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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043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備註 開會事由: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桃園市國土計畫」(草 案)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2時 開會地點:本府15樓1501會議室 主持人:專案小組召集人盧委員維屏 聯絡人及電話:黃立倫03-3322101#5230 出席者:趙委員子元、吳委員彩珠、賴委員碧瑩、謝委員靜琪、洪委員禾秣、劉委員 小蘭、顏委員愛靜、宋委員立垚、簡委員連貴、洪委員啟東、古委員宜靈、 黃委員宏順、賴委員曉芬(以上為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委員)、張委員蓓 琪、張委員容瑛、陳委員璋玲、陳委員紫娥、鄭委員安廷、賴委員宗裕、黃 委員書禮、郭委員城孟、劉委員俊秀、董委員建宏、劉委員曜華(以上為內 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委員)、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礦務局、桃園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政府農 業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列席者: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都市計畫 科)(均含附件) 備註:隨文檢附會議資料1份,敬請攜帶與會討論。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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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043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備註

開會事由: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桃園市國土計畫」(草

案)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2時

開會地點:本府15樓1501會議室

主持人:專案小組召集人盧委員維屏

聯絡人及電話:黃立倫03-3322101#5230

出席者:趙委員子元、吳委員彩珠、賴委員碧瑩、謝委員靜琪、洪委員禾秣、劉委員小蘭、顏委員愛靜、宋委員立垚、簡委員連貴、洪委員啟東、古委員宜靈、黃委員宏順、賴委員曉芬(以上為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委員)、張委員蓓琪、張委員容瑛、陳委員璋玲、陳委員紫娥、鄭委員安廷、賴委員宗裕、黃委員書禮、郭委員城孟、劉委員俊秀、董委員建宏、劉委員曜華(以上為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委員)、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礦務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列席者: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都市計畫

科)(均含附件)

備註:隨文檢附會議資料1份,敬請攜帶與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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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第2頁 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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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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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

專案小組第 6次會議提案資料

壹、 計畫緣起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105年 5月 1日公布

施行,「全國國土計畫」業於 107年 4月 30日公告實施,依

本法第 45條規定,本市應於 109年 4月 30日前公告實施「桃

園市國土計畫」,並於 111年 4月 30日前公告「桃園市國土

功能分區」。

貳、 辦理歷程

一、 座談會:

(一) 108年 3月 11日召開產業議題座談會。

(二) 108年 3月 12日召開人口議題座談會。

(三) 108年 4月 3日召開原住民土地議題座談會。

(四) 108 年 4 月 11 日召開民間團體座談會(第 1 場)。

(五) 108 年 4 月 22 日召開民間團體座談會(第 2 場)。

二、 公開展覽:108年 6月 5日起公開展覽 30日。

三、 公聽會:108 年 6 月 10 日至 108 年 6 月 26 日分別至本

市各區召開共 13場公聽會。

四、 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

(一) 108年 4月 23日召開第 1次會議(報告案)。

(二) 108年 7月 11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1次會議。

(三) 108年 7月 15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2次會議。

(四) 108年 7月 26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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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 109年 1月 2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4次會議

(六) 109年 1月 1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5次會議

參、 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4件(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肆、 修正計畫內容:詳修正後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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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1

王○洋

土地標示:

北興段 526

地號

門牌號碼:

平鎮區北興

里 3 鄰金陵

路 2 段 307

1.本筆土地位於中

壢平鎮都市計畫

不到五百公尺。

2.本筆土地位於金

陵路旁,周圍有北

勢國小、平鎮高

中、新街溪步道,

距離中壢火車站

很近,交通方便。

3.本筆土地灌溉水

源被加油站洗車

廠污染。

建議將本筆土地及

周圍鄰近環中東路

土地畫為城鄉發展

區。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

況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並未符

合城鄉發展地區

各分類之劃設條

件,目前係劃設為

農業發展地區第

二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

計畫已規劃為可

供產業發展之未

來發展地區,未來

可由私人於符合

本計畫目標年產

業發展用地總需

求增量下,就實際

需求提出具體計

畫後,依國土計畫

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 5年內逕

依國土功能分區

檢討變更程序,將

所需範圍變更劃

設為城鄉發展地

區第二類之三。

2

陳○澤

土地標示:

大竹段 737-

6地號

本人土地座落於桃

園市八德區大竹段

737-6,位於美商超

微區對面,呈請納入

八德產業專區或編

定為城鄉發展區。

1.因本人土地臨近

美商超微園區,建

議臨近區域一併

併入八德大安產

業專區。

2.呈請本人座落之

土地併入八德大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

況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並未符

合城鄉發展地區

各分類之劃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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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安產業專區或編

定為城鄉發展區。

件,目前係劃設為

農業發展地區第

二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

計畫已規劃為可

供產業發展之未

來發展地區,未來

可由私人於符合

本計畫目標年產

業發展用地總需

求增量下,就實際

需求提出具體計

畫後,依國土計畫

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 5年內逕

依國土功能分區

檢討變更程序,將

所需範圍變更劃

設為城鄉發展地

區第二類之三。

3.八德大安產業專

區刻由本府經發

局辦理規劃中,已

提供陳情人意見

供經發局參考,且

該局已於 108年 7

月 2 日函復陳情

人將依整體規劃

評估在案。

3

林○君

土地標示:

大竹段 737

地號

本人土地座落於桃

園市八德區大竹段

737,位於美商超微

區對面,呈請納入八

德產業專區或編定

為城鄉發展區。

1.因本人土地臨近

美商超微園區,建

議臨近區域一併

併入八德大安產

業專區。

2.呈請本人座落之

土地併入八德大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

況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並未符

合城鄉發展地區

各分類之劃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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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安產業專區或編

定為城鄉發展區。

件,目前係劃設為

農業發展地區第

二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

計畫已規劃為可

供產業發展之未

來發展地區,未來

可由私人於符合

本計畫目標年產

業發展用地總需

求增量下,就實際

需求提出具體計

畫後,依國土計畫

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 5年內逕

依國土功能分區

檢討變更程序,將

所需範圍變更劃

設為城鄉發展地

區第二類之三。

3.八德大安產業專

區刻由本府經發

局辦理規劃中,已

提供陳情人意見

供經發局參考,且

該局已於 108 年 7

月2日函復陳情人

將依整體規劃評

估在案。

4

江○芳

土地標示:

新 庄 子 段

1373地號

門牌號碼:

蘆竹區新莊

里 13 鄰大

1.希望甲種建築用

地不能損害原有

的權益、容積、建

蔽率。

2.水利會的搭排簡

單一點。

陳情事項非屬本市

國土計畫規劃範疇。

另內政部營建署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

會函復陳情人內容

如下:

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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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新路 938 巷

147號

108 年 7 月 10 日

營 署 綜 字 第

1081136945 號函

說明,既有甲種建

築用地後續仍將

編定為建築用地,

至其容積率及建

蔽率尚評估研議

中,本案有關不能

損害原有甲種建

築用地權益(容

積、建蔽率)之陳

情意見,將納入研

擬「國土計畫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參考。

2.臺灣桃園農田水

利會 108 年 7 月 9

日桃農水管字第

1080052787 號函

說明,目前之審核

流程與要求文件,

乃灌溉水質管制

審核之必要,不宜

再省略。

5

張○鳳

門牌號碼:

楊梅區瑞塘

里 福 羚 路

100號(廢棄

仁隆毛紡織

廠及周邊閒

置土地)

桃園,近年以來,一

直以壓倒性勝利,贏

得全台灣最難玩的

縣市第一名!足見

市府在觀光旅遊政

策面的努力仍然不

足。桃園觀光的發展

問題是先天不足,加

上後天規劃上的嚴

重失調!謹冀望都

發局在桃園國土整

請徵收上圖中紅線

標示範圍內的土地,

作為規畫桃園文化

創意產業園區之用。

如上衛星圖所示,已

廢棄閒置超過三十

年以上的舊仁隆毛

紡織廠,擁有六個兼

具歷史感與工業風

格的小倉庫(如左側

紅色圓圈處所示),

陳情土地位屬楊梅

都市計畫之商業區,

已劃設為城鄉發展

地區第一類,後續仍

依都市計畫法及其

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無涉本市國土計畫

相關內容,陳情意見

已轉知本府觀光旅

遊局、經濟發展局及

文化局納入規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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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體規劃上,能夠更加

重視觀光旅遊資源

規劃、發展方面的問

題。

依據市府網站所提

供的圖表,可以明顯

地看到,除了竹圍漁

港、大溪中正公園的

旅遊人次有小幅度

的成長、及埔心牧場

有較大幅的增長外,

其餘景點皆呈現嚴

重衰退的現象,這些

數據、資料都在在地

顯示出了桃園的觀

光資源吸引力不足

的問題。

近年來,市府觀旅局

雖開始大力推動桃

園燈會、文創博覽

會、新屋農業博覽

會、石門熱氣球嘉年

華等大型活動,雖為

桃園旅遊增添不少

活力,但卻都是有期

間限制的展覽會性

質,實難謂對於地方

產業發展及帶動周

邊經濟有長期且穩

定、大量的助益。

要論目前新興與觀

光休閒相關最密切、

最夯、也最為人津津

樂道的產業,應該就

是非文化創產業莫

屬了!

非常適合規劃做為

小型賣店之用;以

及,四個超大型長型

廠房(如右側黃色方

框處所示)可作為主

要展覽場地之用。

場內建物狀態良好,

只需稍加整修,即可

利用。

不需花三~四個小

時車程翻山越嶺到

高山上,就能看得到

松樹的針葉林象,也

是觀光資源上的一

大亮點!

圖一紅色框線內之

道路,平時利用率超

級低,完全淪為拖吊

業者棄置廢棄車輛

的墳場,除了影響市

容、令市民反感外,

更是治安上的一大

死角,不如廢止其道

路之利用,整體規劃

為桃園文化創意產

業園區之用,更有經

濟之效益。

在當今這個生活節

奏越發快速,生活壓

力也越之提升的後

現代社會,在都市計

畫之中,為市民們留

一塊在城市近郊就

能親近自然、感受自

然的休閒綠地,是非

常重要的一件事。以

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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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綜觀六都,台北市,

有赫赫有名的 1914

華山文創園區(公賣

局台北酒廠舊廠區

活化)及松山文創園

區(公賣局松山菸廠

華活化),日日吸引

不計其數的國內外

旅客前往朝聖,每到

假日更是門庭若市,

人潮洶湧,各國遊客

絡繹不絕;新北市,

有板橋 435 藝文特

區;台中市,有文化

部文化資產園區、審

計新村 368 新創聚

落(台灣省政府審計

處員工老舊眷舍活

化)、綠光計畫范特

喜文創聚落;台南

市,有台南文化創意

產業產業園區、藍晒

圖文創園區、神農街

&正興街文創聚落;

高雄市有駁二藝術

特區、棧貳庫(全台

最大活化老倉庫);

而身為六都之中生

育率最高、淨遷入人

口最多、平均年齡最

年輕都市的桃園市,

竟然在文化創意產

業 方 面 的 建 設 是

零!真是令人感到

萬分遺憾!

根據上述網址中的

整體桃園都市發展

的現況來看,桃園

區、中壢區的發展趨

於成熟,已無太多綠

地可以規劃休閒場

域;而位於南桃園都

會生活圈近郊處的

楊梅區,距離中壢市

中心僅需二十分鐘

的車程,仍有著這樣

大片閒置的土地可

以利用,實為一大優

勢與美事,期望各局

處能就盡速就此案

進行研議、討論,並

著手規劃執行,非常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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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報導指出,桃園市內

所轄之大專院校與

設計相關的共有 9

所大專院校 25 門科

系,目前在學生超過

7000 人,每年畢業

生人數超過 1800

人,桃園有相當強大

的設計人才庫。文

中,青年事務局長-

顏蔚慈更談到:「相

信總有一天,我們的

桃園學子,不用再往

台北去,在桃園就能

有發展空間!」表面

看似鼓舞人心,但在

我看來其實相當諷

刺,桃園連一個能讓

學生好好辦成果展

的地方都沒有,還得

大老遠舟車勞頓地

跑到台北市的松山

文創園區去辦展,要

如何讓人相信,桃園

真的有能留住文創

人才的發展空間?

要如何讓人相信,市

府團隊們真的有在

為桃園的文創產業

環 境 做 積 極 的 改

善?說穿了,各局處

不過仍然是擺脫不

了本位主義詛咒下

地在各司其職、各自

為政罷了!

桃園真的亟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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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個腹地夠大,格局夠

大,有資質能夠打造

成國際級景點的文

創特區用地,雖然在

六都的文創產業發

展比較中,真的可以

說是吊車尾第一名,

但如果能從現在開

始全體投入,用心規

劃,積極建設,相信

仍能是亡羊補牢,猶

未晚矣!

6

黃○隆

土地標示:

平鎮區鎮東

段 1326、13

26-1、1326-

2、1326-3、

1326-4、132

6-5、1326-

6、1326-7等

地號共 8 筆

土地

1.緣前開土地,於本

次桃園市國土計

畫(草案)中,為劃

設農業發展地區

地 1類農業用地。

2.然前開土地:現為

市府依修正全國

區域計畫規定,辦

理特定農業區及

一般農業區檢討

變更案件中,「特

定農業區變更為

一般農業區之第

編號 43 案中,土

地位於高低揚灌

區,屬灌溉水源嚴

重不足之地區(如

附件一),因此不

符合,劃設為第 1

類農業用地(具優

良農業生產環境、

維持糧食安全功

能或曾經投資建

設重大農業改良

平 鎮 區 鎮 東 段

1326、1326-1、1326-

2、1326-3、1326-4、

1326-5、 1326-6、

1326-7 等地號共 8

筆土地,建議「與毗

鄰地相同,劃設農業

發展地區之第 2 類

農業用地(屬仍宜農

耕之土地)」(如附件

三),以符合現況事

實。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

如下:

1.本案業經本府農

業局 108年 7月 1

6日函復陳情人,

陳情土地經檢核

屬「缺乏完善圳路

設施」、「隔絕地」、

「隔絕地或無水

源且無圳路設施」

等耕作困難地區,

已調整劃設為農

業發展地區第二

類。

2.依國土功能分區

劃設分工,農業發

展地區第一、二、

三類係以農業單

位劃設成果為準,

本案將依農業局

最新農業發展地

區成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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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設施等之條件地

區)。

3.另 1326-2 現為磚

造古厝坐落基地

(如附件二)。

4. 且 毗 鄰 地 即

1185、1186、1228、

1229、1230、1231、

1330 等地號土地

(相同位於高低揚

灌區,屬灌溉水源

嚴 重 不 足 之 地

區),已為本次桃

園市國土計畫(草

案)中為劃設農業

發展地區之第 2

類農業用地。

7

許○勝 各位鄉親大家好,我

是大園人

我們知道國土

計畫非常重要也非

常好,但是我們人民

的土地財產對每個

民眾都很重要,因此

對於我們桃園市的

國土計畫千萬不能

馬馬虎虎,隨便唬弄

過去,因此我有幾點

意見如下:

1.簡報第 47 頁,我

們知道台 15 線靠

海的那一邊原來

是一般農業區,靠

山這邊是特定農

業區,我不知道是

內政部的官員搞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如下:

1.本案業經本府農

業局 108年 7月 1

6日函復陳情人,

台 15 線以西原屬

農業發展地區第

一類者,為符合實

際使用情形與生

產條件,已調整劃

設為農業發展地

區第二類。依國土

功能分區劃設分

工,農業發展地區

第一、二、三類係

以農業單位劃設

成果為準,本案將

依農業局最新農

業發展地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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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錯還是我們桃園

市的官員沒有實

地勘查,怎麼一般

農變成農一,特農

變成農二,等於互

相顛倒,請我們的

桃園市政府說明

清楚,其次許多地

區明明為地勢高

聳缺水灌溉也納

為農一,例如:居

善醫院後方。2.靠

海這一側每到第

二季都因受到東

北季風及火力發

電廠的影響要休

耕,不休耕收獲也

會不好,反觀靠山

的這一側收獲都

會比較好,為什麼

當初會靠海編一

般農,靠山編特農

是其來有自。民國

107 年大園與中

壢的水稻收獲量

是差不多的,但反

觀大園的黃色農

一感覺比中壢多

很多,是否請市政

府將兩區農一與

農二的面積及比

例以數字化呈現,

以釐清大園人的

疑慮。

3.簡報第 5 項城鄉

發展地區第 2-2

修正。

2.依「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規

劃手冊」,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

之國土功能分區

係呈現全縣市轄

區面積及比例,建

議仍依該手冊規

定辦理。

3.城鄉發展地區第

二類之二之劃設

條件為「核發開發

許可地區(除鄉村

區屬農村社區土

地重劃案件者、特

定專用區屬水資

源 設 施 案 件 者

外)、屬依原獎勵

投資條例同意案

件或前經行政院

專案核定免徵得

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同意案件,且具

有城鄉發展性質

者。」陳情土地未

符合上開劃設條

件,爰不予劃設為

城鄉發展地區第

二類之二。

4.國土功能分區及

使用地之土地使

用管制規定刻由

內政部研訂中,非

屬本市國土計畫

規劃範疇。依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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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類,棕色所在之位

置疑似已涵蓋許

厝港濕地的範圍,

我不知道主辦單

位只要有上色就

好還是概略就好,

那麼大園鄉親會

感覺還有救了,要

不然這樣定下來,

大家都慘了。簡報

第 64~66 頁,產業

用地需求,灰色既

有發展地區一樣

涵蓋了城鄉發展

地區 2-2 許厝港

濕地及農一、農二

地區。因此我認為

國土計畫既是現

況調查也是未來

規畫。因此希望大

園區因應產業用

地需求劃設較完

整之城 2-2 的範

圍及擴大原農二

的範圍,才是一個

好的國土計畫。

4.簡報第 15頁 3/非

都分區及使用地

管制方式改變,我

認為是政府未把

資訊完全揭露,例

如:表單只放部

分,沒有充分讓民

眾知悉,其次營建

署有意調降建蔽

率、容積率,例如:

部營建署 108年 7

月 10 日營署綜字

第 1081136945 號

函說明,容積率及

建蔽率尚評估研

議中,本案有關土

地使用強度降低

影響民眾權益之

陳情意見,該署將

納入「國土計畫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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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甲建原為 60%、

240%被降為 50%、

180%,人民權益不

受影響嗎?希望

市政府能捍衛小

老百姓的權益,好

好把關,好好規

劃,把我們的建議

納入考慮,謝謝!

8

蕭○文 1.大園區許厝港段、

潮音段、艋舺段、

港口段、南港段之

部分原屬於「一般

農業區」,本次國

土計畫竟劃入最

優良的「農一」範

圍內,十分不妥。

2.本地區靠海鹽分

高、土壤貧瘠、地

形高低起伏灌溉

不易、石門水庫灌

溉系統之末端不

利耕作,位處大園

擴大工業區與觀

音工業區之間,多

數長年休耕。

變更劃為「農二」或

「城二」,將來可支

援新增產業園區之

用,才符合國土計畫

之精神。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如下:

1.經查陳情人土地

現況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且未

符合城鄉發展地

區各分類之劃設

條件;另本案業經

本府農業局 108

年 7 月 16 日函復

陳情人,台 15 線

以西原屬農業發

展地區第一類者,

為符合實際使用

情形與生產條件,

已調整劃設為農

業發展地區第二

類。

2.依國土功能分區

劃設分工,農業發

展地區第一、二、

三類係以農業單

位劃設成果為準,

本案將依農業局

最新農業發展地

區成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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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9

陳○霞

土地標示:

中路五段 16

11、1612、1

613地號

1.本地段農用比率

未達 80%,面積未

達 25公頃。

2.本 3 筆地號農地

佈滿高一公尺以

上的石頭堆積層,

應該是當年高工

局建築#2 高速公

路時之沙石廢棄

物堆積而成的。

3.本地段緊臨#2 高

速公路,現在橋下

是桃園區清潔大

隊與魚市場,環境

惡劣,髒臭不堪。

4.永星社區排放家

庭廢水至農地水

溝,污染水源不能

灌溉。

1.綜上理由,本地段

已不適合耕耘,完

全不具優良農地

條件,但仍被劃設

為農業發展地區

第一類,懇請桃園

市政府都發局明

察,將本地段農地

更改劃設為農業

發展地區第二類。

2.如附圖示,敬請酌

參。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如下:

經查陳情土地位於

本計畫因應目標年

產業發展用地需求

增量所研提之「中壢

工業區擴大(第一

期)計畫」範圍內,

國土功能分區係劃

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第二類之三。

1

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土地標示:

高原段 383、

384、385、4

06、407、40

9、562、563、

564、564-1

地號

門牌號碼:

龍潭區中豐

路高平段 2

3、25、27號

高原段 383 等 10 筆

地號土地,上有工廠

登記證 (號碼 99-

688882-00 號)於 95

年間經經濟部核發,

現仍有效中。

懇請將前揭 10 筆土

地納入「新增產業用

地」。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

如下:

1.經查陳情人土地

現況為山坡地保

育區窯業用地,並

未符合城鄉發展

地區各分類之劃

設條件,目前係劃

設為農業發展地

區第三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

計畫已規劃為可

供違章工廠聚落

輔導合法化之未

來發展地區,未來

可由私人於違章

工廠聚落輔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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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法化需求總量下,

就實際需求提出

具體計畫後,依國

土計畫法第 22 條

第 2項規定,於 5

年內逕依國土功

能分區檢討變更

程序,將所需範圍

變更劃設為城鄉

發展地區第二類

之三。

2

台灣區石礦

業同業公會

1.礦業為經濟建設

之基礎,礦業在經

濟建設中提供工

業與民生所需的

能源、資源與材料

之基本來源,深具

促進文明與經濟

進步之主要功能,

故為有效利用國

家礦業資源,促進

經濟發展,增進社

會福祉,乃為礦業

開發之目的,故有

維持礦業永續發

展之必要。

2.貴部於規劃「國土

計畫法」,邀開相

關單位研商會議

中,據悉經濟部礦

業局已提出相關

礦區資料供參規

劃,惟查該資料是

否完整尚有疑義,

因此本會要求暫

緩採納外,為求週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如下:

1.有關礦區及礦產

賦存資料之提供,

非屬本市國土計

畫規劃範疇,已轉

知經濟部礦業局。

2.有關已核定礦業

用地及規劃公告

之礦業專業區應

排除在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外之

陳情意見,依內政

部營建署 108年 9

月 10 日營署綜字

第 1080066893 號

函說明,礦業相關

地區非屬國土功

能分區分類之劃

設條件,尚不得直

接將其排除於國

土保育地區第一

類之外,爰該意見

建議不予採納。另

有關使用地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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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延,請礦業主管機

關提供完整礦區

及礦產賦存資料

供參。

3.本會建請在宜蘭、

花蓮、台東、屏東、

高雄、台南、嘉義、

雲林、南投、苗栗、

新竹、新北、台北

等各縣、市政府將

現有礦區及礦業

資源賦存的地區,

已核定(包括曾經

核定)礦業用地及

規畫公告之礦業

專業區,排除在國

保第一類區域外,

或列為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內,敬請

採納為禱。

4.礦產資源開發及

加工,為重要經濟

產業之一,故對礦

區及礦床賦存地

區,在空間規劃應

優先納入開發地

區。

5.桃園市轄區建請

將「礦區」劃入國

土計畫法國土功

能分區之國 2 或

農 3地區。

6.倘「礦區」已劃入

國土計畫法國土

功能分區的國土

保育地區及農業

係屬下階段作業,

相關編定原則及

辦理程序刻由內

政部研訂中,非屬

本階段規劃範疇。

3.有關礦區劃設國

土保育地區第二

類及農業發展地

區第三類之陳情

意見,因礦業相關

地區非屬國土功

能分區分類之劃

設條件,仍應依全

國國土計畫國土

功能分區劃設條

件規定予以劃設

為適當國土功能

分區分類。

4.國土功能分區及

使用地之土地使

用管制規定刻由

內政部研訂中,非

屬本市國土計畫

規劃範疇。有關將

「礦區及採礦聯

外道路」納入國土

保育地區、農業發

展地區及城鄉發

展地區「容許使用

項目與細目」之陳

情意見將轉知內

政部納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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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發展第區及城鄉

發展地區,建議以

「但書」方式將

「礦區及採礦聯

外道路」納入為

「容許使用項目

與細目」,以利礦

業開發。

3

林○姿、林

○均

1.本人所有觀音區

廣興段 1898-1、

1898-2 、 1898-3

等三筆土地,目前

編定為特定農業

區,惟現況土質皆

大小礫石,希請貴

局將上開土地納

入國土計畫綜合

檢討調整為非特

別優良農業使用

分區。

2.上述三筆土地土

質皆大小礫石,每

年還需付錢請挖

土機斬除雜草整

平礫石,且周圍工

廠林立,不適宜作

農業使用,其現地

條件與特別優良

農業區條件不甚

相符。3.呈請貴局

將旨案土地納入

國土計畫綜合檢

討,調整為非特別

優良農業使用分

區,申請範圍如附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

如下:

經查陳情土地於本

市國土計畫公展草

案係已劃設為已劃

設為農業發展地區

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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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件。

4

呂○徹等 12

土地標示:

埔尾段 1880

地號等 4 6

筆土地

呂理徹等 12 人所有

桃園市大溪區埔尾

段 1880地號等 46筆

土地開發在案(96

桃縣工建使字第雜

溪 01881 號),陳請

貴府保留原開發強

度與價值,以保障人

民財產權益。

一、本陳情土地之前

地主於民國 81

年 10 月 29 日

取得「桃園縣政

府工務局使用

執照 (81)桃縣

工 建 收 字 第

17818號、桃縣

工 建 使 字 第

261號」-附件

1;后售予現地

主,並於民國

85年 12月 2日

完成「土地點

交」。

二、現地主復已完

成:

1.委託大溪建

設公司,於

民國 91 年 7

月 17日,完

成「環境影

響評估說明

書定稿本二

版同意備查

(府環綜字

國土功能分區及使

用地之土地使用管

制規定刻由內政部

研訂中,非屬本市國

土計畫規劃範疇。內

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2月 10日營署綜字

第 1080091482 號函

說明,刻依國土計畫

法規定研擬「國土計

畫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草案),針對

土地使用之容積率

及建蔽率等內容,將

參考各單位意見進

行研議,目前尚未討

論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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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0910522893

號)」-附件

2。

2.民國 91年 12

月 23日,完

成「水土保

持計畫 (定

稿本 )審查

通過(府農

保 字 第

0910277447

號)」-附件

3。

3.民國 92 年 1

月 28日「雜

項執照申請

書」-附件

4。

4.民國 92 年 8

月 25日,完

成「加強山

坡地雜項工

程審查書圖

定稿(府工

建 字 第

0920192900

就)」-附件

5。

5.民國 92 年 9

月 1日「雜項

執 照 領 取

(九十二雜

字會溪七十

六號)」-附

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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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6.民國 93 年 2

月 5日「申請

開 工 展 期

(桃縣工建

管 字 第

001119號)」

-附件 7。7.

民國 94 年 3

月 18日,完

成「水土保

持計畫開工

申報書」-

附件 8。

8.民國 96 年 2

月 9日,完成

「水土保持

計畫變更設

計第一次審

查(96 省水

保 技 字 第

9602039

號)」-附件

9。

9.民國 96 年 4

月 24日,「水

土保持計畫

變更設計准

予通過(96

省水保技字

第 9604092

號)」-附件

10。

10.民國 96年 5

月 1日,完成

「水土保持

計畫變更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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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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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計定稿(府

水 保 字 第

0960133952

號)」-附件

11。

11.民國 96年 7

月 19日「申

請使用執照

同意檢查通

過(府水保

字 第

0960239924

號)」-附件

12。

12.民國 96年 9

月 13日「准

發給雜項使

用執照(府

工 建 字 第

0960328612

號)」-附件

13。

13.民國 96 年

10 月 1 日

「 (96)桃縣

工建使字第

雜溪 01881

號(府工建

字 第

0960328612

號)」-附件

14。

※桃園市大溪區陳

情土地清冊(所有

權人 12 人)-附

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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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三、上開陳情土地開

發在案,目前為

山坡地風景保

育區之丙種建

築用地;但現行

桃園市國土計

畫草案之劃設

原則,恐將原土

地劃設為農業

發展區第三類

與國土保育區

第二類。雖然仍

將編列為建築

用地,但新屬之

分區種類可能

將受到發展之

限制,尤其可能

導致容積率與

建蔽率向下調

整,現地主所屬

之財產權受到

損失。且申請開

發案過程中之

時間成本、行政

成本,以及完成

之雜項工程,亦

是重大的損失,

現地主陳請桃

園市政府考量

現地因素,敬祈

維持原土地之

開發總量與開

發項目,以確保

人民之財產權

益,敬請查照。

逾 行政院農業 1.本局於 106 年宣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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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5

委員會林務

示為「國產材元

年」,為強化國內

森林永續經營及

振興林產業發展,

建請貴機關(單

位)辦理國土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劃

設時,避免將重點

區域公私有林地

劃分為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俾利

林業經營。

2.查貴市公私有林

地(含原住民保留

地)分屬貴府農業

局及原住民族行

政局所轄管,爰有

關公私有林地重

點區位,請洽詢上

述機關(單位)提

供森林經營現況

及後續林業發展

潛力區域,避免劃

入國土保育地區

第一類範圍,俾利

林業經營。

如下:

1.有關避免將重點

區域公私有林地

劃分為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之陳

情意見,依內政部

營建署 109年 1月

9 日營署綜字第 1

080102655 號函

說明,前開意見並

未符合「全國國土

計畫」國土保育地

區第一類劃設條

件,仍應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

依前開計畫國土

功能分區劃設條

件規定予以劃設

為適當國土功能

分區分類。

2.惟依據全國國土

計畫國土保育地

區之劃設條件及

「國土功能分區

及分類與使用地

劃設作業手冊」參

考圖資,屬於「國

有林事業區內之

自然保護區及國

土保安區、保安林

地、其他公有森林

區、自然保護區」

得劃設為國土保

育地區第一類;屬

於「國有林事業區

內之林木經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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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

建議意見

及森林育樂區、大

專院校實驗林地、

林業試驗林」得劃

設為國土保育地

區第二類。本計畫

已依上開劃設條

件及參考圖資劃

設本市國土功能

分區示意圖,非屬

上開範圍之公私

有林地原則不屬

於國土保育地區

之劃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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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政 府

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

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

壹、提案說明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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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提案說明─ 計畫緣起─ 辦理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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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05.01 國土計畫法施行

107.04.30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107.04.30 台內營字第1070807769號)

109.04.30前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含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2

2

2

111.04.30前 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公告

(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計畫緣起

區域計畫

中央

中央

110.06.30前 國土計畫法22項子法全數發布 中央

現在

地方

地方

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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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歷程

辦理項目 說明

座談會

108.03.11產業議題座談會

108.03.12人口議題座談會

108.04.03原住民族土地議題座談會

108.04.11民間團體座談會(第1場)

108.04.22民間團體座談會(第2場)

公開展覽 108.06.05起公開展覽30日

公聽會108.06.10-108.06.26於各行政區召開13場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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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歷程

國土審議會場次 會議時間 討論主題

第1次大會(報告案)

108.04.231. 國土計畫機制、審議委員任務、分組及審

議方式2.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

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 108.07.11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實質內容審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108.07.15

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 108.07.26

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 109.01.02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修正內容

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 109.01.10

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 109.01.16 聽取及審議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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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件綜理表─ 陳情意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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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件綜理表

陳情意見類型 件數 陳情編號 處理原則

A.桃園市國土計畫內容相關

成長管理計畫 1 逾陳1

1. 逐案討論,並於回應對照表內妥為說明,供民眾查詢。

2. 陳情意見涉本府他局處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已函轉請該單位逕復陳情人。

功能分區調整 9

陳情1、陳情2、陳情3

陳情6、陳情7、陳情8

陳情9、逾陳2、逾陳3

逾陳5

B.整體國土計畫相關

土地使用管制 2 陳情4*、逾陳4

C.其他 2 陳情4*、陳情5

本案陳情意見共計14件(截至108年12月18日)。

公展期間人陳9件、逾期人陳5件。

註:陳情4*涉及二類型,故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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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陳情1陳情人:王○洋

陳情位置:平鎮區北興段526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距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不到500公尺,且交通方便。

− 本筆土地灌溉水源被加油站洗車廠污染。

− 建議將本筆土地及周圍鄰近環中東路土地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陳情位置

航照示意圖

特定農業區陳情位置

特定農業區

中壢(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

陳情位置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

中壢(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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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地區示意圖

既有發展地區未來發展地區

陳情範圍

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發展地區

9

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酌予採納。

− 理由:

1. 經查陳情土地現況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未符合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2. 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劃為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符合本計畫目標年產業發展用地總需求增量下,就實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於5年內逕依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陳情1

中壢(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

陳情範圍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原區域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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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鄉發展地區劃設條件

•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都市計畫土地(扣除國保4、農發5)

•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設之

1. 工業區

2. 鄉村區(城鎮型)

3. 特定專用區(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

•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1. 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

2. 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

3. 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本市無此類案件)

•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經核定重大建設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5年內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

• 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設鄉村區(原住民族土地範圍,且為城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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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情2/陳情3陳情人:陳○澤/林○君

陳情位置:八德區大竹段737-6地號/大竹段737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臨近美商超微園區,建議臨近區域一併併入八德大安產業專區或編定為城鄉發展區。

陳情2

陳情3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特定農業區特定專用區

特定農業區

陳情2

陳情3特定農業區

陳情2陳情3

八德大安產業專區

中壢(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

陳情2

陳情3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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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情2/陳情3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酌予採納。

− 理由:

1. 經查陳情土地現況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未符合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2. 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劃為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符合本計畫目標年產業發展用地總需求增量下,就實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於5年內逕依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3. 八德大安產業專區刻由本府經發局辦理規劃中,已提供陳情人意見供經發局參考,且該局已於108年7月2日函復陳情人將依整體規劃評估在案。

陳情2

陳情3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原區域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

未來發展地區示意圖

既有發展地區未來發展地區

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發展地區

陳情2

陳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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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情人:江○芳

陳情位置:蘆竹區新庄子段1373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希望甲種建築用地不能損害原有的權益(容積、建蔽率)。

− 水利會的搭排簡單一點。

陳情4

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

陳情範圍

甲種建築用地

陳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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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情4市府研析意見

− 陳情事項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劃範疇。

− 內政部營建署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函復陳情人內容如下:

1.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7月10日營署綜字第1081136945號函說明,既有甲種建築用地後續仍將編定為建築用地,至其容積率及建蔽率尚評估研議中,本案有關不能損害原有甲種建築用地權益(容積、建蔽率)之陳情意見,將納入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參考。

2.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108年7月9日桃農水管字第1080052787號函說明,目前之審核流程與要求文件,乃灌溉水質管制審核之必要,不宜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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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情5陳情人:張○鳳

陳情位置:楊梅區瑞塘里福羚路100號(廢棄仁隆毛紡織廠及周邊閒置土地)(楊梅都市計畫商業區)

陳情內容摘要

− 希望桃園國土整體規劃能更重視觀光旅遊資源規劃發展,近年推動的活動皆為有期間限制的展覽會性質,實難對地方產業發展及帶動周邊經濟有長期且穩定的助益。

− 桃園無文化創意產業方面的建設,建議徵收圖中紅線標示範圍內的土地作為規劃桃園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用。已廢棄閒置超過三十年以上的舊仁隆毛紡織廠,擁有六個小倉庫以及四個長型廠房,適合規劃做為賣店及展覽場地之用。

廢棄仁隆毛紡織廠位置示意圖

創意產業園區配置建議

商業區廣場用地住宅區機關用地

陳情範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楊梅都市計畫商業區

草湳坡段埔心小段57-29,61-48,61-49,61-50,60-157,61-2,60-227,60-154,

60-164,61-1,60-156,25-59,25-13,60-155,57-22,57-31,57-3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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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情5市府研析意見

− 陳情土地位屬楊梅都市計畫之商業區,已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後續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無涉本市國土計畫相關內容,陳情意見已轉知本府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納入規劃政策參考。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陳情範圍

楊梅都市計畫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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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情人:黃○隆

陳情位置:平鎮區鎮東段1326、1326-1、1326-2、1326-3、1326-4、1326-5、1326-6、1326-7等地號共8筆土地(皆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於草案中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惟此區為目前辦理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案件編號第43案,屬灌溉水源嚴重不足之地區,不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之劃設條件。

− 周邊毗鄰地已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陳情土地建議「與毗鄰地相同,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屬仍宜農耕之土地)」,以符合現況事實。

特定農業區

陳情範圍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陳情範圍

農牧用地水利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陳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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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陳情範圍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修正版)

原區域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6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予以採納。

− 理由:

1. 本案業經本府農業局108年7月16日函復陳情人,陳情土地經檢核屬「缺乏完善圳路設施」、「隔絕地」、「隔絕地或無水源且無圳路設施」等耕作困難地區,已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2. 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分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二、三類係以農業單位劃設成果為準,本案將依農業局最新農業發展地區成果修正。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陳情範圍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公展版)

原區域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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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陳情人:許○勝

陳情位置:大園區台15線周邊

陳情內容摘要

− 台15線靠海側為一般農業區,靠山側為特定農業區,為何一般農業區劃設成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特定農業區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另外許多地區屬地勢高聳缺水灌溉但仍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 請將大園區、中壢區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之面積及比例以數字化呈現。

− 建議大園區因應產業用地需求劃設較完整之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範圍及擴大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範圍。

− 政府未把資訊完全揭露,且營建署有意調降建蔽率、容積率,人民權益不受影響嗎?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

陳情範圍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陳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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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酌予採納。

− 理由:

1. 本案業經本府農業局108年7月16日函復陳情人,台15線以西原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者,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與生產條件,已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分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二、三類係以農業單位劃設成果為準,本案將依農業局最新農業發展地區成果修正。

2. 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係呈現全縣市轄區面積及比例,建議仍依該手冊規定辦理。

陳情7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陳情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陳情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修正版)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公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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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府研析意見

− 理由(續):

3.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之劃設條件為「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或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陳情土地未符合上開劃設條件,爰不予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4. 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刻由內政部研訂中,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劃範疇。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7月10日營署綜字第1081136945號函說明,容積率及建蔽率尚評估研議中,本案有關土地使用強度降低影響民眾權益之陳情意見,該署將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參考。

陳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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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陳情人:蕭○文

陳情位置:大園區許厝港段、潮音段、艋舺段、港口段、南港段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位置原屬於「一般農業區」,然本次國土計畫係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範圍內,本地區靠海鹽分高、土壤貧瘠、地形高低起伏灌溉不易、石門水庫灌溉系統之末端不利耕作,位處大園擴大工業區與觀音工業區之間,多數長年休耕。

− 建議變更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將來可支援新增產業園區之用,才符合國土計畫之精神。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工業區

陳情範圍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森林區特定專用區鄉村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陳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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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陳情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陳情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23

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酌予採納。

− 理由:

1. 經查陳情人土地現況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且未符合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設條件;另本案業經本府農業局108年7月16日函復陳情人,台15線以西原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者,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與生產條件,已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2. 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分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二、三類係以農業單位劃設成果為準,本案將依農業局最新農業發展地區成果修正。

陳情8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修正版)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公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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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陳情人:陳○霞

陳情位置:桃園區中路五段1611、1612、1613地號(皆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農用比率未達80%、面積未達25公頃,現況農地佈滿高一公尺以上的石頭堆積層,應是當年高公局建築高速公路時之沙石廢棄物堆積而成的,而周邊永星社區排放家庭廢水至農地水溝,污染水源不能灌溉。

− 陳情土地已不適合耕耘,完全不具優良農地條件,建議更改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特定農業區鄉村區

陳情範圍

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陳情範圍

農牧用地甲、乙種建築用地

陳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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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酌予採納。

− 理由:

經查陳情土地位於本計畫因應目標年產業發展用地需求增量所研提之「中壢工業區擴大(第一期)計畫」範圍內,國土功能分區係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中壢(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陳情範圍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原區域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9

Page 55: 2 q y ì ó Ò n ï B!!€¦ · 1373地號 門牌號碼: 蘆竹區新莊 里13 鄰大 1.希望 種建築用 地不能損害原有 的權益、容積、建 蔽率。 2.水利會的搭排簡

26逾陳1陳情人: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位置:龍潭區高原段383、384、385、406、407、409、562、563、564、564-1地號(皆為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於95年間經經濟部核發工廠登記證(號碼99-688882-00號),現仍有效中。

− 建議將陳情土地納入「新增產業用地」。

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山坡地保育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陳情範圍 陳情範圍

窯業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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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逾陳1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予以採納。

− 理由:

1. 經查陳情人土地現況為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並未符合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2. 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劃為可供違章工廠聚落輔導合法化之未來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違章工廠聚落輔導合法化需求總量下,就實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於5年內逕依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陳情範圍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原區域計畫之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

未來發展地區示意圖

既有發展地區違章工廠聚落輔導區位

可供違章工廠聚落輔導合法化之未來發展地區

陳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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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範圍龜山土石資源建議區位

航照示意圖

陳情範圍三坑子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陳情範圍淮子埔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28

陳情人: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

陳情位置:已核定礦業用地及公告之礦業專業區

陳情內容摘要

− 據悉經濟部礦業局已提出相關礦區資料供參規劃,惟查該資料是否完整尚有疑義,因此本會要求暫緩採納外,為求週延,請礦業主管機關提供完整礦區及礦產賦存資料供參。

− 建請將現有礦區及礦業資源賦存的地區,已核定(包括曾經核定)礦業用地及規劃公告之礦業專業區,排除在國保第一類區域外,或列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

− 礦區及礦床賦存地區,在空間規劃應優先納入開發地區。

− 建請將「礦區」劃入國二或農三地區。

− 倘礦區已劃入國保、農發及城鄉地區,建議以但書方式將「礦區及採礦聯外道路」納入為「容許使用項目與細目」,以利礦業開發。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陳情範圍龜山土石資源建議區位

都市計畫區

一般農業區

逾陳2

風景區

陳情範圍三坑子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陳情範圍淮子埔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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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

1. 有關礦區及礦產賦存資料之提供,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劃範疇,已轉知經濟部礦業局。

2. 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及規劃公告之礦業專業區應排除在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外之陳情意見,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年 9月 10日營署綜字第1080066893號函說明,礦業相關地區非屬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條件,尚不得直接將其排除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之外,爰該意見建議不予採納。另有關使用地編定係屬下階段作業,相關編定原則及辦理程序刻由內政部研訂中,非屬本階段規劃範疇。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陳情範圍龜山土石資源建議區位

陳情範圍三坑子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陳情範圍淮子埔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城鄉一(林口特定區計畫)

國保一(河川區域)農發二

逾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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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市府研析意見

− 理由(續):

3. 有關礦區劃設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陳情意見,因礦業相關地區非屬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條件,仍應依全國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規定予以劃設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4. 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刻由內政部研訂中,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劃範疇。有關將「礦區及採礦聯外道路」納入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容許使用項目與細目」之陳情意見將轉知內政部納入研議。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陳情範圍龜山土石資源建議區位

陳情範圍三坑子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陳情範圍淮子埔土石資源

建議區位

城鄉一(林口特定區計畫)

國保一(河川區域)農發二

逾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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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逾陳3陳情人:林○姿、林○均

陳情位置:觀音區廣興段1898-1、1898-2、1898-3地號(皆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目前為特定農業區,惟現況土質皆大小礫石,每年還需付錢請挖土機斬除雜草整平礫石,且周圍工廠林立,不適宜作農業使用,現地條件與特定農業區條件不甚相符。

− 請將陳情土地納入國土計畫綜合檢討,調整為非特別優良農業使用之相關分區。

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

陳情範圍陳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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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逾陳3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予以採納。

− 理由:

經查陳情土地於本市國土計畫公展草案係已劃設為已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

陳情範圍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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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逾陳4陳情人:呂○徹等12人

陳情位置:大溪區埔尾段1880地號等46筆土地(均為風景區,多為丙種建築用地、部分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

陳情內容摘要

− 陳情土地目前為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前地主於81年取得使用執照後售予現地主,現地主為辦理「大溪山莊開發計畫」,於91年起陸續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並於96年取得雜項與建造使用執照。

− 但現行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恐將陳情土地劃為農業發展區第三類與國土保育區第二類,雖仍將編為建築用地,但國土功能分區將可能限制發展,尤其是導致容積率與建蔽率向下調整,使現地主所屬之財產權受到損失。

− 且申請開發案過程中之時間成本、行政成本以及完成之雜項工程,亦是重大損失。

− 現地主陳請考量現地因素,維持原土地之開發總量與開發項目,以確保人民財產權益。

陳情範圍

航照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示意圖

農牧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

風景區森林區

風景區

陳情範圍丙種建築用地

陳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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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逾陳4市府研析意見

− 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刻由內政部研訂中,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劃範疇。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2月10日營署綜字第1080091482號函說明,刻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針對土地使用之容積率及建蔽率等內容,將參考各單位意見進行研議,目前尚未討論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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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陳情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陳情位置:重點區域公私有林地

陳情內容摘要

− 本局於106年宣示為「國產材元年」,為強化國內森林永續經營及振興林產業發展,建請於辦理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時,避免將重點區域公私有林地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俾利林業經營。

− 查貴市公私有林地(含原住民保留地)分屬貴府農業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所轄管,爰有關公私有林地重點區位,請洽詢上述機關(單位)提供森林經營現況及後續林業發展潛力區域,避免劃入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範圍,俾利林業經營。

逾陳5

Page 65: 2 q y ì ó Ò n ï B!!€¦ · 1373地號 門牌號碼: 蘆竹區新莊 里13 鄰大 1.希望 種建築用 地不能損害原有 的權益、容積、建 蔽率。 2.水利會的搭排簡

36

市府研析意見

− 建議酌予採納。

− 理由:

1. 有關避免將重點區域公私有林地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之陳情意見,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月9日營署綜字第1080102655號函說明,前開意見並未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規定予以劃設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2. 惟依據全國國土計畫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條件及「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參考圖資,屬於「國有林事業區內之自然保護區及國土保安區、保安林地、其他公有森林區、自然保護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屬於「國有林事業區內之林木經營區及森林育樂區、大專院校實驗林地、林業試驗林」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本計畫已依上開劃設條件及參考圖資劃設本市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非屬上開範圍之公私有林地原則不屬於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範疇。

逾陳5

Page 66: 2 q y ì ó Ò n ï B!!€¦ · 1373地號 門牌號碼: 蘆竹區新莊 里13 鄰大 1.希望 種建築用 地不能損害原有 的權益、容積、建 蔽率。 2.水利會的搭排簡

37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劃設條件

• 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1.位處山脈保育軸帶(中央山脈、雪山山脈、阿里山山脈、玉山山脈、海岸山脈)、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地區內,具有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3)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所應保護之國有林、公有林地區;及為涵養水源及防止災害等目的,所劃設保安林地。…」

• 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1.鄰近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周邊地區內,具有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1)國公有林地,依永續使用及不妨礙國土保安原則,發展經濟營林、試驗實驗、森林遊樂等功能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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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逾陳5

扣除國土保育劃設範疇之公私有林業用地(不含國有)共約4,386.46公頃

• 權屬:公有土地(0.1%)、公私共有土地(1.9%)、私有土地(約97.9%)

• 非都分區:以山坡地保育區為主

• 國土功能分區:以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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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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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

專案小組第 6次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109年 1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2時整

二、 開會地點:本府 15樓 1501會議室

三、 主持人:專案小組召集人盧委員維屏

紀錄:黃立倫

四、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簽到簿如附件)

五、 會議結論:

(一) 本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 14件,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如附件 1。

(二) 請規劃單位依簡委員連貴書面意見(如附件 2)整理回應

並納入修正,併同專案小組第 4 次及第 5 次會議意見及

結論,提送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六、 散會:下午 4時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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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1: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1

王○洋

土地標示:北

興段 526 地號

門牌號碼:平

鎮區北興里 3

鄰金陵路 2 段

307號

1.本筆土地位於中壢平鎮都

市計畫不到五百公尺。

2.本筆土地位於金陵路旁,周

圍有北勢國小、平鎮高中、

新街溪步道,距離中壢火車

站很近,交通方便。

3.本筆土地灌溉水源被加油

站洗車廠污染。

建議將本筆土地及周圍鄰近

環中東路土地畫為城鄉發展

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況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未符合

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

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農業

發展地區第二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

劃為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

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

符合本計畫目標年產業發

展用地總需求增量下,就實

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

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本市國土計畫公告

實施 5 年內逕依國土功能

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

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

地區第二類之三,並依都市

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等相

關法令辦理開發程序,並負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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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擔相關回饋義務。

2

陳○澤

土地標示:大

竹段 737-6 地

本人土地座落於桃園市八德

區大竹段 737-6,位於美商超

微區對面,呈請納入八德產業

專區或編定為城鄉發展區。

1.因本人土地臨近美商超微

園區,建議臨近區域一併併

入八德大安產業專區。

2.呈請本人座落之土地併入

八德大安產業專區或編定

為城鄉發展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況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未符合

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

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農業

發展地區第二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

劃為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

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

符合本計畫目標年產業發

展用地總需求增量下,就實

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

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本市國土計畫公告

實施 5 年內逕依國土功能

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

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

地區第二類之三,並依都市

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等相

關法令辦理開發程序,並負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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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擔相關回饋義務。

3.八德大安產業專區刻由本

府經發局辦理規劃中,已提

供陳情人意見供經發局參

考,且該局已於 108 年 7月

2 日函復陳情人將依整體

規劃評估在案。

3

林○君

土地標示:大

竹段 737 地號

本人土地座落於桃園市八德

區大竹段 737,位於美商超微

區對面,呈請納入八德產業專

區或編定為城鄉發展區。

1.因本人土地臨近美商超微

園區,建議臨近區域一併併

入八德大安產業專區。

2.呈請本人座落之土地併入

八德大安產業專區或編定

為城鄉發展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況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未符合

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

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農業

發展地區第二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

劃為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

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

符合本計畫目標年產業發

展用地總需求增量下,就實

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

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本市國土計畫公告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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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實施 5 年內逕依國土功能

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

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

地區第二類之三,並依都市

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等相

關法令辦理開發程序,並負

擔相關回饋義務。

3.八德大安產業專區刻由本

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規劃中,

已提供陳情人意見供該局

參考,且該局已於 108 年 7

月2日函復陳情人將依整體

規劃評估在案。

4

江○芳

土地標示:新

庄子段 1373

地號

門牌號碼:蘆

竹區新莊里 13

鄰大新路 938

巷 147號

1.希望甲種建築用地不能損

害原有的權益、容積、建蔽

率。

2.水利會的搭排簡單一點。

陳情事項非屬本市國土計畫

規劃範疇。另內政部營建署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函復陳

情人內容如下:

1.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7 月

10 日 營 署 綜 字 第

1081136945號函說明,既有

甲種建築用地後續仍將編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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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定為建築用地,至其容積率

及建蔽率尚評估研議中,本

案有關不能損害原有甲種

建築用地權益(容積、建蔽

率)之陳情意見,將納入研

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草案)參考。

2.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08

年 7 月 9 日桃農水管字第

1080052787號函說明,目前

之審核流程與要求文件,乃

灌溉水質管制審核之必要,

不宜再省略。

5

張○鳳

門牌號碼:楊

梅區瑞塘里福

羚路 100 號

(廢棄仁隆毛

紡織廠及周邊

閒置土地)

桃園,近年以來,一直以壓倒

性勝利,贏得全台灣最難玩的

縣市第一名!足見市府在觀

光旅遊政策面的努力仍然不

足。桃園觀光的發展問題是先

天不足,加上後天規劃上的嚴

重失調!謹冀望都發局在桃

園國土整體規劃上,能夠更加

請徵收上圖中紅線標示範圍

內的土地,作為規畫桃園文化

創意產業園區之用。

如上衛星圖所示,已廢棄閒置

超過三十年以上的舊仁隆毛

紡織廠,擁有六個兼具歷史感

與工業風格的小倉庫(如左側

紅色圓圈處所示),非常適合

陳情土地位屬楊梅都市計畫

之商業區,已劃設為城鄉發展

地區第一類,後續仍依都市計

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無涉本市國土計畫相關內容,

陳情意見已轉知本府觀光旅

遊局、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納

入政策規劃參考。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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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重視觀光旅遊資源規劃、發展

方面的問題。

依據市府網站所提供的圖表,

可以明顯地看到,除了竹圍漁

港、大溪中正公園的旅遊人次

有小幅度的成長、及埔心牧場

有較大幅的增長外,其餘景點

皆呈現嚴重衰退的現象,這些

數據、資料都在在地顯示出了

桃園的觀光資源吸引力不足

的問題。

近年來,市府觀旅局雖開始大

力推動桃園燈會、文創博覽

會、新屋農業博覽會、石門熱

氣球嘉年華等大型活動,雖為

桃園旅遊增添不少活力,但卻

都是有期間限制的展覽會性

質,實難謂對於地方產業發展

及帶動周邊經濟有長期且穩

定、大量的助益。

要論目前新興與觀光休閒相

規劃做為小型賣店之用;以

及,四個超大型長型廠房(如

右側黃色方框處所示)可作為

主要展覽場地之用。

場內建物狀態良好,只需稍加

整修,即可利用。

不需花三~四個小時車程翻

山越嶺到高山上,就能看得到

松樹的針葉林象,也是觀光資

源上的一大亮點!

圖一紅色框線內之道路,平時

利用率超級低,完全淪為拖吊

業者棄置廢棄車輛的墳場,除

了影響市容、令市民反感外,

更是治安上的一大死角,不如

廢止其道路之利用,整體規劃

為桃園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

用,更有經濟之效益。

在當今這個生活節奏越發快

速,生活壓力也越之提升的後

現代社會,在都市計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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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關最密切、最夯、也最為人津

津樂道的產業,應該就是非文

化創產業莫屬了!

綜觀六都,台北市,有赫赫有

名的 1914 華山文創園區(公

賣局台北酒廠舊廠區活化)及

松山文創園區(公賣局松山菸

廠華活化),日日吸引不計其

數的國內外旅客前往朝聖,每

到假日更是門庭若市,人潮洶

湧,各國遊客絡繹不絕;新北

市,有板橋 435藝文特區;台

中市,有文化部文化資產園

區、審計新村 368 新創聚落

(台灣省政府審計處員工老

舊眷舍活化)、綠光計畫范特

喜文創聚落;台南市,有台南

文化創意產業產業園區、藍晒

圖文創園區、神農街&正興街

文創聚落;高雄市有駁二藝術

特區、棧貳庫(全台最大活化

為市民們留一塊在城市近郊

就能親近自然、感受自然的休

閒綠地,是非常重要的一件

事。以整體桃園都市發展的現

況來看,桃園區、中壢區的發

展趨於成熟,已無太多綠地可

以規劃休閒場域;而位於南桃

園都會生活圈近郊處的楊梅

區,距離中壢市中心僅需二十

分鐘的車程,仍有著這樣大片

閒置的土地可以利用,實為一

大優勢與美事,期望各局處能

就盡速就此案進行研議、討

論,並著手規劃執行,非常感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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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老倉庫);而身為六都之中生

育率最高、淨遷入人口最多、

平均年齡最年輕都市的桃園

市,竟然在文化創意產業方面

的建設是零!真是令人感到

萬分遺憾!

根據上述網址中的報導指出,

桃園市內所轄之大專院校與

設計相關的共有 9 所大專院

校 25 門科系,目前在學生超

過 7000 人,每年畢業生人數

超過 1800 人,桃園有相當強

大的設計人才庫。文中,青年

事務局長-顏蔚慈更談到:

「相信總有一天,我們的桃園

學子,不用再往台北去,在桃

園就能有發展空間!」表面看

似鼓舞人心,但在我看來其實

相當諷刺,桃園連一個能讓學

生好好辦成果展的地方都沒

有,還得大老遠舟車勞頓地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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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到台北市的松山文創園區去

辦展,要如何讓人相信,桃園

真的有能留住文創人才的發

展空間?要如何讓人相信,市

府團隊們真的有在為桃園的

文創產業環境做積極的改

善?說穿了,各局處不過仍然

是擺脫不了本位主義詛咒下

地在各司其職、各自為政罷

了!

桃園真的亟需要一個腹地夠

大,格局夠大,有資質能夠打

造成國際級景點的文創特區

用地,雖然在六都的文創產業

發展比較中,真的可以說是吊

車尾第一名,但如果能從現在

開始全體投入,用心規劃,積

極建設,相信仍能是亡羊補

牢,猶未晚矣!

黃○隆

土地標示:平

1.緣前開土地,於本次桃園市

國土計畫(草案)中,為劃設

平鎮區鎮東段 1326、1326-1、

1326-2、1326-3、1326-4、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業經本府農業局 108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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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6 鎮區鎮東段 13

26、1326-1、1

326-2、1326-

3、1326-4、13

26-5、1326-6、

1326-7等地號

共 8筆土地

農業發展地區地 1 類農業

用地。

2.然前開土地:現為市府依修

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辦理

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

檢討變更案件中,「特定農

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之

第編號 43 案中,土地位於

高低揚灌區,屬灌溉水源嚴

重不足之地區(如附件一),

因此不符合,劃設為第 1類

農業用地(具優良農業生產

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

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

良設施等之條件地區)。

3.另 1326-2 現為磚造古厝坐

落基地(如附件二)。

4.且毗鄰地即 1185、1186、

1228、1229、1230、1231、

1330 等地號土地(相同位

於高低揚灌區,屬灌溉水源

1326-5、1326-6、1326-7等地

號共 8筆土地,建議「與毗鄰

地相同,劃設農業發展地區之

第 2 類農業用地(屬仍宜農耕

之土地)」(如附件三),以符

合現況事實。

年 7 月 16 日函復陳情人,

陳情土地經檢核屬「缺乏完

善圳路設施」、「隔絕地」、

「隔絕地或無水源且無圳

路設施」等耕作困難地區,

已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

區第二類。

2.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分工,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二、三

類係以農業單位劃設成果

為準,本案將依農業局最新

農業發展地區成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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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嚴重不足之地區),已為本

次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

中為劃設農業發展地區之

第 2類農業用地。

7

許○勝 各位鄉親大家好,我是大園人

我們知道國土計畫非常

重要也非常好,但是我們人民

的土地財產對每個民眾都很

重要,因此對於我們桃園市的

國土計畫千萬不能馬馬虎虎,

隨便唬弄過去,因此我有幾點

意見如下:

1.簡報第 47 頁,我們知道台

15 線靠海的那一邊原來是

一般農業區,靠山這邊是特

定農業區,我不知道是內政

部的官員搞錯還是我們桃

園市的官員沒有實地勘查,

怎麼一般農變成農一,特農

變成農二,等於互相顛倒,

請我們的桃園市政府說明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業經本府農業局 108

年 7 月 16 日函復陳情人,

台 15 線以西原屬農業發展

地區第一類者,為符合實際

使用情形與生產條件,已調

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二類。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分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

二、三類係以農業單位劃設

成果為準,本案將依農業局

最新農業發展地區成果修

正。

2.依「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規劃手冊」,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之國土功

能分區係呈現全縣市轄區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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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清楚,其次許多地區明明為

地勢高聳缺水灌溉也納為

農一,例如:居善醫院後方。

2.靠海這一側每到第二季都

因受到東北季風及火力發

電廠的影響要休耕,不休耕

收獲也會不好,反觀靠山的

這一側收獲都會比較好,為

什麼當初會靠海編一般農,

靠山編特農是其來有自。民

國 107 年大園與中壢的水

稻收獲量是差不多的,但反

觀大園的黃色農一感覺比

中壢多很多,是否請市政府

將兩區農一與農二的面積

及比例以數字化呈現,以釐

清大園人的疑慮。

3.簡報第 5 項城鄉發展地區

第 2-2類,棕色所在之位置

疑似已涵蓋許厝港濕地的

範圍,我不知道主辦單位只

面積及比例,建議仍依該手

冊規定辦理。

3.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之劃設條件為「核發開發許

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

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

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

外)、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

同意案件或前經行政院專

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同意案件,且具有城

鄉發展性質者。」陳情土地

未符合上開劃設條件,爰不

予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

二類之二。

4.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之

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刻由內

政部研訂中,非屬本市國土

計畫規劃範疇。依內政部營

建署 108 年 7 月 10 日營署

綜字第 1081136945 號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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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要有上色就好還是概略就

好,那麼大園鄉親會感覺還

有救了,要不然這樣定下

來,大家都慘了。簡報第

64~66頁,產業用地需求,

灰色既有發展地區一樣涵

蓋了城鄉發展地區 2-2 許

厝港濕地及農一、農二地

區。因此我認為國土計畫既

是現況調查也是未來規畫。

因此希望大園區因應產業

用地需求劃設較完整之城

2-2 的範圍及擴大原農二

的範圍,才是一個好的國土

計畫。

4.簡報第 15頁 3/非都分區及

使用地管制方式改變,我認

為是政府未把資訊完全揭

露,例如:表單只放部分,

沒有充分讓民眾知悉,其次

營建署有意調降建蔽率、容

明,容積率及建蔽率尚評估

研議中,本案有關土地使用

強度降低影響民眾權益之

陳情意見,該署將納入「國

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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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積率,例如:甲建原為 60%、

240%被降為 50%、180%,人

民權益不受影響嗎?希望

市政府能捍衛小老百姓的

權益,好好把關,好好規劃,

把我們的建議納入考慮,謝

謝!

8

蕭○文 1.大園區許厝港段、潮音段、

艋舺段、港口段、南港段之

部分原屬於「一般農業區」,

本次國土計畫竟劃入最優

良的「農一」範圍內,十分

不妥。

2.本地區靠海鹽分高、土壤貧

瘠、地形高低起伏灌溉不

易、石門水庫灌溉系統之末

端不利耕作,位處大園擴大

工業區與觀音工業區之間,

多數長年休耕。

1.變更劃為「農二」或「城二」,

將來可支援新增產業園區

之用,才符合國土計畫之精

神。

2.建議陳情範圍得比照大園

智慧產業專區,劃設為城鄉

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109

年 1 月 16 日專案小組會議

現場列席補充說明)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人土地現況為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且未符

合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

劃設條件;另本案業經本府

農業局 108 年 7 月 16 日函

復陳情人,台 15 線以西原

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者,

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與生

產條件,已調整劃設為農業

發展地區第二類。

2.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分工,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二、三

類係以農業單位劃設成果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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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為準,本案將依農業局最新

農業發展地區成果修正。

3.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

劃為可供產業發展之未來

發展地區,未來可由私人於

符合本計畫目標年產業發

展用地總需求增量下,就實

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畫後,依

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

規定,於本市國土計畫公告

實施 5 年內逕依國土功能

分區檢討變更程序,將所需

範圍變更劃設為城鄉發展

地區第二類之三,並依都市

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等相

關法令辦理開發程序,並負

擔相關回饋義務。

9

陳○霞

土地標示:中

路五段 1611、

1612、1613地

1.本地段農用比率未達 80%,

面積未達 25公頃。

2.本 3 筆地號農地佈滿高一

公尺以上的石頭堆積層,應

1.綜上理由,本地段已不適合

耕耘,完全不具優良農地條

件,但仍被劃設為農業發展

地區第一類,懇請桃園市政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經查陳情土地位於本計畫因

應目標年產業發展用地需求

增量所研提之「中壢工業區擴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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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號 該是當年高工局建築#2 高

速公路時之沙石廢棄物堆

積而成的。

3.本地段緊臨#2 高速公路,

現在橋下是桃園區清潔大

隊與魚市場,環境惡劣,髒

臭不堪。

4.永星社區排放家庭廢水至

農地水溝,污染水源不能灌

溉。

府都發局明察,將本地段農

地更改劃設為農業發展地

區第二類。

2.如附圖示,敬請酌參。

大(第一期)計畫」範圍內,

國土功能分區係劃設為城鄉

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該土地

未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土計畫

法等相關法令完成開發程序

並負擔相關回饋義務前,比照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進行管

制。

1

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土地標示:高

原段 383、384、

385、406、407、

409、562、563、

564、564-1地

門牌號碼:龍

潭區中豐路高

平段 23、25、

高原段 383等 10筆地號土地,

上有工廠登記證(號碼 99-

688882-00號)於 95年間經經

濟部核發,現仍有效中。

1.懇請將前揭 10 筆土地納入

「新增產業用地」。

2.本公司位於桃園市龍潭區

高原段 383、384、385、406、

407、409、562、563、564及

564-1 地號等 10 筆土地,

前經本公司代表於 108年 8

月 13 日親赴貴府都市行政

局臨櫃閱覽「桃園市國土計

畫公開展覽計畫書」,獲悉

上開土地部分位於貴市國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人土地現況為山

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並未

符合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

之劃設條件,目前係劃設為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2.另陳情土地於本計畫已規

劃為可供違章工廠聚落輔

導合法化之未來發展地區,

未來可由私人於違章工廠

聚落輔導合法化需求總量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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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27號 土計畫「新增產業用地」範

圍,惟查,前揭土地係完整

垃塊,位屬原永安窯業股份

有限公司廠區範圍內(如地

籍圖所示),為領有工廠登

記證及工業用地用證明書

土地;倘依貴市國土計畫所

示,部分土地位於國土計畫

「新增產業用地」範圍,恐

有土地肇致分散細碎之虞,

是懇請將上述 10 筆土地全

部納入桃園市國土計畫「新

增產業用地」內,以利土地

之整體利用。(109 年 1月

16 日專案小組會議現場列

席補充書面意見)

3.目前陳情土地雖為窯業用

地,然現況廠房已不做窯

業,而是作為科技公司研發

使用,雖依相關規定可採用

地變更編定,但水土保持、

下,就實際需求提出具體計

畫後,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項規定,於本市國土

計畫公告實施 5 年內逕依

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程

序,將所需範圍變更劃設為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土計

畫法等相關法令辦理開發

程序,並負擔相關回饋義

務。

3.有關使用地編定係屬下階

段作業,相關編定原則及辦

理程序刻由內政部研訂中,

非屬本階段規劃範疇。惟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國土

計畫法辦理第一次使用地

編定作業時,原則參考現行

區域計畫之使用地編定或

變更編定情形採「轉載」方

式辦理,以保障既有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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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過於

冗長,爰希望未來國土計畫

不要直接將陳情土地轉換

為礦石用地,限制土地發展

與利用。(109年 1月 16日

專案小組會議現場列席補

充說明)

益,故依原區域計畫編定之

窯業用地,將轉載為礦石用

地。爰建議於 111年 4月 3

0 日國土功能分區實施管

制前,依現行區域計畫法相

關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

定,俾利本府下階段作業。

2

台灣區石礦業

同業公會

1.礦業為經濟建設之基礎,礦

業在經濟建設中提供工業

與民生所需的能源、資源與

材料之基本來源,深具促進

文明與經濟進步之主要功

能,故為有效利用國家礦業

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增進

社會福祉,乃為礦業開發之

目的,故有維持礦業永續發

展之必要。

2.貴部於規劃「國土計畫法」,

邀開相關單位研商會議中,

據悉經濟部礦業局已提出

相關礦區資料供參規劃,惟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有關礦區及礦產賦存資料

之提供,非屬本市國土計畫

規劃範疇,已轉知經濟部礦

業局。

2.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及規

劃公告之礦業專業區應排

除在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外之陳情意見,依內政部營

建署 108 年 9 月 10 日營署

綜字第 1080066893 號函說

明,礦業相關地區非屬國土

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條件,

尚不得直接將其排除於國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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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查該資料是否完整尚有疑

義,因此本會要求暫緩採納

外,為求週延,請礦業主管

機關提供完整礦區及礦產

賦存資料供參。

3.本會建請在宜蘭、花蓮、台

東、屏東、高雄、台南、嘉

義、雲林、南投、苗栗、新

竹、新北、台北等各縣、市

政府將現有礦區及礦業資

源賦存的地區,已核定(包

括曾經核定)礦業用地及規

畫公告之礦業專業區,排除

在國保第一類區域外,或列

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敬

請採納為禱。

4.礦產資源開發及加工,為重

要經濟產業之一,故對礦區

及礦床賦存地區,在空間規

劃應優先納入開發地區。

5.桃園市轄區建請將「礦區」

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之外,爰

該意見建議不予採納。另有

關使用地編定係屬下階段

作業,相關編定原則及辦理

程序刻由內政部研訂中,非

屬本階段規劃範疇。

3.有關礦區劃設國土保育地

區第二類及農業發展地區

第三類之陳情意見,因礦業

相關地區非屬國土功能分

區分類之劃設條件,仍應依

全國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

區劃設條件規定予以劃設

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4.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之

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刻由內

政部研訂中,非屬本市國土

計畫規劃範疇。有關將「礦

區及採礦聯外道路」納入國

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

及城鄉發展地區「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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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劃入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

分區之國 2或農 3地區。

6.倘「礦區」已劃入國土計畫

法國土功能分區的國土保

育地區及農業發展第區及

城鄉發展地區,建議以「但

書」方式將「礦區及採礦聯

外道路」納入為「容許使用

項目與細目」,以利礦業開

發。

項目與細目」之陳情意見將

轉知內政部納入研議。

3

林○姿、林○

1.本人所有觀音區廣興段

1898-1、1898-2、1898-3等

三筆土地,目前編定為特定

農業區,惟現況土質皆大小

礫石,希請貴局將上開土地

納入國土計畫綜合檢討調

整為非特別優良農業使用

分區。

2.上述三筆土地土質皆大小

礫石,每年還需付錢請挖土

機斬除雜草整平礫石,且周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現況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未符合

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

設條件,目前已劃設為農業

發展地區第二類。

2.未來土地係按其所在「國土

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管

制,並依各分區分類之容許

使用項目及相關程序申請

使用,再予編定為適當使用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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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圍工廠林立,不適宜作農業

使用,其現地條件與特別優

良農業區條件不甚相符。

3.呈請貴局將旨案土地納入

國土計畫綜合檢討,調整為

非特別優良農業使用分區,

申請範圍如附件。

4.未來若劃設為農業發展地

區第二類,是否得申請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之使用(如物

流使用)?(109 年 1 月 16

日專案小組會議現場列席

補充說明)

5.陳情土地周邊鄰近東元電

機、世紀鋼鐵,且目前土地

已不適農作,建請貴府能從

區位的毗鄰性、產業鏈、土

地利用等面向,使土地能夠

活用、帶動區域發展。(109

年 1 月 16 日專案小組會議

現場列席補充說明)

地。惟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

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包

含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容

許使用情形)刻由內政部研

訂中,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

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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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4

呂○徹等 12

土地標示:埔

尾段 1880 地

號等 46 筆土

呂理徹等 12 人所有桃園市大

溪區埔尾段 1880地號等 46筆

土地開發在案(96 桃縣工建

使字第雜溪 01881號),陳請

貴府保留原開發強度與價值,

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一、本陳情土地之前地主於民

國 81 年 10 月 29 日取得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

執照(81)桃縣工建收字第

17818 號、桃縣工建使字

第 261 號」-附件 1;后

售予現地主,並於民國 85

年 12月 2日完成「土地點

交」。

二、現地主復已完成:

1.委託大溪建設公司,

於民國 91 年 7 月 17

日,完成「環境影響評

估說明書定稿本二版

同意備查(府環綜字

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之土

地使用管制規定刻由內政部

研訂中,後續將依相關規定辦

理,非屬本市國土計畫規劃範

疇。另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年

12 月 10 日 營 署 綜 字 第

1080091482 號函說明,刻依

國土計畫法規定研擬「國土計

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

案),針對土地使用之容積率

及建蔽率等內容,目前尚未討

論定案。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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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第 0910522893 號)」

-附件 2。

2.民國 91年 12月 23日,

完成「水土保持計畫

(定稿本 )審查通過

( 府 農 保 字 第

0910277447號)」-附

件 3。

3.民國 92 年 1 月 28 日

「雜項執照申請書」

-附件 4。

4.民國 92年 8月 25日,

完成「加強山坡地雜

項工程審查書圖定稿

( 府 工 建 字 第

0920192900就)」-附

件 5。

5.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

「雜項執照領取(九

十二雜字會溪七十六

號)」-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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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6.民國 93 年 2 月 5 日

「申請開工展期(桃

縣工建管字第 001119

號)」-附件 7。7.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完成「水土保持計畫

開工申報書」-附件

8。

8.民國 96年 2 月 9 日,

完成「水土保持計畫

變更設計第一次審查

(96 省水保技字第

9602039 號)」-附件

9。

9.民國 96年 4月 24日,

「水土保持計畫變更

設計准予通過(96 省

水保技字第 9604092

號)」-附件 10。

10.民國 96年 5月 1日,

完成「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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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變更設計定稿(府水

保 字 第 0960133952

號)」-附件 11。

11.民國 96年 7月 19日

「申請使用執照同意

檢查通過(府水保字

第 0960239924 號)」

-附件 12。

12.民國 96年 9月 13日

「准發給雜項使用執

照 ( 府 工 建 字 第

0960328612號)」-附

件 13。

13.民國 96年 10月 1日

「(96)桃縣工建使字

第雜溪 01881號(府工

建 字 第 0960328612

號)」-附件 14。

※桃園市大溪區陳情土地清

冊(所有權人 12 人)-附

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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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三、上開陳情土地開發在案,

目前為山坡地風景保育

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但現

行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

之劃設原則,恐將原土地

劃設為農業發展區第三

類與國土保育區第二類。

雖然仍將編列為建築用

地,但新屬之分區種類可

能將受到發展之限制,尤

其可能導致容積率與建

蔽率向下調整,現地主所

屬之財產權受到損失。且

申請開發案過程中之時

間成本、行政成本,以及

完成之雜項工程,亦是重

大的損失,現地主陳請桃

園市政府考量現地因素,

敬祈維持原土地之開發

總量與開發項目,以確保

人民之財產權益,敬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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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照。

5

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林務局

1.本局於 106年宣示為「國產

材元年」,為強化國內森林

永續經營及振興林產業發

展,建請貴機關(單位)辦

理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

劃設時,避免將重點區域公

私有林地劃分為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俾利林業經

營。

2.查貴市公私有林地(含原住

民保留地)分屬貴府農業局

及原住民族行政局所轄管,

爰有關公私有林地重點區

位,請洽詢上述機關(單位)

提供森林經營現況及後續

林業發展潛力區域,避免劃

入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範

圍,俾利林業經營。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有關避免將重點區域公私

有林地劃分為國土保育地

區第一類之陳情意見,依內

政部營建署 109年 1月 9日

營署綜字第 1080102655 號

函說明,前開意見並未符合

「全國國土計畫」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仍應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前開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

設條件規定予以劃設為適

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2.惟依據全國國土計畫國土

保育地區之劃設條件及「國

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

地劃設作業手冊」參考圖

資,屬於「國有林事業區內

之自然保護區及國土保安

區、保安林地、其他公有森

依市府研析

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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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府研析意見

專案小組初

步建議意見

林區、自然保護區」得劃設

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屬

於「國有林事業區內之林木

經營區及森林育樂區、大專

院校實驗林地、林業試驗

林」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

第二類。本計畫已依上開劃

設條件及參考圖資劃設本

市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非

屬上開範圍之公私有林地

原則不屬於國土保育地區

之劃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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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簡委員連貴書面意見

一、 桃園市的國土空間計畫,以桃園市區計畫通盤檢討為基礎銜

接,並依據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轉換規劃,大致符合要求。

二、 應加強桃園市國土計畫與周邊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及新竹市

等國土計畫之縫合、陸域與海域國土之縫合、航空城國土計

畫等。

三、 建議第三階段國土計畫,應彰顯桃園市國土空間計畫之亮點

與前瞻性,加強人文歷史紋理整合,如桃園市區內許多埤塘

與濕地及強化其定位與願景之論述。

四、 加強市民參與機制,建立跨公私部門溝通平台,建立共識。

五、 因應氣候變遷,國土計畫應與國土災害風險管理整合,強化

氣候變遷災害風險、減災與韌性,在國土功能區劃之結合應

用。特別是桃園市複合災害風險評估,利用風險管理與國土

空間計畫整合,加強國土土地利用管制,建立韌性桃園市國

土計畫,以確保國土安全。

六、 海洋資源劃設區位分區規劃,目前主要以既有合法使用劃設,

建議應盤點整合部門計畫(如觀塘港及工業區、離岸風場開

發、海域觀光遊憩、桃園市海岸地區二級防護計畫、藻礁保

護區、國家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劃等),重新檢討劃設與土地

利用管制原則及加強海洋與海岸地區國土基礎環境生態與資

源長期監測調查計劃,建立國土環境資料庫,以作為桃園市

海洋與海岸國土空間規劃與管理之依據。

七、 有關人陳產業園區劃設或檢討,建議應建立桃園市產業部門

整體產業發展計畫與策略(含需求分析),及調整或變更原則

(如鄰近產業園區、既有合法使用現況、規模與區位適宜性等),

以作為國土計畫調整劃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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