0

龙王沟 1 0 0 1 0 0 0 0 0

黑岱沟 1 0 0 1 0 0 0 0 0

孤山川 1 1 0 0 0 0 0 0 0

㹀牛川 1 0 0 1 0 0 0 0 0

皇甫川 3 1 0 1 0 0 1 0 0

窟野河 5 1 0 1 0 1 0 1 1

海流兔河 1 0 1 0 0 0 0 0 0

无定河 7 0 0 3 0 1 3 0 0

合计 23 3 2 9 0 2 5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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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表 7-4 各河流国家级水功能区长度统计表

河流 功能区总长

度(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都思兔河 165.8 0 34.4 8 0 0 123.4 0 0

龙王沟 9.8 0 0 9.8 0 0 0 0 0

黑岱沟 30 0 0 30 0 0 0 0 0

孤山川 31.8 31.8 0 0 0 0 0 0 0

㹀牛川 15.3 0 0 15.3 0 0 0 0 0

皇甫川 93 48 0 16 0 0 29 0 0

窟野河 98.2 39 0 18 0 19.6 0 10 11.6

海流兔河 120.9 0 120.9 0 0 0 0 0 0

无定河 157.6 0 0 74.2 0 19.3 64.1 0 0

合计 722.4 118.8 155.3 171.3 0 38.9 216.5 10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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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图 7-6 全市各河流国家级水功能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图 7-7窟野河伊金霍洛旗景观娱乐用水区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都思兔河 龙王沟 黑岱沟 孤山川 牸牛川 黄甫川 窟野河 海流兔河 无定河

165.8

9.8

30 31.8 15.3

93 98.2

120.9

157.6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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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7.1.2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概述

本次区划自治区级水功能区 25个,共涉及 6个旗区,18条河流,区划总长度

825.6km。其中一级水功能区 4个,水功能区长度 85.3km,保护区 2个,占总数的

8.0%;保留区 0 个;缓冲区 2 个,占总数的 8.0%;开发利用区 21 个,占总数的

84.0%。二级水功能区 21个,水功能区长度 740.3.3km,饮用水源区 2个,占总数

的 9.5%;工业用水区 7个,占总数的 33.3%;农业用水区 11个,占总数的 52.4%;

过渡区 0个;景观娱乐用水区 1个,占总数的 4.8%。详见图 7-8~7-11。

图 7-8 全市自治区级水功能一级区个数所占比例示意图

8.0% 0 %

8.0%

84.0%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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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图 7-9 全市自治区级水功能二级区个数所占比例示意图

图 7-10 全市自治区级水功能一级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9.52%

52.38%

33.33%

4.76%

饮用水源区

农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

水区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51.6

0

33.7

740.3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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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图 7-11全市自治区级水功能二级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一、全市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达拉特旗自治区级水功能区 10个,功能

区总长度 369.5km;准格尔旗 10 个,功能区总长度 244.3km;伊金霍洛旗 1 个,

功能区总长度 45km;乌审旗 2个,功能区总长度 59.7km;杭锦旗 1个,功能区总

长度 73.2km;鄂托克前旗 1个,功能区总长度 33.9km。其余旗区均为 0个。统计

结果见表 7-5、7-6,图 7-12。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90.1

254.6

378.9

0 16.7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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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表 7-5 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个数统计表

行政区 功能区总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达拉特旗 10 0 0 0 3 1 6 0 0

准格尔旗 10 1 0 2 0 2 4 0 1

伊金霍洛旗 1 0 0 0 0 1 0 0 0

乌审旗 2 1 0 0 0 1 0 0 0

杭锦旗 1 0 0 0 0 1 0 0 0

鄂托克前旗 1 0 0 0 0 0 1 0 0

鄂尔多斯市 25 2 0 2 3 6 1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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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表 7-6 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长度统计表

行政区 功能区总长度

(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

水区

达拉特旗 369.5 0 0 0 90.1 42.6 236.8 0 0

准格尔旗 244.3 41.6 0 33.7 0 44.1 108.2 0 16.7

伊金霍洛

旗 45 0 0 0 0 45 0 0 0

乌审旗 59.7 10 0 0 0 49.7 0 0 0

杭锦旗 73.2 0 0 0 0 73.2 0 0 0

鄂托克前

旗 33.9 0 0 0 0 0 33.9 0 0

鄂尔多斯

市 825.6 51.6 0 33.7 90.1 254.6 378.9 0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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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图 7-12 全市各旗区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二、全市各河流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毛不浪沟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共 1 个,功

能区总长度 73.2km;卜尔色太沟 1个,功能区总长度 47.1km;黑赖沟 1个,功能

区总长度 65.9km;西柳沟 2个,功能区总长度 57.2km;罕台川 1 个,功能区总长

度 41.7km;哈什拉川 1个,功能区总长度 21.2km;木哈尔河 2个,功能区总长度

36.2km;东柳沟 1个,功能区总长度 42.6km;呼斯太沟 1个,功能区总长度 57.6km;

大沟 1 个,功能区总长度 21.3km;龙王沟 2 个,功能区总长度 24.3km;黑岱沟 1

个,功能区总长度 22.4km;十里长川 2 个,功能区总长度 81.4km;清水川 2 个,

功能区总长度 31.6km;㹀牛川 2 个,功能区总长度 63.3km;东乌兰木伦河 1 个,

功能区总长度 45.0km;纳林河 2个,功能区总长度 59.7km;大沟湾河 1个,功能

区总长度 33.9km。区划结果见表 7-7、7-8,图 7-13~7-16。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达拉特旗 准格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杭锦旗 鄂托克前旗 鄂尔多斯市

369.5

244.3

45 59.7 73.2 33.9

825.6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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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表 7-7 各河流自治区级水功能区个数统计表

河流 功能区总数

一级水功能区 二级水功能区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

水区

毛不浪沟 1 0 0 0 0 1 0 0 0

卜尔色太沟 1 0 0 0 0 0 1 0 0

黑赖沟 1 0 0 0 0 0 1 0 0

西柳沟 2 0 0 0 1 0 1 0 0

罕台川 1 0 0 0 1 0 0 0 0

哈什拉川 1 0 0 0 0 0 1 0 0

木哈尔河 2 0 0 0 1 0 1 0 0

东柳沟 1 0 0 0 0 1 0 0 0

呼斯太沟 1 0 0 0 0 0 1 0 0

大沟 1 0 0 0 0 0 1 0 0

龙王沟 2 0 0 0 0 0 1 0 1

黑岱沟 1 0 0 0 0 1 0 0 0

十里长川 2 0 0 1 0 0 1 0 0

清水川 2 0 0 1 0 0 1 0 0

㹀牛川 2 1 0 0 0 1 0 0 0

东乌兰木伦河 1 0 0 0 0 1 0 0 0

大沟湾河 1 0 0 0 0 0 1 0 0

纳林河 2 1 0 0 0 1 0 0 0

合计 25 2 0 2 3 6 1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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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表 7-8 各河流自治区级水功能区长度统计表

河流 功能区长度

(km)

一级水功能区(km) 二级水功能区(km)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过渡区 景观娱乐用

水区

毛不浪沟 73.2 0 0 0 0 73.2 0 0 0

卜尔色太沟 47.1 0 0 0 0 0 47.1 0 0

黑赖沟 65.9 0 0 0 0 0 65.9 0 0

西柳沟 57.2 0 0 0 35.9 0 21.3 0 0

罕台川 41.7 0 0 0 41.7 0 0 0 0

哈什拉川 21.2 0 0 0 0 0 21.2 0 0

木哈尔河 36.2 0 0 0 12.5 0 23.7 0 0

东柳沟 42.6 0 0 0 0 42.6 0 0 0

呼斯太沟 57.6 0 0 0 0 0 57.6 0 0

大沟 21.3 0 0 0 0 0 21.3 0 0

龙王沟 24.3 0 0 0 0 0 7.6 0 16.7

黑岱沟 22.4 0 0 0 0 22.4 0 0 0

十里长川 81.4 0 0 25.7 0 0 55.7 0 0

清水川 31.6 0 0 8.0 0 0 23.6 0 0

㹀牛川 63.3 41.6 0 0 0 21.7 0 0 0

东乌兰木伦河 45.0 0 0 0 0 45.0 0 0 0

大沟湾河 33.9 0 0 0 0 0 33.9 0 0

纳林河 59.7 10 0 0 0 49.7 0 0 0

合计 825.6 51.6 0 33.7 110.1 209.6 378.9 0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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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112

图 7-13 龙王沟准格尔旗景观娱乐用水区

图 7-14 木哈尔河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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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7 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113

图 7-15西柳沟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

图 7-16 全市各河流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所占长度示意图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毛不浪沟

卜尔色…

黑赖沟

西柳沟

罕台川

哈什拉川

木哈尔河

东柳沟

呼斯太沟

大沟

龙王沟

黑岱沟

十里长川

清水川

㹀牛川

东乌兰…

大沟湾河

纳林河

73.2

47.1

65.9

57.2

41.7

21.2

36.2 42.6

57.6

21.3 24.3 22.4

81.4

31.6

63.3

45

33.9

59.7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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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8管理与建议

114

8 管理与建议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水

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现提出如下管理

要求和建议:

8.1 管理要求

(1)鄂尔多斯政府及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中对于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的规定。

(2)鄂尔多斯现状水功能区监测成果, 2015 年、2016 年水功能区达标率变

化很大,其中 2015年考核的国家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为 57.9%,高于自治区水功

能区达标率 54.8%,位居全区第五;2015年省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为 57.1%,高于

自治区水功能区达标率 49.0%,位居全区第四。2016年考核的国家重要水功能区

达标率为 58.3%,低于自治区水功能区达标率 59.9%,位居全区倒数第二;2016

年省级水功能区达标率为 38.1%,低于自治区水功能区达标率 67.2%,位居全区

倒数第三。另外,旗县界水质代表断面 2015 年 5月份开始监测,2015 年达标率为

30.8%,2016年达标率为 14.3%,两年来水质变差的水功能区占总监测水功能区

的 19.0%,连续两年都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占监测水功能区总数的 47.6%,两年水

功能区达标率的下降,我们地方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找原因,找出突破口,

加强加大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3)2010 年已经批复的水功能区代表断面已经确界立碑,设置统一的明显标

志,须变成一种政府行为,全社会都要注视和支持水功能区划方案的实施,做好

社会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唤醒全民保护环境意识,努力实现天蓝、地绿、水净、

气新的生态环境。

(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现有入河排污口排入饮用水源区或者饮

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及时进行整治、关停,对排入窟野河伊金霍洛旗饮

用水源区、罕台川达拉特旗饮用水源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及时整治和关停。

(5)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提高水质监测的机动

能力、快速反应能力、自动测报能力、对水体功能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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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8管理与建议

115

水功能区用水功能的需要,测定不同的项目,及时了解水体功能水质状态,有目

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通报。

(6)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内,禁止一切破

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

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

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7)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在 2017年年底前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

乡镇四级河长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逐级逐段确定河长,明

确重点工作任务,抓紧落实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

体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强化部门联动,构建长效机制,强

化依法监管,严格考核问责,抓好宣传引导,落实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各项任

务,努力开创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新局面,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

得更加亮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8.2 建议

(1)建议鄂尔多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进一步

核定入河排污口数量和位置,大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2)呼吁政府加大对水功能区监测和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经费的投入,尤其是

旗县区政府积极落实监测经费,以确保水功能区监测和入河排污口的监测保障。

(3)做好河流的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工作,保证河源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发

挥这鄂尔多斯的资源、景观、地理优势,并采取措施提高这些区域的水资源与水

环境承载 能力。

(4)以水资源的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优先的原则,

严格限制在现状水质较好的的区域建设大规模、重污染的项目。

(5)建议水利厅将都思兔河蒙宁缓冲区的考核盟市定在乌海市,经过鄂尔多

斯环保局、市水利局及本次项目实地调研,都思兔河蒙宁缓冲区的监测断面陶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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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8管理与建议

116

桥位于乌海市境内,且本缓冲区有宁夏红石崖工业园区,建议黄委加强本水功能

区的监督管理。

(6)强化全民节水、保护水资源意识,积极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污水

资源化的高效用水模式。

(7)建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中,水利厅考核鄂尔多斯都思兔河鄂托克旗

农业用水区时,扣除上游都思兔河鄂托克旗保留区的本底值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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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17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三

盛公农

业用水

兰州至河

口镇

三盛

公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巴

彦卓尔

盟农业

用水区

兰州至河

口镇

巴彦

高勒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乌

拉特前

旗过渡

兰州至河

口镇

独贵

塔拉 Ⅲ Ⅲ 达标 Ⅱ 达标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乌

拉特前

旗农业

用水区

兰州至河

口镇

三岔

口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昭君

坟饮

用、工

业用水

兰州至河

口镇

昭君

坟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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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18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昆都

仑过渡

兰州至河

口镇

画匠

营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东河

饮用、

工业用

水区

兰州至河

口镇

河 镫口 Ⅲ Ⅱ 不达标

氨氮(8.3%)

[1.32],五日生化

需氧量(8.3%)

[4.4],铁(8.3%)

[0.38]

Ⅱ 达标

国 61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土

默特右

旗农业

用水区

兰州至河

口镇

头道

拐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16 黄河

兰州

至河

镇、

河口

镇至

龙门

黄河托

克托缓

冲区

兰州至河

口镇

喇嘛

湾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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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19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18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黄河万

家寨调

水水源

地保护

河口镇至

龙门

万家

寨库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46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都思兔

河鄂托

克旗保

留区

兰州至河

口镇

敖伦

淖牧

(包

乐浩

晓)

Ⅳ Ⅳ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41.7%)[45.3],

pH 值(25%)

[9.36],氨氮

(16.7%)[2.16]

Ⅳ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41.7%)

[45.3],氨氮

(16.7%)

[2.16]

国 648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都思兔

河蒙宁

缓冲区

兰州至河

口镇

陶乌

桥 Ⅲ Ⅴ 不达标

氟化物(91.7%)

[1.84],高锰酸盐

指数(25%)[8.4],

氨氮(16.7%)

[10.8],铅

(16.7%)[0.102]

Ⅴ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33.3%)

[8.4],氨氮

(16.7%)

[10.80]

国 663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龙王沟

准格尔

旗缓冲

河口镇至

龙门

小沙

湾 Ⅳ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50%)

[47.3],氨氮

(50%)[11.8],

五日生化需氧量

(33.3%)[14.8]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50%)

[47.3],氨氮

(50%)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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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0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64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黑岱沟

准格尔

旗缓冲

河口镇至

龙门

黑岱

沟 Ⅳ 劣Ⅴ 不达标

氨氮(66.7%)

[16.4],化学需氧

量(25%)[71.4],

高锰酸盐指数

(8.3%)[38.1],

挥发酚(8.3%)

[0.016],锌

(8.3%)[3.26]

劣Ⅴ 不达标

氨氮(66.7%)

[16.40],化学

需氧量(25%)

[71.4],高锰

酸盐指数

(8.3%)

[38.1]

国 668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黄甫川

蒙陕缓

冲区

河口镇至

龙门

古城 Ⅲ 劣Ⅴ 不达标

氨氮(100%)

[7.28],化学需氧

量(50%)[47.6],

高锰酸盐指数

(16.7%)[17.6],

溶解氧(16.7%)

[4.5]

劣Ⅴ 不达标

氨氮(100%)

[7.28],化学

需氧量(50%)

[47.6],高锰

酸盐指数

(16.7%)

[17.6]

国 682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牸牛川

蒙陕缓

冲区

河口镇至

龙门

贾家

畔 Ⅲ Ⅲ 不达标

氨氮(41.7%)

[2.50],化学需氧

量(16.7%)

[55.8],氟化物

(16.7%)[1.20],

挥发酚(16.7%)

[0.030]

Ⅲ 不达标

氨氮(41.7%)

[2.50],化学

需氧量

(16.7%)

[55.8],高锰

酸盐指数

(8.3%)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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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1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78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过

渡区

河口镇至

龙门

高家

塔 Ⅲ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75%)

[69.9],总磷

(41.7%)[0.65],

pH 值(41.7%)

[9.24]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75%)

[69.9],高锰

酸盐指数

(16.7%)

[15.2],氨氮

(16.7%)

[1.26]

国 678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饮

用水源

河口镇至

龙门

乌兰

木伦 Ⅲ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75%)

[46.7],氟化物

(66.7%)[3.34],

氨氮(50%)[2.36]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75%)

[46.7],氨氮

(66.7%)

[2.36],高锰

酸盐指数

(8.3%)

[11.3]

国 679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河

蒙陕缓

冲区

河口镇至

龙门

石圪

台、

大柳

Ⅲ 劣Ⅴ 不达标

氟化物(100%)

[2.23],化学需氧

量(8.3%)[36.9],

高锰酸盐指数

(8.3%)[7.7],

五日生化需氧量

(8.3%)[7.3]

Ⅱ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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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2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91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河

巴图湾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乌审旗

农业用

水区

河口镇至

龙门

巴图

湾水

库入

Ⅳ Ⅲ 达标 Ⅱ 达标

国 691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河

巴图湾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乌审旗

工业用

水区

河口镇至

龙门

巴图

湾水

库坝

Ⅲ 劣Ⅴ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16.7%)[7.6],

化学需氧量

(8.3%)[35.5],

挥发酚(8.3%)

[1.269]

Ⅱ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16.7%)

[7.6],化学需

氧量(8.3%)

[35.5]

国 692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河

蒙陕蒙

缓冲区

河口镇至

龙门

巴图

湾、

蘑菇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国 694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河

蒙陕缓

冲区

河口镇至

龙门

大草

湾 Ⅲ Ⅱ 达标 Ⅱ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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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3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97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海流兔

河蒙陕

保留区

河口镇至

龙门

韩家

(海

流兔

河出

省)

Ⅲ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16.7%)[33.0],

高锰酸盐指数

(8.3%)[8.9],

总磷(8.3%)

[0.27],挥发酚

(8.3%)[1.083]

Ⅲ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16.7%)

[33.0],高锰

酸盐指数

(8.3%)[8.9]

国 647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都思兔

河鄂托

克旗开

发利用

都思兔

河鄂托

克旗农

业用水

兰州至河

口镇

苦水

沟 Ⅳ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91.7%)[49.8],

挥发酚(33.3%)

[1.400],pH 值

(25%)[9.27]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91.7%)

[49.8],氨氮

(8.3%)

[2.57]

国 666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黄甫川

准格尔

旗源头

水保护

河口镇至

龙门

纳林 Ⅲ Ⅲ 不达标

氨氮(50%)

[1.57],挥发酚

(25%)[0.007],

化学需氧量

(16.7%)[35.6],

高锰酸盐指数

(16.7%)[9.3]

Ⅲ 不达标

氨氮(50%)

[1.57],化学

需氧量

(16.7%)

[35.6],高锰

酸盐指数

(16.7%)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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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4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67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黄甫川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黄甫川

准格尔

旗农业

用水区

河口镇至

龙门

沙圪

堵水

文站

Ⅳ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66.7%)[48.0],

氨氮(66.7%)

[17.6],总磷

(50%)[2.53]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75%)

[48.0],氨氮

(66.7%)

[17.60]

国 671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孤山川

蒙陕源

头水保

护区

河口镇至

龙门

沙梁

(羊

塔)

Ⅲ Ⅴ 不达标

氨氮(66.7%)

[3.82],化学需氧

量(25%)[61.8],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5.3]

Ⅴ 不达标

氨氮(66.7%)

[3.82],化学

需氧量(25%)

[61.8],高锰

酸盐指数

(8.3%)

[11.3]

国 677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源

头水保

护区

河口镇至

龙门

阿腾

席热

水文

Ⅲ Ⅲ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33.3%)[8.2],

pH 值(25%)

[10.12],氨氮

(8.3%)[1.27],

石油类(8.3%)

[0.06],汞(8.3%)

[0.00026]

Ⅲ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33.3%)

[8.2],氨氮

(8.3%)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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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5

附表 1 鄂尔多斯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一级水

功能区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功能区

水系

代表

断面

名称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全年

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

及其超标倍数

国 678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工

业用水

河口镇至

龙门

桑盖 Ⅳ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83.3%)[42.4],

总磷(66.7%)

[0.89],pH 值

(33.3%)[9.09]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83.3%)

[42.4]

国 693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河

乌审旗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乌审旗

农业用

水区

河口镇至

龙门

张冯

畔 Ⅲ 劣Ⅴ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16.7%)[8.6],

化学需氧量

(8.3%)[31.6],

五日生化需氧量

(8.3%)[4.2],

挥发酚(8.3%)

[2.079],石油类

(8.3%)[0.06]

Ⅱ 不达标

高锰酸盐指数

(16.7%)

[8.6],化学需

氧量(8.3%)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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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6

附表 2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水资源

一级区

水资源

二级区

水功能区

代表

断面

名称

长度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水功能

区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其

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

其超标倍数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毛不浪

沟杭锦

旗开发

利用区

毛不浪

沟杭锦

旗农业

用水区

图格

日格 73.2 Ⅳ 不参评 Ⅲ 达标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卜尔色

太沟达

拉特旗

开发利

用区

卜尔色

太沟达

拉特旗

农业用

水区

乌兰

水库

坝址

47.1 Ⅳ 不参评 Ⅲ 达标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黑赖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黑赖沟

达拉特

旗农业

用水区

东方

红 65.9 Ⅳ 不参评 Ⅲ 达标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西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西柳沟

达拉特

旗农业

用水区

龙头

拐水

文站

50.6 Ⅲ 不参评 Ⅲ 不达标

氨氮(58.3%)

[1.35],高锰酸

盐指数(8.3%)

[6.6]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罕台川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罕台川

达拉特

旗饮用

水源区

响沙

湾 41.7 Ⅲ Ⅳ 不达标

氨氮(77.8%)

[1.51],铁(33.3%)

[1.23],总磷

(11.1%)[0.65],

挥发酚(11.1%)

[0.006],锰

(11.1%)[0.15]

Ⅳ 不达标

氨氮(75%)

[1.54],化学需

氧量(8.3%)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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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7

附表 2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水资源

一级区

水资源

二级区

水功能区

代表

断面

名称

长度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水功能

区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其

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

其超标倍数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哈什拉

川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哈什拉

川达拉

特旗农

业用水

黑土

崖 21.2 Ⅳ 不参评 Ⅲ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16.7%)

[38.1],氨氮

(8.3%)[1.62]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农

业用水

白泥

井 37.5 Ⅲ 不参评 Ⅲ 不达标

氨氮(25%)

[2.78],化学需

氧量(8.3%)

[40.0],高锰酸

盐指数(8.3%)

[15.4]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东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东柳沟

达拉特

旗农业

用水区

石拉

塔 42.6 Ⅳ 不参评 Ⅲ 达标

黄河区 兰州至

河口镇

呼斯太

沟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呼斯太

沟达拉

特旗农

业用水

呼斯

太 57.6 Ⅳ 不参评 Ⅱ 达标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大沟准

格尔旗

开发利

用区

大沟准

格尔旗

农业用

水区

大沟

门 21.3 Ⅳ 不参评 Ⅱ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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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8

附表 2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水资源

一级区

水资源

二级区

水功能区

代表

断面

名称

长度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水功能

区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其

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

其超标倍数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龙王沟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龙王沟

准格尔

旗农业

用水区

陈家

湾 25.2 Ⅳ 不参评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83.3%)

[47.5],氨氮

(75%)[10.70],

高锰酸盐指数

(8.3%)[17.6]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黑岱沟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黑岱沟

准格尔

旗工业

用水区

河 西城 22.4 Ⅲ 不参评 Ⅲ 不达标

氨氮(16.7%)

[1.79],化学需

氧量(8.3%)

[33.4],高锰酸

盐指数(8.3%)

[9.6]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十里长

川准格

尔旗开

发利用

十里长

川准格

尔旗农

业用水

河 长滩 55.7 Ⅳ 不参评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58.3%)

[115.8],氨氮

(25%)[2.50]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十里长

川蒙陕

缓冲区

碾子

湾 25.7 Ⅳ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41.7%)[100.4],

氨氮(16.7%)

[2.87],总磷

(16.7%)[0.79]

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41.7%)

[100.4],氨氮

(16.7%)

[2.87],高锰酸

盐指数(8.3%)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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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29

附表 2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水资源

一级区

水资源

二级区

水功能区

代表

断面

名称

长度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水功能

区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其

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

其超标倍数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清水川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清水川

准格尔

旗农业

用水区

五字

湾 23.6 Ⅲ 不参评 Ⅲ 不达标

氨氮(33.3%)

[2.08],化学需

氧量(25%)

[43.6]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清水川

蒙陕缓

冲区

赵家

圪堵 8.0 Ⅲ Ⅲ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25%)

[49.6],氨氮(25%)

[2.71],挥发酚

(16.7%)[0.009]

Ⅲ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25%)[49.6],

氨氮(25%)

[2.71]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牸牛川

准格尔

旗源头

保护区

头道

柳 41.6 Ⅲ Ⅲ 不达标

氨氮(33.3%)

[1.53],石油类

(16.7%)[0.08],

化学需氧量(8.3%)

[72.0],高锰酸盐

指数(8.3%)

[16.7],挥发酚

(8.3%)[0.007]

Ⅲ 不达标

氨氮(33.3%)

[1.53],化学需

氧量(8.3%)

[72.0],高锰酸

盐指数(8.3%)

[16.7]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牸牛川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牸牛川

准格尔

旗工业

用水区

河 新庙 21.7 Ⅳ 不参评 Ⅲ 达标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东乌兰

木伦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东乌兰

木伦伊

金霍洛

旗饮用

水源区

王家

塔 20.0 Ⅲ Ⅲ 不达标

氨氮(25%)[1.51],

高锰酸盐指数

(16.7%)[12.0],

铁(16.7%)[1.64]

Ⅲ 不达标

氨氮(25%)

[1.51],高锰酸

盐指数(16.7%)

[12.0],化学需

氧量(8.3%)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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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0

附表 2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水质评价结果一览表

水资源

一级区

水资源

二级区

水功能区

代表

断面

名称

长度 水质目

全因子达标情况 双因子达标情况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水功能

区水质

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其

超标倍数

全年水

质类别

达标评

价结论

主要超标项目及

其超标倍数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纳林河

乌审旗

源头保

护区

苏利

图芒

10.0 Ⅲ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58.3%)[173.6],

pH 值(41.7%)

[9.41],氨氮

(16.7%)[2.15],

挥发酚(16.7%)

[0.02]

劣Ⅴ 不达标

化学需氧量

(58.3%)

[173.6],氨氮

(16.7%)

[2.15],高锰酸

盐指数(8.3%)

[44.2]

黄河区 河口镇

至龙门

纳林河

乌审旗

开发利

用区

纳林河

乌审旗

工业用

水区

大草

湾 49.7 Ⅳ 不参评 Ⅱ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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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1

附表 3 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旗区

变更前水功

能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

能区

水系 河流

湖库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前水

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

后水

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备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起始断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面积 长度 面积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断面名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

2) (km) (km

2)

1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下河

沿至

石嘴

鄂尔

多斯

鄂托克旗

都思

兔河

鄂托

克旗

保留

兰州

至河

口镇

都思

兔河 源头

敖伦

淖牧

包乐

浩晓 源头

敖伦

淖牧

敖伦

淖牧

34.4 34.4 没变

只调

整水

质代

表断

2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下河

沿至

石嘴

鄂尔

多斯

鄂托克旗

都思

兔河

鄂托

克旗

开发

利用

都思

兔河

鄂托

克旗

农业

用水

兰州

至河

口镇

都思

兔河

敖伦

淖牧

陶斯

苦水

敖伦淖

牧场

陶斯

包乐

浩晓 123.4 123.4 没变

只调

整水

质代

表断

3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下河

沿至

石嘴

鄂尔

多斯

乌海市

都思

兔河

蒙宁

缓冲

兰州

至河

口镇

都思

兔河

陶斯

入黄

陶乌

桥 8 8 Ⅲ Ⅲ

1997 年

自治区人

民政府将

鄂尔多斯

市鄂托克

旗巴音陶

亥乡苦水

沟划归乌

海市管

辖,更名

为乌海市

海南区巴

音陶亥

镇,陶乌

桥该点坐

标显示为

乌海与宁

夏的交界

处,故陶

乌桥考核

断面应在

乌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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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2

附表 3 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旗区

变更前水功

能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

能区

水系 河流

湖库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前水

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

后水

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备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起始断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面积 长度 面积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断面名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

2) (km) (km

2)

4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乌审旗

无定

河陕

蒙缓

冲区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金鸡

大沟

金鸡

沙水

48.4 没变

5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鄂托克前

无定

河巴

图湾

开发

利用

无定

河乌

审旗

农业

用水

无定

河巴

图湾

开发

利用

无定

河鄂

托克

前旗

农业

用水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大沟

巴图

湾水

库入

巴图

湾水

库入

大沟湾

鄂托

克前

旗乌

审旗

交界

大沟

湾水

28.3

5.3 Ⅳ Ⅳ

无定

河此

河段

为鄂

托克

前旗

城川

镇大

沟湾

无定

段,

将此

段修

正为

无定

河鄂

托克

前旗

农业

用水

区。

③ ③

1、调整功

能区功

能:由无

定河乌审

旗农业用

水区改为

无定河鄂

托克前旗

农业用水

区,依据

文件鄂前

水字

[2017]91

号;2、调

整功能区

长度:由

原来

28.3km

调整为鄂

托克前旗

农业用水

5.3km,乌

审旗农业

用水区

48.8km;

6 乌审旗

无定

河巴

图湾

开发

利用

无定

河乌

审旗

农业

用水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大沟

巴图

湾水

库入

巴图

湾水

库入

鄂托克

前旗乌

审旗交

界处

巴图

湾水

库入

巴图

湾水

库入

48.8 Ⅳ Ⅳ ③ ③

7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乌审旗

无定

河巴

图湾

开发

利用

无定

河乌

审旗

工业

用水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巴图

湾水

库入

巴图

湾坝

巴图

湾水

库坝

巴图湾

水库入

巴图

湾坝

巴图

湾水

库坝

16.3 19.3 Ⅲ Ⅲ ② ②

1、调整功

能区长

度:由原

16.3km

调整为

19.3km。

8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乌审旗

无定

河蒙

陕蒙

缓冲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巴图

湾水

库坝

蘑菇

巴图

湾、

蘑菇

15.8 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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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3

附表 3 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旗区

变更前水功

能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

能区

水系 河流

湖库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前水

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

后水

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备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起始断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面积 长度 面积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断面名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

2) (km) (km

2)

9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乌审旗

无定

河乌

审旗

开发

利用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蘑菇

河南

张冯

畔 10.0 没变

10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乌审旗

无定

河蒙

陕缓

冲区

河口

镇至

龙门

无定

河南

雷龙

大草

湾 10.0 没变

11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伊金霍洛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源头

水保

护区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

河 源头

乌兰

木伦

水库

入库

阿腾

席热

水文

源头

乌兰

木伦

水库

入库

马王

庙水

文站

没变

只调

整水

质代

表断

12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上

右岸

鄂尔

多斯

伊金霍洛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工业

用水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景观

娱乐

用水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

乌兰

木伦

水库

坝址

桑盖 桑盖

乌兰木

伦水库

坝址

景观

河 5

号桥

乌兰

木伦

水库

坝址

20

11.6 Ⅳ Ⅴ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段已

建成

景观

道,

所以

此段

由工

业用

水区

调整

为景

观娱

乐用

水区

②③ ⑤②

1、调整功

能区功

能:由工

业用水区

调整为景

观娱乐用

水区和工

业用水

区,依据

文件伊水

[2017]31

号;2、调

整功能区

长度:由

原来

20km 调

整为景观

娱乐用水

11.6km,

工业用水

9.6km。

13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工业

用水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

乌兰

木伦

水库

坝址

桑盖 桑盖 景观河

5 号桥 桑盖 桑盖 9.6 Ⅳ Ⅳ ②③ 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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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4

附表 3 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旗区

变更前水功

能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

能区

水系 河流

湖库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前水

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

后水

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备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起始断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面积 长度 面积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断面名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

2) (km) (km

2)

14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伊金霍洛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过渡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工业

用水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

河 桑盖

高家

高家

塔 桑盖

高家

高家

塔 10 10 Ⅳ Ⅳ ②③ ②③

因为下游

饮用水源

区撤销,

过渡区调

整为下

游,此段

调整为工

业用水区

15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伊金霍洛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饮用

水源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开发

利用

窟野

河伊

金霍

洛旗

过渡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

高家

乌兰

木伦

乌兰

木伦 10 10 Ⅲ Ⅲ

1、调整功

能区功

能:调整

饮用水源

区为过渡

区,为下

游省界缓

冲区水质

达到目标

服务,原

饮用水源

区内有考

考赖水

厂,现考

考赖水源

地已经枯

竭,将此

饮用水源

区撤销。

16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伊金霍洛

窟野

河蒙

陕缓

冲区

河口

镇至

龙门

窟野

乌兰

木伦

(张

畔)

大柳

石圪

台、

大柳

18 18 Ⅲ Ⅲ 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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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5

附表 3 国家级水功能区调整建议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旗区

变更前水功

能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

能区

水系 河流

湖库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前水

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

后水

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备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起始断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面积 长度 面积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断面名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

2) (km) (km

2)

17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上

右岸

鄂尔

多斯

准格尔旗

龙王

沟准

格尔

旗缓

冲区

黄河 龙王

陈家

沟门

入黄

小沙

陈家沟

入黄

小沙

湾 28.7 9.8 Ⅳ Ⅳ

内蒙

与陕

西界

1、调整功

能区长

度:起始

断面至终

止断面长

度由

28.7km

变更为

9.8km。

2010 年

内蒙古自

治区水功

能区划的

长度也是

9.8km,后

来水资源

保护规划

中国家下

发的长度

变为

28.7,此

次调整为

9.8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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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6

附表 4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变更前水功能

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能

区 水

河流湖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水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后

水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起始

断面

终止断

代表

断面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度 面积

一级水

功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名

测站

名称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2

)

(km

) (km

2)

1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大沟

湾鄂

托克

前旗

开发

利用

大沟

湾鄂

托克

前旗

农业

用水

河 大沟湾 源头

大沟

湾村

大场

子村

33.

9 Ⅳ

农业

用水

大沟湾河在鄂

托克前旗境内,

属于监测空白

区,且水资源利

用率较高。经多

年数据统计和

野外实测勘察,

大沟湾河多用

于农业生产中,

现将此河段划

为农业用水区。

2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石嘴

山至

河口

镇南

鄂尔

多斯

毛不浪

沟杭锦

旗开发

利用区

毛不

浪沟

杭锦

旗农

业用

水区

毛不

浪沟

杭锦

旗开

发利

用区

毛不

浪沟

杭锦

旗工

业用

水区

毛不浪

霍吉

太沟

入口

隆茂营

(入黄

河前 5

公里)

图格

日格 73.2

73.

2 Ⅳ Ⅳ

工业

用水

③ ②③

毛不浪沟水功

能区范围内有

工业供水工程,

取水地点位于

毛不拉孔兑图

古日格水文站

下游 1 公里处。

应变更成工业

用水区。调整功

能区功能:由农

业用水区调整

为工业用水区,

依据文件杭水

字[2017]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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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7

附表 4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变更前水功能

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能

区 水

河流湖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水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后

水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起始

断面

终止断

代表

断面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度 面积

一级水

功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名

测站

名称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2

)

(km

) (km

2)

3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上

右岸

鄂尔

多斯

龙王沟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龙王

沟准

格尔

旗农

业用

水区

龙王

沟准

格尔

旗开

发利

用区

龙王

沟准

格尔

旗景

观娱

乐用

水区

河 龙王沟 源头

陈家沟

陈家

湾 源头

神华

准电

神华

准电 25.2

16.

7 Ⅳ Ⅴ 龙王

沟镇

区段

已建

成景

观河

道,

所以

此段

由农

业用

水区

调整

为景

观娱

乐用

水区

③ ⑤③ 1、调整功能区

功能:由农业用

水区调整为景

观娱乐用水区

和农业用水区,

依据文件准水

字[2017]38

号、准政办发

[2016]29 号;

2、调整功能区

长度:由原来

25.2km 调整为

景观娱乐用水

区 16.7km,农

业用水区

7.6km。 4

龙王

沟准

格尔

旗开

发利

用区

龙王

沟准

格尔

旗农

业用

水区

河 龙王沟 源头

陈家沟

陈家

神华

准电

陈家

沟门

陈家

湾 7.6 Ⅳ Ⅳ ③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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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8

附表 4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变更前水功能

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能

区 水

河流湖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水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后

水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起始

断面

终止断

代表

断面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度 面积

一级水

功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名

测站

名称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2

)

(km

) (km

2)

5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石嘴

山至

河口

镇南

鄂尔

多斯

西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西柳

沟达

拉特

旗农

业用

水区

西柳

沟达

拉特

旗开

发利

用区

西柳

沟达

拉特

旗饮

用水

源区

河 西柳沟

大路

西刘定

圪堵

龙头

拐水

文站

大路

小召

子东

柳塔

店 50.6 35.9 Ⅲ Ⅲ

西柳

沟已

划定

为水

源保

护范

围并

且向

东胜

区供

水,

故从

大路

壕至

小召

子东

队段

由农

业用

水区

调整

为饮

用水

源区

③ ①

1、调整功能区

功能:由农业用

水区调整为饮

用水源区,一方

面依据外调西

柳沟水源地处

库布齐沙漠腹

地,环境优美,

水质优良,为潜

水型地下水源

地。自 2005 年

底正式向东胜

区供水并且在

2011 年经内蒙

古自治区政府

批准,将西柳沟

水源地划定了

水源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 依据

文件内水政

[2006]38 号文

同意东胜区城

区供水工程西

柳沟作为补充

水源项目;2、

调整功能区长

度:据测量起始

断面至终止断

面长度由

50.6km 变更为

57.2km;3、调

整农业用水区

水质目标:依据

2016 年西柳沟

的现状水质为

Ⅳ类,将农业用

水区水质目标

由Ⅲ类调整为

Ⅳ类。

6

西柳

沟达

拉特

旗开

发利

用区

西柳

沟达

拉特

旗农

业用

水区

大路

西刘定

圪堵

龙头

拐水

文站

小召

子东

西刘

定圪

龙头

拐水

文站

21.3 Ⅲ Ⅳ ③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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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39

附表 4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变更前水功能

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能

区 水

河流湖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水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后

水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起始

断面

终止断

代表

断面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度 面积

一级水

功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名

测站

名称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2

)

(km

) (km

2)

7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石嘴

山至

河口

镇南

鄂尔

多斯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木哈

尔河

达拉

特旗

农业

用水

木哈

尔河

达拉

特旗

开发

利用

木哈

尔河

达拉

特旗

饮用

水源

区 黄

木哈尔

河(母

花河)

三眼

西三份

白泥

三眼

杨木

匠圪

杨木

匠圪

37.5 12.5 Ⅲ Ⅲ

木哈

尔河

上风

水梁

水源

地由

当地

政府

定,

供给

当地

居民

水,

故从

三眼

井至

杨木

匠圪

堵段

由农

业用

水区

调整

为饮

用水

源区

③ ①

1、调整功能区

功能:由农业用

水区调整为饮

用水源区,据外

业调查风水梁

水源地是由达

拉特旗政府划

定,一直供当地

居民用水。占地

面积二千多亩,

通过二十三公

里的给水管网

分别输送给两

个水厂;2、调

整终止断面名

称:将西三份子

改为东三份子,

据调查西山份

子距离河槽还

有 1 公里距离,

而东三份子刚

好位于河槽附

近,因此做相应

更改;3、调整

功能区长度:据

测量起始断面

至终止断面长

度由 37.5km 变

更为 36.2km。

8

木哈

尔河

达拉

特旗

开发

利用

木哈

尔河

达拉

特旗

农业

用水

三眼

西三份

白泥

杨木

匠圪

东三

份子

白泥

井 23.7 Ⅲ Ⅳ ③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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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0

附表 4 自治区级水功能区调整表

序号

水资

源一

级区

水资

源二

级区

水资

源三

级区

地级

行政

变更前水功能

区名称

变更后水功能

区 水

河流湖

原断面名称及经纬度 变更后断面名称及经

纬度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水质目

变更

后水

质目

标 区划

依据

原有

水功

能排

变更后

水功能

排序

变更理由

起始

断面

终止断

代表

断面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代表

断面 长度

度 面积

一级水

功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一级

水功

能区

二级

水功

能区

断面

名称

断面名

测站

名称

断面

名称

断面

名称

测站

名称 (km)

(km2

)

(km

) (km

2)

9 黄河

兰州

至河

口镇

石嘴

山至

河口

镇南

鄂尔

多斯

东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东柳

沟达

拉特

旗农

业用

水区

东柳

沟达

拉特

旗开

发利

用区

东柳

沟达

拉特

旗工

业用

水区

河 东柳沟

榆树

入黄河

河口

石拉

榆树

入黄

河河

石拉

塔 42.6 42.6 Ⅳ Ⅳ

东柳

沟上

有若

干工

业园

区,

主要

用于

工业

取水

③ ②③

1、调整功能区

功能:由农业用

水区调整为工

业用水区,据外

业踏勘东柳沟

流域有欣耀煤

碳工业园区,荣

通煤炭经销有

限公司吉格斯

太煤炭物流园

区等工业产业,

主要用于工业

取水。

10 黄河

河口

镇至

龙门

吴堡

以下

右岸

鄂尔

多斯

东乌兰

木伦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东乌

兰木

伦伊

金霍

洛旗

饮用

水源

东乌

兰木

伦河

伊金

霍洛

旗开

发利

用区

东乌

兰木

伦河

伊金

霍洛

旗工

业用

水区

东乌兰

木伦河 源头

入乌兰

木伦河

河口

王家

塔 源头

入乌

兰木

伦河

河口

王家

塔 20 20 Ⅲ Ⅳ ① ②③

1、调整水功能

区功能,将饮用

水源区调整为

工业用水区(现

主要用于工业

用水,供铜川汽

车博览园供

水),原来沙沙

圪台水厂由于

水量水质难以

保证,因此政府

要求此水厂退

出,依据文件鄂

尔多斯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集中式饮

用水源地保护

工作的通知{鄂

府发[2017]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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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1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1 G167-04

-2-0019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三

盛公农

业用水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阿拉

善盟、

鄂尔

多斯

市、巴

彦淖

尔市

黄河

三盛

公大

三盛

107°

02′

40°

19′ 54.6 Ⅲ

农业用水

2 G167-04

-2-0020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巴

彦卓尔

盟农业

用水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巴

彦淖

尔市

黄河

沙圪

堵渡

巴彦

高勒

107°

02′

40°

19′

198.

3 Ⅲ

农业用水

3 G167-04

-2-0021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乌

拉特前

旗排污

控制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巴

彦淖

尔市

黄河

三湖

河口

三湖

河口

108°

46′

40°

37′ 23.2 Ⅲ

排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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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2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4 G167-04

-2-0022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乌

拉特前

旗过渡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巴

彦淖

尔市

黄河

三应

河头

独贵

塔拉

108°

46′

26.88

40°

32′

54.30

26.7 Ⅲ 过渡区 没

5 G167-04

-2-0023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乌

拉特前

旗农业

用水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巴

彦淖

尔市、

包头

黄河

黑麻

淖渡

三岔

109°

36′

13.36

40°

33′

25.09

90.3 Ⅲ 农业用水

6 G167-04

-2-0024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昭君

坟饮

用、工

业用水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包

头市

黄河

西柳

沟入

昭君

109°

41′

40°

29′ 9.3 Ⅲ

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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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3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7 G167-04

-2-0025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昆都

仑排污

控制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包

头市

黄河

西

红旗

渔场

红旗

渔场

109°

50′

5.1″

40°

31′

48.04

12.1 排污控制

8 G167-04

-2-0026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昆都

仑过渡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包

头市

黄河

包神

铁路

画匠

109°

54′

40°

31′ 9.2 Ⅲ 过渡区

9 G167-04

-2-0027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包

头东河

饮用、

工业用

水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包

头市

黄河

东兴

火车

镫口 110°

10′

40°

33′ 39 Ⅲ

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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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4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10 G167-04

-2-0028

黄河内

蒙古开

发利用

黄河土

默特右

旗农业

用水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鄂尔

多斯

市、包

头市、

呼和

浩特

黄河

头道

拐水

文站

头道

111°

04′

40°

16′

113.

1 Ⅲ

农业用水

11 G167-04

-1-0010

黄河托

克托缓

冲区

河 黄河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

岸、石

嘴山至

河口镇

北岸、

河口镇

至龙门

左岸、

吴堡以

上右岸

鄂尔

多斯

市、呼

和浩

特市

黄河

喇嘛

喇嘛

111°

26′

39°

37′ 41 Ⅲ 缓冲区

12 G167-04

-1-0011

黄河万

家寨调

水水源

地保护

河 黄河

河口镇

至龙门

左岸、

吴堡以

上右岸

鄂尔

多斯

市、榆

林市、

忻州

黄河

天桥

大坝

万家

寨库

110°

25′

39°

34′ 73 Ⅲ

调水水源

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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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5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13 G167-04

-1-0040

都思兔

河鄂托

克旗保

留区

河 黄河

下河沿

至石嘴

鄂托

克旗

都思

兔河

敖伦

淖牧

敖伦

淖牧

107°

55′

56″

38°

58′

30″

34.4 Ⅳ 开发利用

程度低

14 G167-04

-2-0078

都思兔

河鄂托

克旗开

发利用

都思兔

河鄂托

克旗农

业用水

河 黄河

下河沿

至石嘴

鄂托

克旗

都思

兔河

陶斯

包乐

浩晓

107°

50′

32.5″

38°

56′

21.8″

123.

4 Ⅳ

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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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6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15 G167-04

-1-0042

都思兔

河蒙宁

缓冲区

河 黄河

下河沿

至石嘴

乌海

都思

兔河

入黄

陶乌

107°

01′

05″

39°

02′

23.0″

8.0 Ⅲ

陶乌桥该

点坐标显

示为乌海

与宁夏的

交界处,

故陶乌桥

考核断面

应在乌海

16 G167-04

-1-0057

龙王沟

准格尔

旗缓冲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龙王

入黄

小沙

111°

23′

39°

49′ 9.8 Ⅳ

内蒙与陕

西界河,

调整功能

区长度

17 G167-04

-1-0058

黑岱沟

准格尔

旗缓冲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黑岱

入黄

黑岱

111°

16′

20.3″

39°

43′

24.7″

30.0 Ⅳ 缓冲区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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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7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18 G167-04

-1-0060

皇甫川

准格尔

旗源头

水保护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皇甫

沙圪

堵镇

沙圪

堵镇

110°

51′

26.9″

39°

38′

45.0″

48.0 Ⅲ

沿革 2005

年原沙圪

堵镇、纳

林镇、长

滩乡部分

区域合并

为新的沙

圪堵镇,

故将纳林

改为沙圪

堵镇

19 G167-04

-2-0089

皇甫川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皇甫川

准格尔

旗农业

用水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皇甫

郭家

沙圪

堵水

文站

110°

52′

45″

39°

38′

27.0″

29.0 Ⅳ

沿革 2005

年原沙圪

堵镇、纳

林镇、长

滩乡部分

区域合并

为新的沙

圪堵镇,

故将纳林

改为沙圪

堵镇

20 G167-04

-1-0062

皇甫川

蒙陕缓

冲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皇甫

前坪 古城

110°

59′

0.9″

39°

30′

55.9″

16.0 Ⅲ 省界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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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8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21 G167-04

-1-0065

孤山川

蒙陕源

头水保

护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孤山

庙沟

羊市

110°

37′

48″

39°

20′

26″

31.8 Ⅲ 羊市塔经

纬度错误

22 G167-04

-1-0076

㹀牛川

蒙陕缓

冲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㹀牛

杨旺

贾家

110°

22′

20.5″

39°

19′

5.1″

15.3 Ⅲ 省界缓冲

23 G167-04

-1-0071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源

头水保

护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伊金

霍洛

窟野

乌兰

木伦

水库

坝址

马王

庙水

文站

109°

41′

13″

39°

38′

31″

39.0 Ⅲ 源头水保

24 G167-04

-2-0090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景

观娱乐

用水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伊金

霍洛

窟野

景观

河 5

号桥

乌兰

木伦

水库

坝址

109°

44′

25.5″

39°

36′

5.6″

11.6 Ⅴ

窟野河伊

金霍洛旗

段已建成

景观河

道,所以

此段由工

业用水区

调整为景

观娱乐用

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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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49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25 G167-04

-2-0091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工

业用水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伊金

霍洛

窟野

河 5

高家

高家

110°

00′

20.5″

39°

31′

28.3″

19.6 Ⅳ 工业用水

26 G167-04

-2-0093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窟野河

伊金霍

洛旗过

渡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伊金

霍洛

窟野

乌兰

木伦

乌兰

木伦

110°

06′

42.9″

39°

26′

15″

10.0 Ⅲ 饮用水源

27 G167-04

-1-0073

窟野河

蒙陕缓

冲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上右岸

伊金

霍洛

窟野

大柳

石圪

台、

大柳

110°

07′

39°

26′ 18.0 Ⅲ

省界缓冲

28 G167-04

-1-0085

无定河

陕蒙缓

冲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无定

大沟

金鸡

沙水

48.4 Ⅲ 省界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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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0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29 G167-04

-2-0098

无定河

巴图湾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鄂托克

前旗农

业用水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鄂托

克前

无定

鄂托

克前

旗乌

审旗

交界

大沟

湾水

108°

29′

12.2″

37°

42′

26.5″

5.3 Ⅳ

无定河此

河段为鄂

托克前旗

城川镇大

沟湾无定

河段,将

此段修正

为无定河

鄂托克前

旗农业用

水区。

30 G167-04

-2-0099

无定河

巴图湾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乌审旗

农业用

水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无定

巴图

湾水

库入

巴图

湾水

库入

108°

38′

53.4″

37°

53′

27.7″

48.8 Ⅳ 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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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1

附表 5 鄂尔多斯国家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域 水系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据 备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31 G167-04

-2-0100

无定河

巴图湾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乌审旗

工业用

水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无定

巴图

湾坝

巴图

湾水

库坝

108°

47′

45″

37°

58′

41″

19.3 Ⅲ 调整功能

区长度

32 G167-04

-1-0086

无定河

蒙陕蒙

缓冲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无定

蘑菇

巴图

湾、

蘑菇

108°

52′

30.9″

37°

59′

37.3″

15.8 Ⅲ 省界缓冲

33 G167-04

-2-0101

无定河

乌审旗

开发利

用区

无定河

乌审旗

农业用

水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无定

张冯

张冯

109°

00′

4.9″

38°

01′

26.8″

10.0 Ⅲ 农业用水

34 G167-04

-1-0088

无定河

蒙陕缓

冲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无定

雷龙

大草

109°

00′

4.10″

38°

01′

26.9″

10.0 Ⅲ 省界缓冲

35 G167-04

-1-0091

海流兔

河蒙陕

保留区

河 黄河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海流

兔河

入无

定河

海流

兔河

出省

109°

00′

29″

38°

21′

40″

120.

9 Ⅲ

开发利用

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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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2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36 NM246-04-

2-0031

毛不浪

沟杭锦

旗开发

利用区

毛不浪

沟杭锦

旗工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杭锦

毛不

浪沟

霍吉

太沟

入口

隆茂

(入

黄河

前 5

里)

图格

日格

108°

52′

23″

40°

18′

15.0″

73.2 Ⅳ 工业用

水区

37 NM246-04-

2-0032

卜尔色

太沟达

拉特旗

开发利

用区

卜尔色

太沟达

拉特旗

农业用

水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卜尔

色太

库计

沟入

乌兰

水库

坝址

乌兰

水库

坝址

109°

15′

51.4″

40°

24′

53.9″

47.1 Ⅳ 农业用

水区

38 NM246-04-

2-0033

黑赖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黑赖沟

达拉特

旗农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黑赖

哈拉

汗沟

入口

右头

(入

黄河

前 5

里)

东方

109°

27′

55.2″

40°

27′

23.4″

65.9 Ⅳ

据实地

了解终

止断面

名称石

头应改

为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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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3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39 NM246-04-

2-0034

西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西柳沟

达拉特

旗饮用

水源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西柳

大路

小召

子东

柳塔

109°

47′

34.0″

40°

15′

54.7″

35.9 Ⅲ

西柳沟

已划定

为水源

保护范

围并且

向东胜

区供水,

故从大

路壕至

小召子

东队段

由农业

用水区

调整为

饮用水

源区

40 NM246-04-

2-0035

西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西柳沟

达拉特

旗农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西柳

小召

子东

西刘

定圪

龙头

拐水

文站

109°

47′

00″

40°

18′

00″

21.3 Ⅳ 农业用

水区

41 NM246-04-

2-0036

罕台川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罕台川

达拉特

旗饮用

水源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罕台

纳林

沟门

水泉

子坝

响沙

109°

57′

11″

40°

14′

56.0″

41.7 Ⅲ 饮用水

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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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4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42 NM246-04-

2-0037

哈什拉

川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哈什拉

川达拉

特旗农

业用水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哈什

拉川

刘家

圪台

新民

黑土

110°

18′

56.2″

40°

18′

8.0″

21.2 Ⅳ 农业用

水区

43 NM246-04-

2-0038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饮

用水源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木哈

尔河

三眼

杨木

匠圪

杨木

匠圪

110°

21′

58.2″

40°

12′

58.7″

12.5 Ⅲ

木哈尔

河上风

水梁水

源地由

当地政

府划定,

供给当

地居民

用水,故

从三眼

井至杨

木匠圪

堵段由

农业用

水区调

整为饮

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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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5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44 NM246-04-

2-0039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木哈尔

河达拉

特旗农

业用水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木哈

尔河

杨木

匠圪

东三

份子

白泥

110°

20′

46.7″

40°

23′

30.5″

23.7 Ⅳ 农业用

水区

45 NM246-04-

2-0040

东柳沟

达拉特

旗开发

利用区

东柳沟

达拉特

旗工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东柳

榆树

入黄

河河

石拉

110°

33′

36.2″

40°

20′

1.0″

42.6 Ⅳ

东柳沟

上有若

干工业

园区,主

要用于

工业取

水,故由

农业用

水区调

整为工

业用水

区,

46 NM246-04-

2-0041

呼斯太

沟达拉

特旗开

发利用

呼斯太

沟达拉

特旗农

业用水

黄河 黄

石嘴山

至河口

镇南岸

达拉

特旗

呼斯

太沟

公益

入黄

河河

呼斯

110°

41′

44″

40°

11′

4.0″

57.6 Ⅳ 农业用

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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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6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47 NM246-04-

2-0042

大沟准

格尔旗

开发利

用区

大沟准

格尔旗

农业用

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大沟

孔兑

沟入

大沟

大沟

111°

13′

38.9″

40°

09′

46.9″

21.3 Ⅳ 农业用

水区

48 NM246-04-

2-0043

龙王沟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龙王沟

准格尔

旗景观

娱乐用

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龙王

沟 源头

神华

准电

神华

准电

111°

15′

0.9″

39°

51′

1.9″

16.7 Ⅴ

龙王沟

镇区段

已建成

景观河

道,所以

此段由

农业用

水区调

整为景

观娱乐

用水区

49 NM246-04-

2-0044

龙王沟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龙王沟

准格尔

旗农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龙王

神华

准电

陈家

沟门

陈家

111°

17′

51.7″

39°

49′

42.2″

7.6 Ⅳ 农业用

水区

50 NM246-04-

2-0045

黑岱沟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黑岱沟

准格尔

旗工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黑岱

沟 源头

李家

圪堵 西城

111°

16′

20.3″

39°

43′

24.7″

22.4 Ⅲ 工业用

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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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7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51 NM246-04-

2-0046

十里长

川准格

尔旗开

发利用

十里长

川准格

尔旗农

业用水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十里

长川 源头 长滩 长滩

111°

09′

50.4″

39°

36′

27.1″

55.7 Ⅳ 农业用

水区

52 NM246-04-

1-0015

十里长

川蒙陕

缓冲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十里

长川 长滩

入纳

林川

碾子

111°

08′

54.0″

39°

34′

00″

25.7 Ⅳ 省界缓

冲区

53 NM246-04-

2-0047

清水川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清水川

准格尔

旗农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清水

川 源头

五字

五字

110°

46′

19″

39°

28′

14.5″

23.6 Ⅲ 农业用

水区

54 NM246-04-

1-0016

清水川

蒙陕缓

冲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清水

五字

省区

交界

赵家

圪堵

110°

49′

35.9″

39°

26′

39.6″

8.0 Ⅲ 没

55 NM246-04-

1-0017

㹀牛川

准格尔

旗源头

水保护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㹀牛

川 源头

头道

头道

110°

29′

7.6″

39°

32′

54.8″

41.6 Ⅲ 源头水

保护

56 NM246-04-

2-0048

㹀牛川

准格尔

旗开发

利用区

㹀牛川

准格尔

旗工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准格

尔旗

㹀牛

头道

柳 新庙 新庙

110°

23′

28.5″

39°

22′

51.6″

21.7 Ⅳ 工业用

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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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表

158

附表 6 鄂尔多斯自治区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序号 编码

一级水

功能区

名称

二级水

功能区

名称

流域 水

水资源

三级区

行政

(旗、

县、

市、

区)

河流

(湖

库)

范围 水质代表断面

长度

(km)

区划依

注 起始

断面

终止

断面

断面

名称 东经 北纬

57 NM246-04-

2-0049

东乌兰

木伦河

伊金霍

洛旗开

发利用

东乌兰

木伦伊

金霍洛

旗工业

用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上右岸

伊金

霍洛

东乌

兰木

伦河

源头

入乌

兰木

伦河

河口

王家

110°

00′

58.0″

39°

33′

38″

45.0 Ⅳ 饮用水

源区

58 NM246-04-

2-0050

大沟湾

鄂托克

前旗开

发利用

大沟湾

鄂托克

前旗农

业用水

黄河 黄

吴堡以

下右岸

鄂托

克前

大沟

湾河 源头

大沟

湾村

大场

子村

108°

28′

3.3″

37°

42′

26.3″

33.9 Ⅳ

大沟湾

河多用

于农业

生产,故

将此河

段划为

农业用

水区。

59 NM246-04-

1-0018

纳林河

乌审旗

源头水

保护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纳林

呼和

芒哈

苏利

图芒

苏利

图芒

108°

40′

26.2″

38°

16′

55.3″

10.0 Ⅲ 源头水

保护

60 NM246-04-

2-0051

纳林河

乌审旗

开发利

用区

纳林河

乌审旗

工业用

水区

黄河 黄

吴堡以

下右岸

乌审

纳林

苏利

图芒

大草

大草

109°

02′

41.3″

38°

01′

19.5″

49.7 Ⅳ 工业用

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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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159

附 录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 8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

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

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

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

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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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160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

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

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

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

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

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

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

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

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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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161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

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

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

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

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

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

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

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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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162

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

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

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

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

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

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

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

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

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

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

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

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

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

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

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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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163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

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

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

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

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

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

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

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

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

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

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

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

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

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

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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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164

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

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

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

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

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

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

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

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

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

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

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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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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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

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

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

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

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

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

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

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

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

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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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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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

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

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

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

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

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

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

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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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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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

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

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

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

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

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

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

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

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

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

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

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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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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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

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

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

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

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

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

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

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

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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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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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

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

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

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

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

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

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

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

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

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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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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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

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

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

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

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

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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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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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

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

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

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

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

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

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

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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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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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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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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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 5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 5月

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 2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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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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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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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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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

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

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

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

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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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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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

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

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

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

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

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

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

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

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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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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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

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

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

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

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

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

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

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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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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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

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

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

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

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

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

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

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

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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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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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

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

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

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

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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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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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

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

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

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

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

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

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

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

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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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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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

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

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

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

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

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

力。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

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

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

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

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

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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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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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

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

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

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

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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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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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

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

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

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

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

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

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

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

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

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

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

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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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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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

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

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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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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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

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

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

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

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

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

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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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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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

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

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

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

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

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

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

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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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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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

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

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

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

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

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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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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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

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

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

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

测数据。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

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

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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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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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

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

的污染物。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 2008年 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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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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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1 年 4月 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 5月 27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

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农

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

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

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

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投入, 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

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

和个人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第六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

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

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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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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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河、辽河、 嫩江内蒙古段重要一级支流及自治区重要湖泊的综合规划,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综合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江河、 湖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

制,分别经江河、湖泊 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由江河、湖泊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的编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

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

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区域规划和水

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内跨行政区域 的江河径流调蓄计划、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

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后编

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调蓄功能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

配方案蓄水和泄水。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并兼顾农业、

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

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城市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实现污水处理再

利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

程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

条件,提供安全、洁净的 生活饮用水。

第十一条 牧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兼顾饲草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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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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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水,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增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能力。

牧区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牧区水利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第十二条 从事钻凿供排水井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并按照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

第十三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

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

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 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

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水资源费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

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建设项目立项和办理取水许可的技

术依据。未提交取水许可 (预)申请的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按

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

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再办理申 请取水许可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

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水量、地点和用途

取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用水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取用水量测定数据等

有关资料。取用水单位 和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七条 鼓励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改革

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并依法逐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

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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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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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开采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开采总量、

井点布局和取水层次的 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的发生。造成地下水超采 、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和

处理回用的污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疏干排水区域。建设或者生产单

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

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

偿 。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

证,并按照确定的开采限量和节水方案开采。地热水资源利用后符合回灌标准的

应当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

失,改善生 态环境。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弃倒垃圾和其他污染水源的

物品。

第二十三条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自

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

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 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照排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和农

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水、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

库等水域。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

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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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二十六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

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按照自治区

有关规定划定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不得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

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水政策,编制

节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投入专项资金,从水资源费

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节水管理专项资金。

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或者 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节水技术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区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

经济技术条件、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报

上一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

行业用水定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用水定额根据节水技

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禁止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

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量。城镇供水企

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和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加强供

水管网的管理与技术改造,防止输水过程中的漏失。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

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和用水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发展节水型农

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工业企业应当通过节水技术改造,发展节水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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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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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严格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及设备。服

务业全面实行计划用水,推广节水设施、设备。鼓励营业性洗车场(点)使用符合

国家标准的再生水。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

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已经

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

更换改造城镇公共与民用建筑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设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用水企业水平衡测试制度。主要用水企业要定期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其测试报告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六条 规划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同时安排

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纠纷时,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

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

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实施有关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

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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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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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

(六)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

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

手续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五)不按照径流调蓄计划或者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或者泄水的;

(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4年 8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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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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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 年 4月 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

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

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

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

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

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

域。

第四条 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

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

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

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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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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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类别。

第五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盟市、

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划定的水功能一级区划基础上,会同自

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水功能二级区和

未列入国家区划的水功能区进行区划划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

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在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

中应当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

第八条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

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盟市

提出调整建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报

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功能区划调整主要包括:长度的调整、功能排序调整、功能的种类增减、

功能区新设、功能区目标水质调整等。

第九条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江河湖库,按其汇入已划分水功能区的江河湖库管

理目标进行管理与保护。如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江河湖库的现状水质好于汇入水功

能区的现状水质,其管理和保护目标按照现状水质类别执行。

第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告,并在水功能区设立相应标志。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以及跨盟市水功能区的标志,

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其他水功能区标志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标志式样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所需经费在同级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水功能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区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

控制影响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新增取用水,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

关的工程项目,禁止新增、扩建入河排污口。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

围缩减和功能调整。

保留区应当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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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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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

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

缓冲区应当按照综合协调、严格管控的原则,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和下游水功能区对目标水质的要求,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在缓冲区内进行开发

利用活动,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缓冲区应当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

设置,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

开发利用区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按照二级区分类执行相应水质标准,并不

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划定的水功能二级区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应当按照水质要求最高

的功能进行管理。

在饮用水源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限期拆

除。

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用水区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

不得新建排污口。对在上述水域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

过渡区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禁止新设入河排污

口和新增入河排污量。

第十三条 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浓盐水、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含病原体污水。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船只、容器。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上述物资。

第十五条 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严禁新建下列项目:

(一)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的项目;

(二)生物发酵、放射性、炼油、炼焦、漂染、电镀、冶炼、制革、化学制

纸浆、拆船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项目;

(三)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材料的项目;

(四)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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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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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十六条 在水功能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

配备油水分离器或容器等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港务

监督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

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防溢漏

措施。

第十七条 在水功能区沿岸新建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

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现有港口、码头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

限期补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申请或者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

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

施。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负责核定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

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分阶段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红

线,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分阶段目标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

监测规划与年度监测实施计划,主要包括站点的布设与建设、监测频次与监测因

子的确定、固定实验室与移动实验室能力建设、自动监测站建设、信息系统建设、

队伍建设等,逐步建成“常规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机动巡测相结

合、定时监测与实时监测相结合,加强应急监督性监测,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化管

理”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

测规划与年度监测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要水功能区、跨盟市水功能区、

省级省界水功能区监测;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水功能区监测

工作。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盟市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支流入河口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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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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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工作;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旗县(市、区)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支

流入河口的监测工作;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入河

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

功能区划要求,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除流域委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

管理工作。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抽查。

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登记、排查、日常

监测和监督,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

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

入河排污口的单位进行排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

检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抽查。

在水功能区内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限期向旗县(市、区)水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并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测

与评价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监测与评价结果的定期交换和共享。

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 5 日前向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 10日前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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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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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上月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监测资料。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 20日前印发上月全区水功能区质量月报。下一年

度 1月底前印发全区水功能区质量年报。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的水功能区和入河排

污口水质状况,如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排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

达到目标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

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等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功能区管理考核制度。

水功能区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水

质达标率、限排指标等。

水功能区水质低于目标水质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核定并排查区域内

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依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

考核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迟报、瞒报、谎报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监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监管、执法、整治不到位的旗县(市、区)、盟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

区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做好突发水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对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

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对于瞒报、漏报、迟报水污染事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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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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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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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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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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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

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

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

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

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

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

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

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

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

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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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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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

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

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

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

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

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

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

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

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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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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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

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凭证。

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

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

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

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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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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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

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

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

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

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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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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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

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

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

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

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

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

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

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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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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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

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

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

域。

第三条 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

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

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

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

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

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

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

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

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

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

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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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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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

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第七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

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

执行。

第八条 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

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

的涉水活动。

第九条 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保留区应当控制

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的活动。

第十条 缓冲区是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衔接内河功能

区与海洋功能区、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缓冲区应当严格管

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省界缓冲区内从事可能

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流域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

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

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

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已经提供

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证饮用水水

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

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是为满

足农业灌溉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和

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

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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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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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渔业用水区是为保护水生生物养殖需求划定的水域。渔业用水区应

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

冬场、索饵场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

繁殖有严重影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

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第十五条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

的水域。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第十六条 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

域。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

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第十七条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

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

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

制区。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

区划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

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水功

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实施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活动,

有关单位在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河道

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防洪评价报告等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中,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论证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提出预防、

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应当与取水口设置、

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其他活动一并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前款所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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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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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水功能

区保护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

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

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

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提出流域入河

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

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

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二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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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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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

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

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并及时纳入国家水资

源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

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

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

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的标

识由流域管理机构设立,其他水功能区的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设立。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

测和评价,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对含

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

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实施日常监测评价,对其他水功能区

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有关

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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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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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机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信息、入河排

污口与污染源排污量等相关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监测,负责含有省界断

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出具同

意文件的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并对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

测,定期统计辖区内入河排污量、废污水量和减排量,监测和统计结果应当及时

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管

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巡查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

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

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

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

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和评价结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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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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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

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

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

源〔2003〕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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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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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 3月 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 4月 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令第 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

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

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

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

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

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

水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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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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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

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

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

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表;

(五)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

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

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

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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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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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

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

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

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 10日内,将取水情

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

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

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

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

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

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

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

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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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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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的;

(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

(四) 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 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 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 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 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 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 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 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

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

目。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

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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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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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

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

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 20日内,对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

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

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

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

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

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

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

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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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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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

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 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

情形除外);

(二)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 2 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 2 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

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 1月 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

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

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

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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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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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

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 1月 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

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

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 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

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

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

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

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

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

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

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

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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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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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

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

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

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

水量:

(一) 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 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

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

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

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

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

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 2 月

25 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

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 4月 15日

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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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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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

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 年 6 月 9 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

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 4号)、1996年 7月 2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

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6 号)以及 1995 年 12 月 23 日水利部发布并

经 1997年 12月 23 日水利部修正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

号、水政资[1997]5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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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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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

通知

(2013年 1 月 2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3〕2号)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

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

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

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

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

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

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 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 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 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

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 2 至 5 年上半

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

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 3 月底前报送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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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 附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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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

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

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

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部在每年 6 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

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

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

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

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

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

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

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