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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使用者問題之探討
(本文將刊登於台灣社會福利學刊 2009 年 7 卷 2 期)
邱大昕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收稿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接受刊登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本文初稿曾於 2008 年 5 月 24 日發表於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年會暨「新世紀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與創新:跨時變遷與跨國比較」國際學術研討會。後來大幅修改與增補之資料,主要來自國科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無障礙環境的社會學分析] (97-2410-H-037-002-MY2)。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者給本文的肯定與修改意見,在此致上最誠摯之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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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無障礙環境的理念來到台灣後就一直被當作工程技術問題來處理,幾乎所有
的討論都是圍繞在技術法規上。到底什麼是無障礙環境?為什麼要建構無障礙環
境?無障礙環境是為誰設計?誰是最可能的使用者?如何知道他/她們的需求、
感受、想望與使用方式?而誰又真正能代表他/她們?理想的無障礙環境的目標
到底是什麼?這些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基本且重要問題,卻很少被仔細檢視
與討論。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本文首先討論無障礙環境的理論與思考背景,檢視
各個理論模式可能的貢獻與限制。接著檢視無障礙環境推動過程中使用者的問
題,以瞭解是什麼樣的使用者想像在影響台灣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最後則將討論
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核心概念,以釐清這些概念與身心障礙者之間的關係。
關鍵字:無障礙環境、通用設計、身心障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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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無障礙環境的理念來到台灣後就一直被當作工程技術問題來處理,幾乎所有
的焦點都是圍繞在技術法規上。在執行層面上,新舊建物設置無障礙設備設施的
工作,交由工務單位來負責審查設計施工。在學術領域裡,無障礙相關文獻的內
容幾乎都只是在介紹無障礙環境相關規定與技術規則。然而,許多基本而重要的
問題其實是值得被加以仔細檢視與討論,比方為什麼要建構無障礙環境?無障礙
環境該為誰設計?誰是最可能的使用者?如何知道他/她們的需求、感受、想望
與使用方式?而誰又真正能代表他/她們?無障礙環境的設計者和勘檢者,以及
營建人員對身心障礙者的想像是什麼?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所代表又是什麼樣的
身心障礙者?理想的無障礙環境究竟是什麼?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到底希望達到
什麼樣的目標?這個理想的無障礙環境應該才能達成?
為了對這些問題有進一步的思考,本文首先討論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概念與思
考背景,並檢視各個理論基礎的貢獻與限制。其次,本文將討論無障礙環境的參
與者對使用者的想像,藉以瞭解是什麼樣的想像機制在影響台灣無障礙環境的建
構。最後本文將討論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幾個核心概念,我們將會發現這些
耳熟能詳的概念其實比想像的複雜許多。本研究以文獻檔案與論述分析為主要的
研究方法,使用資料包括無障礙技術手冊與法規、訪談資料(無障礙環境設計規
劃委員、無障礙環境勘檢委員、身心障礙團體成員)。此外,筆者曾參加過無障
礙勘檢人員培訓研習、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法規說明會及相關座談,並實地觀察
無障礙環境與設施,以瞭解並探討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貳、理論基礎與運用限制
台灣的無障礙相關文獻多將其背後理念歸諸於北歐的「正常化原則」,很少
提到在身心障礙研究領域中影響深遠的「身心障礙社會模式」,更不曾引用西方
有關「空間與社會」的文獻或有關權力的討論。整個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其實是在
缺乏理論支持與引導下進行,推動過程幾乎就是在直接引進和訂定規範,然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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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的脈絡中嘗試錯誤摸索前進。這個現象不僅在台灣如此,在西方的無障礙建
構過程中也多是如此。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無障礙環境的構想,基本上是由身心
障礙運動所推動,而不是由身心障礙研究或理論發展得到的結果。為了釐清無障
礙環境背後的理念,本節將討論無障礙環境建構相關的理論模式與架構,並檢視
各個理論模式可能的貢獻與限制。
一、正常化原則
台灣關於「無障礙環境」歷史沿革的討論,多認為無障礙環境的想法最早來
自 1950 年代末期瑞典人 Bengt Nirje、Karl Grunewald、Lennart Wessman 與丹麥
人 Niels E. Bank-Mikkelsen 的「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李明洋、
江宗祐、林嘉齊 1997;林宏熾 2001;曾思瑜 1996a、2003)。「正常化原則」認
為智能障礙者行為發展上所出現的許多問題,並非智能障礙者本身缺陷的必然結
果,而是收容機構中資源的匱乏所造成。因此 Nirje 等人主張,如果智能障礙者
能在正常的生活環境中長大,他們所會出現的行為問題就會大為減少。社會應該
儘可能讓智能障礙者過著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生活,讓智能障礙者回歸主流社
會 。 因 此 , 後 來 北 歐 諸 國 國 家 推 動 智 障 者 的 「 去 機 構 教 養 化 」
(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希望逐步讓智障者搬
到社區生活,達成社會融合(inclusion in society)的目標(周月清,2005)。然
而「正常化原則」是要將智障者各種要求標準與使用設施「正常化」,讓智能障
礙者能夠使用一般人所使用的「正常」設備與設施,而不是改造社會環境來達到
目標。因此,正常化原則與後來的無障礙環境都主張社會融合,但兩者的內涵其
實很不一樣。
二、身心障礙社會模式
英國的 Michael Oliver 在 1980 年代所提出的「身心障礙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其實比較能支持「無障礙環境」理念的建構。社會模式強調
「損傷」(impairment)與「障礙」(disability)的相對性與社會脈絡的重要性,
並藉由揭露身心障礙的「非生物決定」與「社會建構」的面向,來凸顯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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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種社會壓迫的形式(Morris 1993;Silvers 1995)。社會模式強調物質層面
的社會結構障礙(socio-structural barriers),把身心障礙視為社會排除或壓迫,而
非個人身體上的障礙。所謂的身心障礙是「致障環境」(disabling environment)
所造成,而不是個人損傷(impairment)或缺陷(deficiency)的必然結果。既然
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問題是社會環境所造成,當然要改變的是社會環境,而不是
要求身心障礙者改變他們自己,去迎合所謂「正常人」的標準。無障礙環境的推
動就是為了挑戰既有的空間秩序,打破原有正常身體的霸權關係,以維持空間使
用的公平性。從社會模式的角度來看,「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不只是讓生活環境
沒有障礙,而是讓我們的社會不再有「障礙者」的存在(Finkelstein, 1980)。
然而,社會排除與壓迫固然是全體身心障礙者共同的經歷,可是「障礙」的
具體形式卻與障礙者本身的「損傷」密切相關。無障礙環境的建構真正要對抗的
是形體化(embodied)的壓迫,而非只是抽象的壓迫。社會模式將「損傷」與「障
礙」所做的區隔,雖有助於空間的批判與改造,卻會導致忽略不同障別的需求及
個體間的差異。因此在無障礙環境的建構過中,似乎不可避免必須重新回到個體
的損傷來討論。此外,身心障礙的社會建構論者經常強調障礙經驗與個人所扮演
的社會角色有關,性別、年齡、種族等的差異經驗應該納入考量(Thomas,
1999:24-5)。不同障別、不同障礙程度、不同社經背景的身心障礙者,對無障礙
設施有不同的需求和特質。不過,過度的強調主觀經驗若淪為無限碎裂切割的個
體差異,恐怕又會回歸到個人的醫療模式,使得空間改造與公領域介入變得更加
困難。
三、空間與社會
許多關於空間的研究都指出,建築物與公共空間並不是價值中立的存在,而
是不同社會利益與價值衝突的結果(Castells,1983;Freund and Martin,2004;Wright
and Rabinow,1982)。擁有權力去界定環境的人,他們的偏好、價值和操作程序不
僅具有支配性,還會讓大多數人不加懷疑的接受他們所創造的世界秩序。許多建
築物或空間設計是被刻意用來減少人們的互動,例如美國紐約的長島(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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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nd)有兩百多座設計特別低的高架橋,這些高架橋扮演了偏袒使用汽車的中
上階層的白人,讓他們可以自由通行。而以公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窮人和黑人,
就難以高架橋外的公園及海灘等遊樂設施(Winner,1986b)。空間的特殊呈現方
式引導了空間的實踐,將人群與活動指派到不同的空間,有效達到身體階層(性
別、種族、身心障礙等)秩序的建立與維持(Harvey,1990)。
台灣的建築物也有許多類似的設計隔離(design apartheid),比方官方建築或
公家單位正門口前設了又長又高的樓梯,藉以提高本身的權威與地位。台灣廟宇
前也有類似設計,無障礙坡道的設置被認為是破壞風水。這類建築都是為了感官
與四肢健全的「正常人」設計,不符「正常」者則是對現有秩序的威脅,對他者
的排除讓自我保持一種對外在世界的控制感。許多社區公園的告示牌上,都會標
明精神疾病者等不得進入之類的警語。特殊學校、養護機構和庇護工廠等,其實
是被用來降低「障礙者」與「非障礙者」間接觸時的緊張和尷尬。這些為了維持
差異而建構出來的空間劃界,一旦形成後反過來支持並加深既有的社會距離。因
此,公共建築物缺乏可親近性並非某人有意造成或無意的疏忽,而是整個社會有
意在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間建立宰制位階(hierarchy of dominance)的結
果(Hahn,1993)。
如果障礙不在建築本身而在背後的壓迫結構,這樣無障礙空間的立法與推動
到底對身心障礙者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資本主義社會重視生產力、效率與競
爭,不能符合資本生產效率的人便被排除在社會參與之外。即使所有的障礙都可
以移除,身心障礙者仍可能繼續處於窮困的不利地位。美國被視為世界上無障礙
環境執行最徹底的國家,其人權相關立法也最為完備,可是美國的身心障礙者仍
停留在貧困之中,絕大部分仍找不到工作1,其視障者的就業率甚至低於台灣2。
不過,即使無障礙環境的建構無法達成身心障礙者完全的社會參與,它的象徵意
1 根據美國 2000 年的人口普查資料,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率為 27.6%,相較於非身心障礙者的78.6%有很大的落差。 2 以視覺障礙者而言,根據視障聯盟蔡再相副秘書長的調查,台灣的視障者就業比例約為 40%,而美國只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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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仍是非常大的。由於環境障礙的問題顯而易見且說服力強,因此無障礙環境的
立法與推動是有助於社會大眾正視身心障礙者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問題。
参、使用者的想像與建構
過去建築物或空間設計對使用者的想像是建立在「正常身體」的想像,而現
在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則需建立在「正常身體」之外的想像上。無障礙環境該為誰
設計?誰是最可能的使用者?如何知道他/她們的需求、感受、想望與使用方式?
而誰又真正能代表他/她們?從無障礙環境規範的制定、到實際的設計與施工、
再到完工後的勘檢,各個階段不同參與者對身心障礙者會有不同的想像。最後對
「使用者」的想像其實並非靜態的知識或客觀實體,而是在過程中由不同的社會
群體中生產、支持與發展出來的社會建構。
2007 年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專家學者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共同研擬出新版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作為業者興建無障礙設施之參考依據,參與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審查委員 23 位委員中,專家學者有 14 位(其中有 1 位與輔
具有關,1 位與復建有關,其餘 12 位都與建築或設計有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有 9 位(其中肢障團體 5 位,視障 2 位,聽障 1 位,及 1 位殘盟代表)。當設計
規範付諸實行時,建築師、業主、營建人員等會有另外的使用者想像。對第一線
的施工者而言,法規或理論知識通常都不足以應付實際的狀況(Vincenti,1990)。
因此工程人員按照自己對「無障礙環境」的瞭解,以及工地現場條件去創造所需
要的知識,來決定如何設置無障礙設施。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級無障礙環境勘檢小組,在無障礙環境推動過程中扮演
重要的監督角色。這類督導小組通常是由主管單位、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者團體
代表等共同組成,負責實地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無障礙業務相關清查及改善工
作,以貫徹執行成效。以 2007 年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成員為例,除召
集人、共同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外,25 位委員中身心障礙團體委員有 10 位(其中
視障 1 位、脊髓損傷 2 位)。另外,各縣市政府也設有「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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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負責新舊建物之無障礙設施檢查。以高雄市為
例,工務局主要負責舊建物,新建物才由審查小組負責。不過有些重大工程(如
高鐵、捷運等)之使用執造不需工務局核准,這時工務局仍會委請審查小組代為
勘檢。學校部分新建物由勘檢小組負責,舊建物則委託台灣無障礙科技協會。高
雄市的審查小組的主要成員包括,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通常是視障、肢障、聽障
各一人)、建築師、土木工程師、政府部門代表所組成。從規範制定、設計施工,
再到勘檢驗收,參與其中的成員相當多。以下將這些參與者分為四大類來討論他
們對使用者的想像,這四大類分別是「中心國的想像」、「實務界的想像」、「學術
界的想像」和「障礙團體的想像」。
一、中心國的想像
目前國內相關單位團體先後提出的無障礙設計手冊與參考資料,多是直接從
美日等國所引進相關規範(黃耀榮,2006)。早期台灣的無障礙設計規範主要參
考日本標準,比方台灣第一本關於無障礙環境規劃的中文書籍「適應殘障者之環
境規劃」,原為日本建築學會與日本健康環境體系硏究會所著,由留日建築師李
政隆(1986)編譯介紹到台灣,很長一段時間成為國內無障礙營造者來設計與施
工時主要參考書籍。營建署委託某學術單位研究的「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
所殘障者使用設施設備規範」研究案,期末報告全部抄襲自日本某縣的研究報
告,連圖例都沒修改(陳淑珍,2003)。後來留美歸國的建築師漸增,營建雜誌
社於 2001 年發行了留美的田蒙潔、劉王賓所撰寫的「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
之後,後來成為台灣無障礙環境建構的「聖經」。其它許多相關研究也都參考美
國與日本相關規範來制定3。
內政部營建署新近公布預定於 2008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則是同時參考美日兩國的標準來訂定。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曾參
與規範設計的委員表示,由於國人體格與日本人較接近,因此像坡道扶手的高度
3 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995)、「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白秀雄,1998)、「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營建署,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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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手把粗細等,基本上都是參考日本的規格來制定4。有時則是同時採用美國和
日本的規則,比方美式的無障礙廁所是將扶手設置在馬桶旁邊一側及背後,對肢
障者使用較方便。日本則是設在馬桶兩旁,對脊髓損傷者較方便。台灣訂定中的
無障礙設施規範,則要求無障礙廁同時兼顧這兩者的需求,要求無障礙廁所的扶
手同時採用兩種設計方式。
然而除了設施設備的尺寸與位置之外,本地身心障礙者使用這些設備的方式
是否與美日相同,這點就只有依賴本地專家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的想像來填補。
當引進這些國家的技術與法規時,其實同時也連帶移植了「中心國」對「身心障
礙者」身體與行為的想像。台灣引進這些技術與法規時,通常只考慮到身體尺寸
的差異,而忽略掉「中心國」科技本身可能帶有的性別/階級/種族的偏見,以
為「中心國」科技可以放諸四海皆準而直接移植過來(成令方、吳嘉苓,2005)。
規範引進者隨著過去學術背景與經歷的不同,對無障礙環境會有不同的想法。
二、 實務界的想像
使用者想像的一個重要來源是實務工作者(如建築師、工務建管人員、復健
師等)的操作與想像。台灣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訂定,主要依賴的專家是有相關經
驗的建築師。部份規範像無障礙廁所的設計,則是參考復健師指導肢障者使用廁
所的方式來制定扶手的設置位置5。不過由於多數建築教育並未將身心障礙議題
納入課程之中,因此建築師普遍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並不瞭解。許多重要的建築
理論都把人視為固定、可測量身體部位的組合(Imrie,2004)。這點在台灣也是相
同,只有極少數的建築系所會將無障礙設計放入課程設計之中(陳淑珍,2003)。
障礙者實際使用設施的方式也不必然和復健師所指導的方式相同,但是實際使用
方式並無相關資料可供依循。黃耀榮(2006)的調查研究發現,專業人員(建築
師、主管機關建管、社政、教育、衛生、交通人員等)對身心障礙者的想像,有
時和身心障礙者自己的認知有很大出入。專業人員認為視障者「由大門附近之坡
4 訪談記錄,2007 年 10 月 27 日。 5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條文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法規說明會,2008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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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進出建築物的比率最高,其次是「由大門前方台階」進出建築物。然而,全
盲者和弱視者則認為「由大門前方台階」進出建築物的比率最高,其次才是「由
大門附近之坡道」進出建築物。
另外一種常見的錯誤就是將所有障別的需求集中在同一個使用者的想像,以
致於把許多供給不同障別使用的設施都放在一起(邱大昕,2008a)。全台四處都
可看到這種設計給「所有」身心障礙者使用的斜坡道、廁所、停車位、售票亭和
公用電話。這些設施的出現有的是受限於基地面積所致,有的則是為了提供服務
上的「方便」6。陸大康、黃純德(2007)透過深度訪談訪問專業人員時,某位
本身是醫師也是療養院院長的受訪者便說:「把他們(各障礙類別)最低需求綜
合起來就好了,不必特別的」。如果專業人員本身是障礙者時,就不會有這種誤
解。一位本身是重度聽障的建築師便說:「不同殘障者有不同需求,找出這些族
群特性,然後清楚各種障礙者他們要什麼?針對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務。」本
身是障礙者的專業人員應該是理想的諮詢對象,不過台灣由於教育制度與障礙者
本身的認同之故,有障礙經驗的建築師或復健人員並不多。
三、 學術界的想像
國內大部分有關無障礙環境的研究都是在介紹國外法規(如李文昌,2005;
曾思瑜,1996a、1996b、1997、2003)。與障礙設備設施的使用經驗有關的實證
研究不多,且多以問卷或滿意度調查來進行(如黃旐濤,1996;黃旐濤,1999;
黃耀榮,2006;張玉君、翁敬閔,2007;藍武王、洪維強,1997;蘇志強、兵界
力,2002)。這些研究零星缺乏有系統的整理身心障礙者的使用需求,而且樣本
數不是過少,就是缺乏代表性。由於身心障礙研究對象的特殊性,許多研究的抽
樣對象都是身心障礙團體會員(如黃旐濤,1996;黃耀榮,2006)或者大學資源
教室(如張玉君與翁敬閔,2007)。訪談若以這些容易接觸的障礙者為研究對象
時,他們的使用經驗與那些沒有出來走動的障礙者其實是非常不同的。
6 謝佩珊、黃詩芬(1996),〈台北捷運的無障礙環境設施開發及準則的研擬:訪張伯勳先生〉。《空間雜誌》,7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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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本來就較少,能夠外出參與社團活動的通常是功能較
好、較不需要使用無障礙設施,以致受訪者對無障礙設施的概念和使用經驗都很
缺乏。蘇志強與兵界力(2002)的研究是為了瞭解台灣視障者穿越街道時需要考
慮的因素與需求,以及視障音響號誌運作績效評估。樣本選取對象為台北市盲人
福利協進會會員與台北市立啟明學校教師,有效樣本 39 份中僅四成穿越馬路時
使用過音響號誌。盧珮蓉、王志中、梁文隆(2006)的研究針對南部公私立大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肢體障礙學生進行調查,回收的 109 份問卷中,輕中度者佔
73.5%,不用輔具者佔 72.2%。因此雖然有七成學生表示目前就讀學校未提供無
障礙教學與學習設備,但是也不覺得是需要的。
四、 障礙團體的想像
台灣參與無障礙規劃或勘檢的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有些是身心障礙者本
人,有的是身心障礙者家屬,或者與某障別長時間接觸的實務工作者。障礙者本
身或者障礙團體代表是否可以代表所有障礙者?這是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一個
人身體上有某種損傷或者行動上有障礙,並不會自動讓他更瞭解其他障礙者的經
驗(Shakespeare,2006:195)。由於損傷的種類太多樣,沒有任何一個障礙者的經
驗足以代表所有的障礙者,或者宣稱自己比其非障礙者更瞭解身心障礙。有時候
個人的障礙經驗甚至會誤導當事人,反而不如非障礙者可以客觀的觀察不同的障
礙經驗。宣稱只有身心障礙者才能瞭解身心障礙者的經驗,其實非常本質論
(essentialist)的想法。因此一位聽障團體代表在無障礙座談中,便反對討論「代
表性」的問題,而主張只要看結果是否符合障礙者的需求就夠了7。
台灣的無障礙設計規範有些就是由少數的障礙團體代表來制定的。比方設計
規範中的廁所扶手的設置方式,當初是由脊髓損傷者代表帶回其所屬協會討論而
得。根據該協會 43 位會員,其中 4 位表示曾使用舊式馬桶後方的扶手,其中 2
人曾經跌倒,因此決定應採馬桶側面的活動式扶手8。由於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
7 台南縣無障礙環境政策總體檢,2008 年 11 月 17 日。 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條文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法規說明會,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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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加入或參與任何社團活動,因此身心障礙團體能否代表潛在使用者實際的需
求與利益,有時難免會受到質疑的。加上身心障礙者需求的差異性與流動性極
大,再加上行動的不便與溝通的不易,因此不容易形成共同一致的主張或行動。
因此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如何能宣稱他們的代表性,其實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不
過這個現象在世界各國都是如此9。比方,英國有六百萬身心障礙人口,由於大
多數身心障礙者不願稱自己為身心障礙者,因此只有極少數是經常活躍參加爭取
身心障礙權益的活動,或積極參與社會改革工作。在英國很有發言地位的 Direct
Action Network 實際上參與人數不到百人(Shakespeare,2006:72-74)。
肆、設計原則與核心概念
可及性(accessibility)、可用性(usability)、無障礙(barrier-free)、通用設
計(universal design)等概念,如今已經是經常被掛在嘴邊、多數人耳熟能詳的
語彙。然而不同的使用者對這些概念的理解與使用方式不盡相同,從法律規範制
定者、身心障礙權利倡議者、到建築土木等不同的專業人員,乃至在一般人的日
常生活溝通語彙當中,這些語彙所具有的意涵都不一樣。「可及性」和「可用性」
是兩個經常被混用的概念,台灣的相關研究通常都未將兩者加以區分,幾乎是當
作同義詞在用。什麼樣的設備設施算是「可及」或怎麼樣算「可用」,其實毫無
共通標準可言。「無障礙」和「通用設計」常被視為兩個新舊相對立的設計概念,
前者被視為過時侷限在身心障礙者,後者則被視為能被更多人接受的進步語彙。
「無障礙」或「通用設計」對身心障礙者的影響到底是什麼,以下就台灣社會脈
絡中的實踐經驗來加以討論。
一、可及性與可用性
「可及性」包括物理空間的可及性、資訊的可及性,以及社會活動或服務的
可及性,不過一般無障礙環境的規劃與設計偏重在物理空間的可及性 (Iwarsson
and Stahl 2003)。台灣過去鋪設導盲磚時經常只考慮到物理空間的可及性,將視
年 6 月 21 日。 9 感謝匿名審查委員之一對這點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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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者引導到廁所門口後就再無其他的引導設施,視障者無從得知究竟哪邊是男
廁,哪邊是女廁。同樣的,許多建築物前雖有斜坡道方便肢障者進入,但是內部
卻沒有供其使用的廁所、電話、電梯、飲水機等設施10。這些無障礙設施的設置
只考慮到讓使用者能夠進入建物,至於進去之後做什麼就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由
於忽略「資訊的可及性」,因此許多建築物雖然設有點字版的室內配置圖,但卻
沒有任何指引讓視障者知道點字地圖的存在,使得點字地圖如同虛設。
和「可及性」密切相關,也經常被混用的概念就是「可用性」。兩者雖然常
被視為無障礙環境的基本要求,但其實是相當不同的概念 (Iwarsson and Stahl
2003)。「可及性」比較是能夠客觀衡量的事物,可以藉由法規來要求達成;但「可
用性」指的是能否有效、令人滿意的在某個特定環境達成特定的目標,是較為主
觀的評斷。身心障礙並不是單純的生理現象,損傷和障礙之間有著複雜的關係。
身體損傷和社會障礙並不是一對一的相對關係,同樣的損傷在不同的社會脈絡
下,對不同社會位置的個人有不同的意義與影響。「能否有效」、「令人滿意」、「達
成特定的目標」這些主觀經驗,和當事人從事的工作和扮演的社會角色密切相
關。因此環境設備設施是否構成障礙,其實是必須考慮使用者的年齡、性別、職
業等差異。
二、無障礙
台灣的無障礙環境的構想,原本就是在「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下推動。也因此,無障礙環境設
計考慮對象一直以身心障礙者為主。1986 年伊甸基金會五週年紀念舉行座談
會,與會者建築師李政隆、市議員郁慕明等在會中討論出「無障礙」一詞。李正
隆過去一直關心弱勢者的生活,在日本留學時學的是貧民住宅的設計。回台後有
次看到一位盲人在等公車,車子一班班的過去都沒有人理會,使得他開始關心身
心障礙者的問題11。李政隆於同年參考日本相關書籍與法規整理而成《適應殘障
10 民生報 (2005),〈101 殘障廁所 輪椅難迴旋 北市無障礙設施 窒礙難行〉。4 月 23 日。 11 訪談記錄,20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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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環境規劃》,是台灣第一本關於無障礙環境規劃的中文書籍。該書將環境障
礙分為三類:情報障礙、移動障礙、和巧緻動作障礙。所謂情報障礙乃指失去視
聽覺、色盲或其他患有精神病等的障礙者,在其生活環境中有知覺和情報訊息掌
握上的障礙。移動障礙指身體損傷所造成的行動不變,這包括下肢障礙和視覺障
礙。巧緻動作障礙指上肢障礙或運動調節神經失常所引起的障礙,例如開門、轉
鎖、舉物、按鈕、插座等動作。李正隆(1986)認為,無障礙的建築設計必需以
人體工學為基礎,並將其使用的輔助器材納入整體考慮。
在田蒙潔、劉王賓於 2001 年所撰寫的《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對「無障
礙環境」定義如下:「亦即無障礙之建築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和無障礙交
通環境。其目標係使個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能力而受到
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在這裡所謂的「無障礙建築
環境」是指「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和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
進出和使用之建築物」。作者認為根據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和肢體障礙者所
規劃的無障礙環境,多有利於心智障礙者認識與使用環境,並可保障其使用之安
全(p.1-1)。由上述定義與討論可知,無障礙環境的規劃主要是以身心障礙者為
主。目前不論營建署頒布的設計法規,還是市面上相關書籍仍繼續按照身心障礙
分門別類加以討論無障礙設備設施的設計與安置方式。然而,這也成為後來無障
礙環境推動最受人詬病的批評之一,無障礙設備設施的設置不僅沒有促進身心障
礙者融入社會,反而標示突顯出身心障礙者身分的不同。有些建築物即使設有無
障礙通道,往往是設在邊門、旁門、後門,彷彿告訴大眾使用這些通道的人是「不
正常的」、「不受歡迎的」。由於這些設備設施被認為是為了少數身心障礙者的需
要設置,一般人無法使用或難以使用,因此許多政府部門或業主會認為無障礙設
施是一種浪費,甚至還可能會造成對其他人的不便與「歧視」。
針對這問題無障礙環境的倡導者很早就開始強調,無障礙設施不是只給少數
人身心障礙者使用。1985 年 6 月 15 日在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會議室所舉行的「無
障礙環境座談會」,與會者便強調無障礙設施對許多行動不便者像老人、孕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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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幫助。殘障聯盟在 1993 年也主張無障礙設施不是「為方便少數殘障人士而
不得不作的額外支出」,而是「孕婦、嬰兒車、病人和越來越多坐輪椅的老人」
都會受益12。依照當時的想法,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的設施,其他人也都可以使
用,這和後來「通用設計」的主張其實是類似的。
三、通用設計
當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在各國都碰到困難時(Gleeson,2001; Imrie and
Kumar,1998),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13的出現讓許多人心中燃起新希望。
通用設計主張者宣稱可以將所有不同使用者的元素及需求考慮在內,強調所有產
品與環境的設計能讓所有人使用,並且考慮每一個個體如高齡者、兒童或是身心
障礙者等(曾思瑜,2003)。這樣的宣稱也帶給許多對台灣都市交通系統充滿不
滿和恨怒的中產階級一個新的想像空間,並讓許多人(而不只是身心障礙者)對
環境的發言權都有了正當性。在某次無障礙環境座談會中,一位非身心障礙者的
中年女性就高聲表示,她代表懷孕過的媽媽、菜籃族、(將來的)老人,因此她
有十足的權發言。因此過去無障礙環境的推動者,如今也都紛紛改用「通用設計」
這個新口號,以爭取更多人的支持,許多人也都把這當作是「進步」的象徵。
王國羽(2005)在討論身心障礙的普同經驗時,提到倫理哲學教授 Silvers
餵狗的例子。她說如果一群狗有大有小,餵狗時我們會將盆子放在以大狗小狗都
可以吃得到的地面。因此如果公共建築的設計能先考慮最困難的使用者的需要,
這樣一來所有的人使用上都不會出現問題。斜坡道、電梯、門的寬度是「通用設
計」主張者最喜歡用的例子,比方斜坡道可以讓婦女方便的使用嬰兒車或購物
車、老人可以使用輪椅等,或者高矮不同的飲水機、電話筒、洗手檯、尿斗等可
12 聯合晚報 1993-03-28 第 05 版。 13 根據 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1997),通用設計七大原則為:(1)使用公平性—根據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來設計。(2)使用有彈性—設計能符合不同個體的偏好與能力。(3)簡單符合直覺—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文能力及專注程度,使用方法易懂。(4)可辨識的訊息—不論使用者的感官能力如何,或者處於何種環境下,使用者均能有效取得所需訊息。(5)容錯設計—將意外或不慎造成的錯誤的傷害與損失減到最低。(6)省力設計—最有效、舒服且不費力的使用方式。(7)合適的尺寸與位置—不論使用者的體型、姿勢、行動能力,都能夠接近、取得、使用的尺寸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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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方便不同高度的使用者。然而「大狗小狗」的隱喻(metaphor)在實際運用上
有其限制,不見得適用於肢體障礙以外的障別。以視障者為例,有的視障者中是
太暗會看不到,有的反而是太亮會看不到。弱視者希望白底黑字,識字困難者則
偏好黃紙黑字。有點字的指示標誌不僅不是所有的人會用到,甚至是只有視障者
中少數受過點字訓練、有觸摸能力的視障者才會用到。先天失明者受過特殊教育
比較可能熟練的使用點字,若是因糖尿病等中途失明者由於末梢神經較退化會比
較偏好語音指引。但老人視力退化而失明者,或者因鼻咽癌失去聽力與視力者則
根本無法使用語音指引。即使個別來看,任何的障礙都可以找到解決的辦法。但
是整體來看,彼此可能就會有衝突。不論是用前面提過的二分法還是用連續觀點
來看待「身心障礙者」,如果考慮到身體差異的種類以及障礙種類的繁多,似乎
都不太可能有一種空間或建築物是可以容納所有的身體差異(Freund, McGuire
and Podhurst, 2003)。
如果考慮到不同障別的同時存在,問題會變得更加複雜。比方聽障者和視障
者所需要的訊息恰恰相反,當聽障需要的是視覺訊息,而視障需要的確是聽覺訊
息。當然理想的無障礙環境就是所有形式的資訊都要齊備,可是如果加上經費、
空間、時間等的考量,這裡就會出現優先性和成本效益等政治與倫理問題。而這
些都還只是考慮同一障別間的差異,如果把更多不同障別納入考慮時,問題會變
得更加複雜。比方脊髓損傷者的廁所使用方式與下肢損傷者不同。供視障者使用
的點狀突起對輪椅使用者造成困擾,輪椅使用者需要的斜坡也會造成視障者行動
上的危險,不論國內外對這類問題都一直層出不窮(邱大昕,2008a;Shakespeare,
2006)。因此,從無障礙環境到通用設計的轉變,很可能會使得原本已處於邊緣
地位的身心障礙者更加受到邊緣化。
高齡社會經常被用來作為支持「通用設計」主張的論述。然而把老年身體的
退化等同於身心障礙者身體的損傷,其實又回到醫療化模式看待身心障礙者的方
式,認為障礙僅是身體損傷所造成。老人的需求和身障者不盡然是一樣的,多數
人不會認為老年人的活動能力減緩是一種「身心障礙」;但是一個正值青壯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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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如果只能待在家裡時,就會被認為是障礙者。兩者的社會角色與社會期待
不同時,對前述「可用性」的判斷就會不同,環境設計的考量就應該會不一樣。
雖然「我們都會老」或者「我們都會用到」這些說法可以是集結招募支持者的行
動策略,但是當付諸實行內在的矛盾性便會突顯出來。
通用設計其實比較適合在產品的設計上(黃群智、林振陽、丁誌魰,2007;
蔡旺晉、李傳房,2002),而不是空間規劃和建築設計。這是因為產品設計和空
間或建築設計本質相當不同,而且是依照不同邏輯在進行的(邱大昕,2008c)。
產品設計是設計許多不同樣式或尺寸讓使用者自己挑選,但空間或建築設計卻是
要設計出一種樣式和尺寸來適合所有的使用者。產品設計在資本主義市場中重視
的是市場規模與經濟效益,空間或建築設計則是依照業主或政府的意圖來影響空
間使用的分配,藉以改變置身其中的使用者的行為。商品製造商可以針對消費者
的尺寸或喜好設計不同尺寸樣式的產品,透過市場機制輸送到使用者手中。使用
者的經濟能力越好,他/她的選擇性就越多,甚至可以要求製造商為自己量身訂
做。某個尺寸或喜好的可能消費者越少,該商品的製造量就越低,價格也可能越
貴。比方許多視障者使用的輔具價格昂貴,多歸諸於國內市場太小。可是空間設
計卻難以依照相同的方式進行,因為空間是相對固定的、難以同時提供幾種不同
的尺寸和樣式供使用者選擇。然而障礙者的異質性高,不僅障別間的需求會有所
衝突,甚至同一障別中的要求也難以完全滿足。因此通用設計只能讓「最多」的
人能夠使用,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使用。
伍、結語:理想的無障礙環境
「正常化原則」讓社會大眾認識到融入主流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可能益處,
開啟西方去機構化的潮流。「社會模式」則指出身心障礙是社會建構的產物,身
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問題是社會與環境障礙所造成,而不是個人損傷的必然結果。
既然問題是社會環境所造成,需要改變的當然是社會環境,而不是身心障礙者本
身。「空間與社會」研究則進一步指出,建築與空間也是社會建構的結果,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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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價值中立的存在。有權力界定環境的人藉由建築物的設計將人群指派到不同的
空間,以便建立與維持身體的階層秩序。因此,我們平常所見到的空間或建築設
計並非必然如此,而是可以加以改造。
然而究竟空間或建物中哪些部分是需要被改造以及該如何改造,卻不是既有
身心障礙理論所能回答。社會排除與壓迫固然是身心障礙者的共同經歷,可是「障
礙」的具體形式卻與障礙者本身的「損傷」有密切關係。因此,無障礙環境的規
劃與設計不可避免要回到個體的損傷經驗來思考。如何捕捉與具體化不同障別、
不同障礙程度的身體經驗,對於規範制定以及實際設計施工非常重要。這是一個
必須結合社會科學與工程技術的場域,「中心國的想像」、「實務界的想像」、「學
術界的想像」和「障礙團體的想像」分別在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扮演重要角色。
不過,這些使用者的想像多將把身體視為固定、可測量身體部位的組合,而鮮將
使用者所處的社會脈絡考慮進去,因此反而變成比較接近過去「醫療模式」的思
考方式。
「可及性」和「可用性」是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經常被提及的基本要求,
但兩者經常被混用。前者指的是比較能由客觀來衡量的事物,而後者其實屬於比
較主觀的評斷。「可及性」或許可以透過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來達成,但「可用性」
卻必須在實際施工條件下將使用者的社會關係屬性納入考量。同樣的損傷在不同
的社會脈絡下,對不同社會位置的個體具有不同的意義與影響,因此個人的障礙
經驗以及「可用性」的評估也會不同。「無障礙」和「通用設計」現在常被當作
兩個不同的設計典範,前者被視為侷限在身心障礙者的落伍觀念,後者則被視為
能被更多人接受的進步象徵。然而,「無障礙」和「通用設計」對身體的想像其
實相當不同的,前者將「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視為二分的兩個不同
類屬,而後者則以連續的觀點來看待兩者。「通用設計」是否能讓更多身心障礙
者融入社會,還是讓原本弱勢的身心障礙者更加邊緣化則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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